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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者紫皮书》提出了 65 项建议,旨在加强纳税人权利并改善税收管理。本卷中的大多数建议都是无争议的常识性改革。我们首次在每项建议的开头添加了“摘要”部分,以简明、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问题”和我们建议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税务委员会和其他国会议员会觉得它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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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重点提出以下需要特别关注的立法建议(无特定顺序):

  • 修改“回顾期”,允许某些因新冠疫情而推迟报税期限的纳税人获得退税。由于疫情,美国国税局将 15 年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推迟至 2020 月 17 日,2021 年推迟至 2019 月 2020 日。这些延期虽然给了纳税人更多时间提交纳税申报表,但他们也无意中为粗心的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设下陷阱,限制他们获得 6511 和 XNUMX 纳税年度退税的能力,并可能造成永久性伤害。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XNUMX 条,纳税人通常必须满足两部分测试才能获得退税。首先,退税申请必须及时;通常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三年或纳税之日起两年内(以较晚的时间为准)提出。其次,所涉款项必须在指定的“回溯期”内支付。回溯期为三年,再加上如果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税申请,则回溯期为但是,“推迟”提交截止日期与“延长”提交时间不同,并不会延长回顾期。 由于联邦宣布的灾难,纳税人根据国税局批准的“延期”提交了原始申报表,如果超额金额是在回顾期之外支付(或视为支付),则无权获得退款.

举例来说,一位纳税人在 2019 年 15 月 2020 日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了 15 年纳税申报表,她可能合理地认为她必须在 2023 年 15 月 2020 日之前提交退税申请(自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但是,她的税款(预扣税和预估税)被视为已于 15 年 2023 月 15 日缴纳,这超出了 202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三年的回顾期。在这种情况下,国税局将拒绝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提交的退税申请。我们建议国会修改回顾期,以便当国税局因灾难声明而推迟申报截止日期时,纳税人可以在三年内加上延期期间收回已支付的金额,类似于纳税人要求延长申报时间时的回顾期。

  •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美国国税局每年收到超过 160 亿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中大部分由报税员编制。纳税人和税收制度都严重依赖报税员编制准确纳税申报表的能力。然而,没有人被要求通过能力测试才能成为联邦报税员,许多研究发现,无资质的报税员经常编制不准确的申报表,这对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公众,联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师、医生、证券交易商、理财规划师、保险精算师、评估师、承包商、机动车驾驶员,甚至理发师和美容师获得执照或证书,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能力测试。要求联邦报税员也这样做,对纳税人和税收制度都有好处。美国国税局试图从 2011 年开始实施最低标准,包括通过基本能力测试,但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美国地方法院的一项意见,即美国国税局无权在未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报税员标准。美国国税局在 2011 年推出的计划是在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磋商后制定的,并得到了几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我们建议国会授权美国国税局重新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 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审理退税案件和可评估罚款. 根据现行法律,欠税并希望与国税局就税务纠纷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必须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而已缴纳税款并寻求退税的纳税人则必须向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欠税案件和退税案件之间的这种对立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我们建议国会给予纳税人在美国税务法院就欠税和退税纠纷提起诉讼的选择。由于税务法院的法官拥有税务专业知识,因此与其他法院相比,税务法院通常更有能力审理税务争议。与其他法院相比,它还更容易被不熟练和没有律师的纳税人接受,因为它采用非正式程序,特别是在一个纳税年度或期间的纠纷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情况下。
  •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简化纳税人手续,降低不当支付率. TAS 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将 EITC 分为两部分:(i) 可退还的工人抵免额,基于每个工人的所得收入,即使有符合条件的儿童也一样;(ii) 可退还的儿童抵免额,反映照顾一个或多个儿童的费用。对于工薪阶层,通过将纳税申报单上的申请与 W-100 表格进行匹配,可以几乎 2% 准确地验证工人抵免额的申请,从而将这些申请的不当支付率降低到接近零。EITC 中根据家庭规模而变化的部分将与儿童税收抵免额合并为更大的家庭抵免额。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在 2019 年发布了一份详细的报告,提出了这项建议,我们将继续倡导这一建议。
  • 通过加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LITC) 计划扩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LITC 计划是帮助低收入纳税人和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纳税人的有效手段。当 LITC 计划作为 1998 年 IRS 重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建立时,IRC § 7526 限制每个诊所的年度补助金不超过 100,000 美元。该法律还规定了 100% 的“匹配”要求,因此诊所获得的补助金不能超过其从其他来源筹集的金额。自 1998 年以来,LITC 计划的性质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要求阻碍了该计划将援助扩大到尽可能多的合格纳税人。我们建议国会取消每个诊所的上限,并允许 IRS 将匹配要求降低到 25%,如果这样做可以为更多纳税人提供保障的话。
  • 修改慈善捐款书面收据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开具的规定. 要申报慈善捐赠,纳税人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收到受赠组织的书面确认。例如,如果纳税人向教堂、犹太教堂或清真寺捐赠 5,000 美元,在 1 月 2 日提交纳税申报表申请扣除,并在 XNUMX 月 XNUMX 日收到书面确认,则不允许扣除 - 即使纳税人有信用卡收据和其他文件可以充分且明确地证实扣除。这一要求与国会鼓励慈善捐赠的政策不一致。我们建议国会修改证实规则,要求受赠组织提供可靠的(但不一定是提前的)确认。
  •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规定:“除非作出该决定的个人的直属上司亲自(书面)批准了初步决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法进行任何处罚……”。乍一看,要求“初步决定”由上司批准似乎意味着必须在提出处罚之前获得批准。然而,这一要求的时间安排引起了大量诉讼,一些法院认为,即使在案件经过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并处于诉讼阶段后,上司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时的。很少有纳税人会就他们的税务纠纷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实现国会的意图,即国税局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上司批准不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必须在流程的早期要求获得批准。我们建议国会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要求在国税局向纳税人发送提出处罚的书面通知之前提供书面上司批准。
  •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邮寄。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213(b) 条,国税局可对因数学或文书错误而产生的税款进行简易评估。当国税局这样做时,它必须向纳税人发送一份通知,描述“所指的错误及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自通知之日起 60 天内可以要求免除简易评估。但是,许多纳税人不明白,未能在 60 天内回复国税局的数学错误通知意味着他们承认调整并放弃了在美国税务法庭质疑国税局立场的权利。为确保纳税人了解调整及其质疑的权利,我们建议国会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213(b) 条,要求国税局具体描述导致调整的错误,并告知纳税人他们有 60 天的时间要求免除简易评估。此外,要求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发送通知将强调通知的重要性,并提供额外的保障,以确保纳税人收到这些关键信息。
  • 规定“对基础负债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指在预付款司法论坛上对此类负债提出异议的机会. 《国内税收法》第 6320(b) 和 6330(b) 条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对 IRS 提交的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 (NFTL) 或拟议的征税行动进行独立审查。这项正当程序 (CDP) 权利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充分了解 IRS 的征税活动,并提供有意义的听证会,以确定 IRS 是否正确提交了 NFTL 或提议或发起了征税。IRS 和法院将现行法律解释为,对潜在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包括在评估责任之前或之后与 IRS 独立上诉办公室进行会议的先前机会,即使没有机会对上诉会议进行司法审查。如果纳税人从未有机会在预付款司法论坛上对潜在责任提出异议,而他们却无法在 CDP 听证会上这样做,那么 CDP 程序的价值就会受到损害。这些纳税人别无选择,只能缴纳税款,然后通过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退款——并非所有纳税人都能负担得起这一选择。我们认为,限制纳税人在 CDP 听证会上质疑 IRS 责任裁定能力的司法和行政解释与国会颁布 CDP 程序时的意图不一致。我们建议国会修改这些规定,以确保纳税人有权获得预付款司法审查。
  • 规定可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 《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要求国税局在评估某些负债之前发出“欠税通知”。《国内税收法》第 6671(a) 条授权国税局在未先发出欠税通知的情况下评估某些罚款。这些罚款通常仅在纳税人先缴纳罚款然后起诉要求退款的情况下才会接受司法审查。可评估的罚款可能数额巨大,有时高达数百万美元。根据国税局的解释,这些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税收法》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规定的外国信息报告罚款。纳税人无法在评估前获得司法审查,以及要求纳税人全额缴纳罚款才能在评估后获得司法审查,实际上完全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审查权。为了确保纳税人在被要求支付他们认为自己不应缴纳的巨额罚款之前有机会获得司法审查,我们建议国会要求国税局在施加应纳税罚款之前发出欠税通知。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3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服务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改善备案流程

