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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紫皮书简要总结了 71 项立法建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这些建议将加强纳税人权利并改善税收管理。大多数建议已在之前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但其他建议是首次在这本书中提出。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本卷中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无争议的、符合常识的改革,税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其他国会议员可能会发现这些改革很有用。

阅读完整的紫皮书

  • 授权美国国税局制定联邦报税员的最低标准,并撤销受制裁报税员的识别号码(建议 5)。 美国国税局每年收到超过 160 亿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中大部分是由有偿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编制的。虽然有些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必须满足许可要求(G。, 尽管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拥有资质,但大多数报税员并未获得相关认证。大量研究表明,未获认证的报税员编制的报税表存在大量错误,导致部分纳税人多缴税款,而另一些纳税人少缴税款,从而使他们面临罚款和利息。未获认证的报税员也是造成高额不当支付率(主要归因于错误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申报)的主要原因。据估计,2024 财年 EITC 支付中有 27.3%(总计 15.9 亿美元)属于不当支付;在付费报税员编制的 EITC 申报表中,96% 的 EITC 审计调整金额都源于未获认证的报税员编制的报税表。联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师、医生、证券交易商、财务规划师、精算师、评估师、承包商、机动车驾驶员、理发师和美容师获得执照或资格认证。奥巴马政府、特朗普第一任总统和拜登政府都曾建议国会授权财政部制定联邦报税员的最低标准。为了保护纳税人和公共财政,我们也建议国会授予财政部这项授权,并授权财政部吊销因不当行为受到处罚的报税员的报税员识别号码(PTIN)。
  • 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范围,使其能够审理退税案件(建议第 43 条)。 根据现行法律,纳税人若想对美国国税局 (IRS) 的税款调整提出异议,可以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而已缴纳税款并寻求退税的纳税人则必须向美国地方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地方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进行诉讼通常更具挑战性——诉讼费更高,民事诉讼规则复杂,法官通常缺乏税务专业知识,而且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既困难又罕见。相比之下,在税务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只需支付 60 美元的诉讼费,程序规则也相对宽松,而且由于税务法院法官的税务专业知识,即使他们的陈述不够充分,通常也能确保他们的立场得到公平考虑,因此他们更容易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自我辩护。鉴于这些原因,要求退税申请必须在美国地方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进行诉讼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许多纳税人对国税局不予退税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2024财年,约97%的税务诉讼案件由税务法院审理。我们建议国会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范围,使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该法院解决所有税务纠纷,包括退税申请。
  • 启用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计划,以帮助更多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争议(建议 #64)。 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LITC) 项目旨在帮助低收入纳税人和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纳税人。LITC 项目于 1998 年根据《国税局重组与改革法案》设立,该法案规定每个诊所的年度拨款上限为 100,000 万美元。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 100% 的“配套资金”要求,即诊所获得的拨款不得超过其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自 1998 年以来,LITC 项目的性质和范围已发生显著变化,而这些限制阻碍了该项目向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援助。我们建议国会取消每个诊所的拨款上限,并允许国税局将配套资金要求降低至 25%,以便将援助范围扩大到更多纳税人。
  • 要求美国国税局及时处理退税或抵免申请(建议 2)。 每年有数百万纳税人向美国国税局 (IRS) 提交退税申请。根据现行法律,国税局既没有义务支付退税,也没有义务拒绝退税。国税局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纳税人唯一的补救措施是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许多纳税人来说,这既不现实也不经济。缺乏处理期限是政府不作为的典型例子。虽然国税局通常都会处理退税申请,但这些申请有时会在国税局内部的行政审批流程中停滞数月甚至数年。我们建议国会要求国税局在一年内处理所有退税申请,并对未能履行此义务的国税局施加相应的处罚。
  • 允许纳税人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但未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获得社会保障号码的儿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和劳动所得税抵免(建议第 58 条)。 纳税人若想申报子女享受儿童税收抵免 (CTC) 或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子女必须在报税截止日期前获得社会安全号码 (SSN)。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将税收抵免限制在美国公民范围内,但在各种情况下,纳税人无法或未能及时为子女取得 SSN,从而错失数千美元的税收抵免。例如,纳税人可能符合申报 12 月 31 日出生的子女的资格,但由于未能在 4 月 15 日前获得子女的 SSN,因此无法获得抵免。其他错失抵免的纳税人包括:驻扎海外的军人家庭和其他外籍人士家庭,他们必须采取额外步骤才能获得 SSN;以及在医院外分娩且父母未能及时提交 SSN 申请、医院遗失文件、社会保障局 (SSA) 处理错误或父母搬家导致邮件无法转发等情况下,未能及时获得 SSN 的父母。尚未获得社会保障号码的被收养儿童的父母;在社会保障局发放社会保障号码之前出生并死亡的儿童的父母;以及因宗教信仰而未为其子女申请社会保障号码的纳税人(g.(例如某些阿米什教派)。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民被剥夺了国会旨在提供的宝贵福利。我们建议国会允许在申报截止日期后获得社会安全号码 (SSN) 的纳税人及时提交修正后的纳税申报表,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 (CTC) 和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福利;或者,对于因宗教原因反对使用 SSN 的纳税人,允许其提交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
