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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正在发布《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2 年紫皮书》。在书中,她简要总结了 68 项立法建议,她认为这些建议将加强纳税人的权利并改善税收管理。大多数建议已在之前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但其他建议是首次在这本书中提出。她认为,本卷中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无争议的、常识性的改革,税务委员会和其他国会议员可能会发现这些改革很有用。

提交国会审议的 68 项立法建议包括:

改革国税局预算结构,提供充足资金,改善纳税人体验,实现国税局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 自 2010 财年以来,经通货膨胀调整后,国税局的预算已减少了近 20%。很大程度上由于这些预算削减,国税局无法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或公平执法。例如,国税局在 2021 年报税季结束时积压了 35.3 万份需要人工处理的报税单。当纳税人致电国税局寻求帮助时,只有大约 11% 的人打通了 CSR,打通电话的纳税人平均等待时间约为 23 分钟。此外,国税局的 IT 系统迫切需要升级。在 2021 财年,国税局以约 4.1 亿美元的预算征收了约 11.9 万亿美元的税款,产生了约 345:1 的惊人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国税局提供额外资金不仅可以改善纳税人服务,而且几乎肯定会增加税收。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511(b)(2)(A) 条规定的允许税收抵免或退税的回顾期,将《国内税收法》第 7508A 条规定的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任何延期期间纳入其中。 工资和预估税款的预扣税款通常视为在 15 月 XNUMX 日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已支付。为了及时,纳税人的抵免或退税申请通常必须在申报表提交之日起三年内或纳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以较长者为准。如果纳税人在申报表提交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税申请,纳税人只能获得前三年内支付的超额金额的抵免或退税,外加六个月(e.如果纳税人获得了六个月的延期来提交原始纳税申报表,则可以收回追溯期。但是,如果纳税人因联邦宣布的灾难而根据国税局批准的“延期”进行申报,则将无法收回延期期间支付的超额金额。

由于疫情,美国国税局将 17 年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推迟到 2020 月 17 日,并将 2021 年推迟到 2019 月 15 日。这些申报截止日期的推迟以非预期的方式限制了纳税人可以追回的金额,并将导致一些纳税人失去追回多付的能力。例如,一位纳税人在 2020 年 15 月 2023 日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了 15 年纳税申报表,她可能合理地认为,如果她在 2020 年 15 月 2023 日之前提出申请,她将有资格获得退款。但是,如果她的税款(预扣税款)被视为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支付,那么在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提出的任何抵免或退款申请都将被美国国税局拒绝。这是一个给粗心大意的人设的陷阱。我们建议国会将美国国税局因灾难声明而推迟申报截止日期的回溯期延长至三年 加上延期的时间.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员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美国国税局每年收到超过 160 亿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中大部分由有偿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编制。纳税人和税务系统都严重依赖编制者编制准确纳税申报表的能力。然而,许多研究发现,无资质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经常编制不准确的申报表,这对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公众,联邦和州法律通常要求律师、医生、证券交易商、理财规划师、保险精算师、评估师、承包商、机动车驾驶员,甚至理发师和美容师获得执照或证书,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能力测试。要求纳税申报表编制者通过最低能力测试将使纳税人和税务系统受益。

美国国税局试图从 2011 年开始实施最低标准,包括通过基本能力测试,但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美国地方法院的一项意见,该意见认为美国国税局无权在未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报税员标准。美国国税局在 2011 年推出的计划是在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磋商后制定的,并得到了几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我们建议国会授权美国国税局重新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审理退税案件和可评估罚款。 根据现行法律,欠税并希望与国税局就税务纠纷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必须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而已缴税款并寻求退税的纳税人则必须向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欠税案件和退税案件之间的这种二分法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我们建议国会给予所有纳税人在美国税务法院就税务纠纷提起诉讼的选择。由于税务法院的法官拥有税务专业知识,因此与其他法院相比,税务法院通常更有能力审理税务争议。与其他法院相比,它更容易被知识较少和没有律师代表的纳税人接受,因为它采用非正式程序,特别是在某些在一个纳税年度或期间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纠纷中。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降低不当支付率。 TAS 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将 EITC 分为两种抵免额:(i) 基于每个工人个人所得收入的可退还工人抵免额(即使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和 (ii) 可退还的儿童抵免额。对于工薪阶层,通过将纳税申报单上的申请与 W-100 表格进行匹配,可以几乎 2% 准确地验证工人抵免额的申请,从而将这些申请的不当支付率降至接近零。EITC 中根据家庭规模而变化的部分将与儿童抵免额合并为更大的家庭抵免额。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于 2019 年发布了一份报告,提出了这一建议,我们将继续倡导这一建议。