  1.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2.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3.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4.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5. 消除《银行保密法》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规定的重复报告要求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邮寄
  2.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3.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4. 允许纳税人有额外的时间请求减免数学错误评估,时间等同于当数学错误通知发给美国境外的人时允许回复缺陷通知的额外时间
  5. 规定可评估的罚款须遵守缺陷程序
  6. 指示国税局实施自动公式来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
  7. 规定“对相关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指在美国税务法庭对此类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
  8. 禁止将退税中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部分与逾期联邦税负债相抵消
  9. 要求国税局免除签订低成本分期付款协议或调整后总收入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 250% 的纳税人的用户费用
  10. 通过废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组用户费用来改善和解方案的可及性
  11.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12. 要求国税局退还根据联邦税收留置权收取的任何超过已接受的和解协议金额的款项
  13. 要求国税局在接受和解协议后免除所有税款,并将根据税款征收的超出约定支付金额的任何金额退还给纳税人
  14.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15. 明确要求退还征收收益的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
  16. 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行为”的情况下,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
  17. 在国税局建议对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提供纳税人保护
  18.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9.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20. 修改私人债务催收规则,消除纳税人优先法案中拟排除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每个预估税款欠缴期适用一个利率
  3. 向纳税人支付多缴预估税的利息,与纳税人少缴预估税的罚款相同
  4. 将未申报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范围扩大到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5.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6.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7.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8. 修改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违规行为举报的“故意”定义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提交 法庭之友 内裤
  5. 要求国税局在最终规则中处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评论
  6.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拨款中断期间协助某些纳税人
  7.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扩大税务法院审理退税案件的管辖权
  2.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3. 通过使所有税务诉讼的时限符合公平司法原则,促进与最高法院 Boechler 裁决的一致性
  4. 当纳税人已请求对退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进行上诉或重新审议,但国税局尚未及时对其退税申请作出决定时,延长纳税人提起退税诉讼的截止日期
  5. 授权税务法院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6. 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对“无辜配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是 德诺
  7.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破产和退税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8.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在整个《国内税收法典》中采用一致且更现代的“合格儿童”定义
  3. 允许纳税人在联邦宣布的灾难期间选择使用前一年的收入来申请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4. 免除特定情况下纳税人为其子女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的要求
  5. 明确受抚养人是否需要拥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享受其他受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6.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7. 修改允许税收抵免或退税的回顾期,以包括任何延期或额外或忽略的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8. 修改慈善捐款书面收据必须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开具的规定
  9. 使标准里程费率保持一致
  10. 取消对符合保费税收抵免条件的非居民外国人的婚姻惩罚
  11.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12.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3. 加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计划,扩大纳税人权利保护
  14.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5.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