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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紫皮书简要总结了 66 项立法建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这些建议将加强纳税人权利并改善税收管理。大多数建议已在之前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但其他建议是首次在本书中提出。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本卷中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无争议的、符合常识的改革,税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会和其他国会议员可能会发现这些改革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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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重点提出以下需要特别关注的立法建议(无特定顺序):

  • 要求国税局及时处理抵免或退款申请(建议 2)。 每年有数百万纳税人向国税局提出抵免或退税申请。根据现行法律,国税局没有要求支付或拒绝这些申请。它可能只是忽略它们。纳税人的补救措施是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退税诉讼。对于许多纳税人来说,这不是一个现实或负担得起的选择,因为通常需要全额支付有争议的金额,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相当大的申请费。没有处理要求是政府不负责任的典型例子。虽然国税局通常会处理抵免或退税申请,但这些申请可能会在国税局的行政僵局中耗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在有明确结束日期的评估法规和要求国税局及时处理抵免或退税申请的法规之间提供对称性将是良好的税收管理,并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知情权, 缴纳的税款不超过正确的数额至终我们建议国会要求国税局及时处理抵免或退款申请,并对未能这样做的行为施加一定的后果。
  •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制定最低能力标准,并撤销受制裁的编制者的身份证号码(建议 4)。 美国国税局每年收到超过 160 亿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中大部分是由有偿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编制的。虽然有些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必须满足许可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注册代理人)大多数纳税申报人没有资格。许多研究发现,没有资格的纳税申报人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不准确,导致一些纳税人多缴税款,而其他纳税人少缴税款,这可能导致罚款和利息费用。这给纳税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缴纳不超过正确税额的权利。它还会通过减少整体税收来损害政府。例如,在 2022 财年,美国国税局估计,归因于不当 EITC 索赔的不当付款率为 32%,金额达 18.2 亿美元。在由付费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准备的申请 EITC 的纳税申报表中, 94 percent 的 EITC 审计调整总金额中,有 1/4 是来自无资质的报税员所编制的纳税申报表。
    联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师、医生、证券交易商、理财规划师、保险精算师、评估师、承包商、机动车驾驶员,甚至理发师和美容师获得执照或证书,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能力测试。为了保护纳税人和公共财政,我们建议国会授权国税局为报税员制定最低能力标准,并撤销因不当行为而受到制裁的报税员的报税员税务识别号。
  •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邮寄(建议 8)。 当国税局提议评估额外税款时,通常必须向纳税人发出欠税通知,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国税局的立场,这将使纳税人有机会在美国税务法庭寻求司法审查。但是,在纳税人犯了“数学或文书错误”的少数情况下,国税局可能会绕过欠税程序并发出“数学错误”通知,立即评估额外税款。如果纳税人在 60 天内未对数学错误通知作出回应,则评估将成为最终决定,纳税人将丧失在税务法庭质疑国税局立场的权利。数学错误通知通常没有清楚地解释调整的原因,也没有突出说明未能在 60 天内作出回应的后果。我们建议国会要求国税局具体描述导致调整的错误,并告知纳税人,他们有 60 天的时间(如果是发给美国境外的人,则有 120 天的时间)要求取消简易评估,否则他们将丧失司法审查的权利。
  • 规定可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建议 13)。 美国国税局通常必须发出欠税通知,让纳税人有权在美国税务法院对不利的美国国税局裁定提出上诉,然后才能评估税款。然而,在有限的情况下,美国国税局可以在不先发出欠税通知的情况下评估某些罚款。这些罚款通常只有在纳税人先缴纳罚款,然后起诉要求退款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司法审查。可评估的罚款可能很高,有时高达数百万美元。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解释,这些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规定的国际信息报告罚款。纳税人无法在评估前获得司法审查,以及要求纳税人全额缴纳罚款才能在评估后获得司法审查,这实际上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审查权,损害了纳税人的 质疑国税局立场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为确保纳税人在被要求缴纳他们认为自己不应缴纳的巨额罚款之前有机会获得司法审查,我们建议国会要求国税局在施加应纳税罚款之前发出欠税通知。
  • 将未申报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扩展至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申报报税的纳税人(建议#31)。 法律规定,未能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将被处以最高达应缴税款 25% 的罚款,但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能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免除罚款。大多数纳税人会付钱给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让他们为他们准备和提交纳税申报表。1985 年,当所有纳税申报表都以纸质形式提交时,最高法院裁定,纳税人依赖编制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不构成“合理原因”,如果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则可以免除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罚款。2023 年,美国上诉法院裁定,当纳税人依赖编制者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合理原因”也不能成为辩护理由。由于多种原因,纳税人核实申报表编制者是否已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往往比核实申报表是否以纸质形式提交要困难得多。遗憾的是,许多纳税人不熟悉电子报税流程,也不具备税务知识,无法索取正确的文件或报税证明。对聘请报税员并尽力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是非常不公平的,也破坏了国会关于国税局鼓励电子报税的政策。根据上诉法院最近的裁决,精明的纳税人最好要求报税员向他们提供其准备好的纳税申报表的纸质副本,然后自己通过挂号信或挂号信发送纳税申报表,以便证明自己遵守规定。我们建议国会澄清,依赖报税员进行电子报税可能构成减免罚款的“合理原因”,并要求财政部长颁布法规,详细说明什么是评估合理原因请求的一般商业谨慎和审慎。