  • 为联邦政府宣布的灾害受害者提供持续的税收减免(建议第 53 条)。 飓风、洪水、野火或其他自然灾害摧毁房屋或企业后,国会通常会通过立法为受灾民众提供税收减免。但对于是否以及提供何种形式的税收减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纳税人可能获得大量减免、部分减免,或者根本得不到任何减免。即使最终获得减免,通常也要几个月后才能正式生效。 特设 这种方法会给灾民及其社区带来不确定性,而且往往意味着情况类似的纳税人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我们建议国会确定在联邦政府宣布的灾害情况下应给予哪些形式的税收减免,并自动提供这些减免。或者,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灾害可能需要不同的减免形式,我们建议国会授权制定一系列减免方案,并指示财政部根据灾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关法规,以确定应提供哪些形式的减免。
  • 将未申报罚款的合理理由抗辩扩大到依赖报税员进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建议 #31)。 税法规定,未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将处以最高可达应缴税款25%的罚款,但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按时提交是由于“合理原因”,则可以免除罚款。大多数纳税人会付费请报税员代为准备和提交纳税申报表。1985年,所有纳税申报表都以纸质形式提交时,最高法院裁定,如果纳税人依赖报税员提交纳税申报表,即使申报表未能按时提交,也不能构成免除未按时提交罚款的合理原因。202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即使纳税人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合理原因也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由于多种原因,纳税人核实报税员是否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通常比核实是否已以纸质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要困难得多。遗憾的是,许多纳税人不熟悉电子申报流程,也缺乏必要的税务知识来索取正确的文件或提交证明。对那些聘请报税员并尽力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是极其不公平的,并且有损国会鼓励电子报税的政策。根据法院的裁决,精明的纳税人最好要求报税员提供已准备好的报税表的纸质副本,然后自行通过挂号信寄送,以确保合规。我们建议国会澄清,依赖报税员进行电子报税可能构成减免罚款的合理理由,并指示税务部长颁布法规,详细说明在评估合理理由请求时,何为正常的商业谨慎和注意义务。
  • 促进与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博伊希勒 通过规定提起所有税务诉讼的时限受公平司法原则约束来做出决定(建议第 45 条)。 寻求对美国国税局不利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纳税人通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对于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豁免提交期限,各法院的意见并不一致。大多数税务诉讼都在美国税务法院进行,纳税人必须在收到欠税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如果通知书寄往美国境外,则为150天)提交复审申请。税务法院认为,即使纳税人在第75天突发心脏病并昏迷不醒直至申请期限届满,税务法院也无权豁免90天(或150天)的申请期限。最高法院则认为,在征收程序听证会中,申请期限可以适用“公平中止”原则。我们建议国会协调相互矛盾的法院裁决,规定所有在法庭上挑战国税局的诉讼截止日期,在无法或不切实际的情况下,均可公平中止。
  • 加强对国税局承包商的激励,以确保其员工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保密(建议 #70)。 美国国税局每年收到约1100万份纸质版1040表格(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900万份纸质版941表格(雇主季度联邦税申报表)和200万份纸质版940表格(雇主年度联邦失业税申报表)。过去,国税局员工会在国税局办公场所内誊录这些申报表。从2026年开始,国税局计划将其中很大一部分申报表外包给私人承包商,由他们在自己的办公场所进行扫描。鉴于最近发生的查尔斯·利特尔约翰(Charles Littlejohn)一案——他是一名承包商员工,窃取了数千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并将其提供给了新闻机构——我们建议国会加大对政府承包商的处罚力度,以激励其员工不当检查或泄露纳税申报信息,从而促使他们实施并维护更严格的系统性安全保障措施。
  • 规定应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建议 14)。 通常情况下,美国国税局 (IRS) 必须先发出欠税通知书,赋予纳税人就国税局不利裁定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之后才能进行税款评估。但在某些情况下,国税局可能在未发出欠税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征收罚款。这些罚款通常只有在纳税人先缴纳罚款,然后提起退税诉讼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司法审查。可评估的罚款金额可能相当巨大,有时甚至高达数百万美元。根据国税局目前的解释,这些罚款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规定的国际信息报告罚款。纳税人无法在评估前获得司法审查,以及纳税人必须全额缴纳罚款才能在评估后获得司法审查,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为了确保纳税人在被要求支付他们认为自己不欠的、数额往往巨大的罚款之前有机会获得司法审查,我们建议国会要求美国国税局在征收可评估的罚款之前发出欠税通知。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2. 要求国税局及时处理抵免或退款申请
  3. 要求索赔驳回通知书明确说明驳回理由,解释行政和司法上诉途径,并明确适用时限。

改善备案流程

  1.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2. 授权美国国税局制定联邦报税员最低标准,并撤销受制裁报税员的识别号码