  • 澄清提出处罚措施前须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条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建议 33)。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规定:“除非作出该决定的个人的直属上司亲自(书面)批准初步决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法评估任何罚款。”乍一看,要求“初步决定”由上司批准似乎意味着必须在提出罚款之前获得批准。然而,这一要求的时间安排引起了大量诉讼,一些法院认为,即使在案件经过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并处于诉讼阶段后,上司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时的。很少有纳税人选择对他们的税务纠纷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实现国会的意图,即国税局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上司批准不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批准必须在流程的早期进行。我们建议国会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要求在国税局向纳税人发送提出罚款的书面通知之前提供书面上司批准。
  • 扩大美国税务法院审理退税案件的管辖权(建议#43)。 根据现行法律,纳税人若想挑战 IRS 的应纳税调整,可以向美国税务法院提出申请,而已缴税款并寻求退税的纳税人则必须向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地区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非常具有挑战性——申请费相对较高、民事诉讼规则复杂、法官通常不具备税务专业知识,而且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很难进行诉讼。相比之下,在税务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只需支付 60 美元的低申请费,可以遵循不太正式的程序规则,而且由于税务法院法官的税务专业知识,即使他们没有很好地陈述自己的立场,他们通常也可以确保自己的立场得到公平考虑,而且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可以更轻松地为自己辩护。出于这些原因,要求退税索赔必须在美国地区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许多纳税人对 IRS 退税禁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大约 97% 的税务相关诉讼由税务法院裁决。我们建议国会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让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该法院就所有税务纠纷(包括退税索赔)提起诉讼。
  • 促进与最高法院的一致性 博伊希勒 决定将所有税务诉讼的时限纳入公平司法原则(建议#45). 寻求对 IRS 不利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纳税人通常必须在法定期限前向法院提交请愿书。法院对是否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免除提交期限存在分歧。大多数税务诉讼都在美国税务法院进行,纳税人必须在欠税通知书日期后 90 天内提交审查请愿书(如果发给美国境外的人,则为 150 天)。税务法院认为,即使举一个鲜明的例子,如果纳税人在第 90 天心脏病发作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到提交期限之后,它也没有法律权力免除 150 天(或 75 天)的提交期限。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在征收正当程序听证会上,提交期限受“公平中止”约束。我们建议国会协调相互冲突的法院裁决,规定在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情况下,所有在法庭上挑战 IRS 的提交期限都受公平中止约束。
  • 取消确认慈善捐款的书面收据必须同时提出的要求(建议#59)。 要申报慈善捐款,纳税人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收到受赠组织的书面确认。例如,如果纳税人向教堂、犹太教堂或清真寺捐赠 5,000 美元,在 1 月 2 日提交纳税申报表申请扣除,并在 XNUMX 月 XNUMX 日收到书面确认,则不允许扣除 - 即使纳税人有信用卡收据和其他文件可以充分且明确地证实扣除。这项要求可能会伤害那些没有意识到时间要求有多严格的具有公民意识的纳税人,并破坏国会鼓励慈善捐赠的政策。我们建议国会修改证实规则,要求受赠组织提供可靠的(但不一定是提前的)确认。
  • 启用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LITC) 计划来帮助更多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争议(建议#64)。 LITC 计划旨在帮助低收入纳税人和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纳税人。当 LITC 计划作为 1998 年 IRS 重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建立时,法律将每年的补助金限制为每家诊所不超过 100,000 美元。该法律还规定了 100% 的“匹配”要求,因此诊所获得的 LITC 补助金不能超过其从其他来源筹集的资金。自 1998 年以来,LITC 计划的性质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要求阻碍了该计划向更广泛的合格纳税人提供援助。我们建议国会取消每家诊所的上限,并允许 IRS 将匹配要求降低到 25%,这样做将扩大覆盖范围,覆盖更多的纳税人。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4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服务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2. 要求国税局及时处理抵免或退款申请

改善备案流程

  1.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2.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制定最低能力标准,并撤销受制裁的编制者的身份证号码
  3.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4.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5. 消除《银行保密法》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规定的重复报告要求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邮寄
  2.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3.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4. 给予海外纳税人更多时间申请减免数学错误评估
  5. 给予海外纳税人更多时间请求举行正当程序听证会并向美国税务法庭提交质疑裁定通知的请愿书
  6. 规定可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
  7. 指示国税局实施自动公式来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
  8. 规定“对相关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指在美国税务法庭对此类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
  9. 禁止将退税中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部分与逾期联邦税负债相抵消
  10. 取消低收入纳税人和直接借记卡付款人的分期付款协议使用费
  11. 通过废除预付款要求来提高和解协议计划的可及性
  12. 要求国税局在决定是否免除分期付款协议用户费用时考虑纳税人的当前收入
  13.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14.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15. 明确要求退还征收收益的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
  16. 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行为”的情况下,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
  17. 在国税局建议对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提供纳税人保护
  18.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9.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20. 修改私人债务催收规则,更准确地识别和保护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 200% 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每个预估税款欠缴期适用一个利率
  3. 向纳税人支付多缴预估税的利息,与纳税人少缴预估税的罚款相同
  4. 将未申报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范围扩大到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5.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6.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7.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8. 修改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违规行为举报的“故意”定义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提交 法庭之友 内裤
  5.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协助某些在拨款中断期间遭遇经济困难的纳税人
  6.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扩大美国税务法院审理退税案件的管辖权
  2.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3. 通过使所有税务诉讼的时限符合公平司法原则,促进与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决的一致性
  4. 当纳税人已请求对退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上诉或重新审议,但国税局尚未及时对其退税申请作出决定时,延长纳税人提起退税诉讼的截止日期
  5. 授权税务法院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6. 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对“无辜配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是 德诺
  7.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破产和退税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8.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在整个《国内税收法典》中采用一致且更现代的“合格儿童”定义
  3. 永久给予受联邦宣布的灾难影响的纳税人使用前一年所得收入申请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的选项
  4. 修改允许税收抵免或退税的回顾期,以包括任何延期或额外或忽略的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5. 保护联邦宣布的灾区内收到申报和付款救济的纳税人免受不准确和混乱的催款通知的影响
  6. 免除特定情况下纳税人为其子女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的要求
  7. 明确受抚养人是否需要拥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享受其他受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8.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9. 取消慈善捐款书面收据必须同时提出的要求
  10. 为所有目的建立统一的标准里程扣除率
  11. 取消对符合保费税收抵免条件的非居民外国人的婚姻惩罚
  12.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13.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4. 启用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计划,帮助更多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争议
  15.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6.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