  3.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4.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5. 消除《银行保密法》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规定的重复报告要求
  6. 授权使用志愿者所得税援助补助金帮助纳税人申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2.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3. 给予海外纳税人更多时间申请减免数学错误评估
  4. 给予海外纳税人更多时间申请举行正当程序听证会,并向税务法庭提交质疑裁定通知的请愿书
  5. 规定可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
  6. 指示美国国税局实施自动化公式,以识别和保护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
  7. 允许纳税人在征收程序听证会上对潜在的税务责任提出异议,前提是他们之前没有机会在美国税务法院对该责任提出异议。
  8. 禁止美国国税局扣留纳税人退税款中的劳动所得税抵免部分以清偿联邦税款。
  9. 取消低收入纳税人和直接借记卡付款人的分期付款协议使用费
  10. 通过取消预付款要求,提高“和解方案”计划的可及性。
  11. 要求国税局在决定是否免除或退还分期付款协议用户费用时考虑纳税人的当前收入
  12.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13.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14. 明确申请返还征税款项的两年期限何时开始计算,以便对纸质征税单接收人和电子征税单接收人给予同等待遇。
  15. 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除非纳税人有明显的行为
  16. 在国税局建议对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应加强对纳税人的保护。
  17.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8.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19. 修订私人债务催收规则,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和保护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对每期分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预估税款欠款应用单一利率
  3. 将未申报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范围扩大到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4.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5.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6.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7. 提高认定未申报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属于“故意”行为的举证责任,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提交 法庭之友 内裤
  5.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协助某些在拨款中断期间遭遇经济困难的纳税人
  6.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扩大美国税务法院审理退税案件的管辖权
  2.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3. 促进与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博伊希勒 决定将所有税务诉讼的提起时限纳入公平司法原则
  4. 延长纳税人就退税申请被驳回而要求重新审议,且国税局尚未及时作出决定时提起退税诉讼的期限。
  5. 授权税务法院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6. 规定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015条对无辜配偶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是 德诺
  7.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破产和退税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8.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调整劳动所得税抵免政策,使其更便于纳税人使用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在《国内税收法》中采用一致且更现代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定义。
  3. 为联邦政府宣布的灾害受害者提供持续的税收减免
  4. 永久性地赋予受联邦政府宣布的灾害影响的纳税人使用上一年度收入申请劳动所得税抵免的选项。
  5. 恢复盗窃损失扣除,以免诈骗受害者被骗金额征税。
  6. 修改允许税收抵免或退税的回顾期,以包括任何延期或额外或忽略的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7. 保护联邦宣布的灾区内收到申报和付款救济的纳税人免受不准确和混乱的催款通知的影响
  8. 允许纳税人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除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获得社会安全号码外)的子女申请儿童税收抵免和劳动所得税抵免。
  9.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10. 取消慈善捐款书面收据必须“同时发生”的要求
  11. 制定统一的标准里程扣除率
  12.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13.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4. 启用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计划,帮助更多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争议
  15. 明确说明逾期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符合破产免责目的下的“申报表”定义。
  16.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7. 通过促进机构间合作和改进国税局公布政府收入和支出图表的要求,提高税务和金融素养。
  18.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19. 推迟人质和在海外被错误扣留的个人的纳税期限
  20. 加强对国税局承包商的激励措施,以确保其员工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保密
  21. 废除美国国税局在催收正当程序案件中“逃避税务法庭审查的路线图”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