通过加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LITC)计划来扩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LITC 计划有效地帮助了低收入纳税人和以英语为第二语言的纳税人。当 LITC 补助计划作为 1998 年 IRS 重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建立时,IRC § 7526 将每年的补助限制为每家诊所不超过 100,000 美元。该法律还规定了 100% 的匹配要求。诊所获得的 LITC 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其能够匹配的金额. 自 1998 年以来,LITC 计划的性质和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要求阻碍了该计划向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援助。我们建议国会取消每家诊所的上限,并允许 IRS 将匹配要求降低到 50%,如果这样做可以为更多纳税人提供保障的话。

澄清提出处罚前须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条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规定:“除非作出该决定的个人的直属上司亲自(书面)批准初步决定,否则不得根据本法评估任何罚款……”乍一看,要求“初步决定”由上司批准似乎意味着必须在提出处罚之前获得批准。然而,这一要求的时间安排引起了大量诉讼,一些法院认为,即使在案件经过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并处于诉讼阶段后,上司的批准也可能是及时的。很少有纳税人选择对他们的税务纠纷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实现国会的意图,即国税局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上司批准不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必须在流程的早期要求获得批准。我们建议国会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要求提供书面的上司批准 before 国税局向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提出罚款。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邮寄。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213(b) 条,美国国税局可对因《国内税收法》第 6213(g) 条定义的数学或文书错误而产生的税款进行简易评估。当美国国税局这样做时,《国内税收法》第 6213(b)(1) 条要求其向纳税人发送一份通知,描述“所指的错误及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有 60 天的时间从通知之日起要求取消简易评估。许多纳税人不明白,未能在 60 天内回应美国国税局的数学错误通知意味着他们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认了调整,并丧失了在税务法庭质疑美国国税局立场的权利。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213(b) 条,要求美国国税局具体描述导致调整的错误,并告知纳税人他们有 60 天的时间要求取消简易评估,这将有助于确保纳税人了解调整及其权利。此外,要求国税局通过挂号信或挂号邮件发送通知将强调通知的重要性,并提供额外的保障,以确保纳税人收到这些关键信息。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330 条,规定“对基础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指在预付款司法论坛上对此类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 《国内税收法》第 6320(b) 和 6330(b) 条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对 IRS 提交的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 (NFTL) 或拟议的征税行动进行独立审查。这些​​征收正当程序 (CDP) 权利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充分了解 IRS 的征收活动,并提供有意义的听证会,以确定 IRS 是否正确提交了 NFTL 或提议征税。IRS 和法院将现行法律解释为,对潜在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包括在评估责任之前或之后与 IRS 独立上诉办公室进行会议的先前机会,即使在没有司法审查上诉会议的机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纳税人从未有机会在预付司法论坛上对潜在责任提出异议,而他们又无法在 CDP 听证会上这样做,那么 CDP 诉讼的价值就会受到损害。这些纳税人别无选择,只能缴纳税款,然后通过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退税——并非所有纳税人都能负担得起这一选择。我们认为,纳税人可以在 CDP 听证会上质疑 IRS 的责任认定的情况应扩大到包括未收到欠税通知或未有机会在预付司法论坛上对潜在责任提出异议的纳税人。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评估外国信息报告处罚时须遵守缺陷程序。 《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要求美国国税局在评估某些负债之前发出“欠税通知”。《国内税收法》第 6671(a) 条授权美国国税局在未先发出欠税通知的情况下评估某些罚款。这些罚款通常仅在纳税人先缴纳罚款然后起诉要求退款的情况下才受到司法监督。美国国税局认为,各种国际信息报告罚款也可在未发出欠税通知的情况下立即评估,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因未提交表格 5471(美国个人关于某些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表)而受到的罚款。精明的纳税人如果能基于合理原因申请减免或要求与美国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进行会谈,通常会获得应评估罚款的减免。明确规定适用欠税程序将防止美国国税局经常减免的系统性评估。拟议的立法变更将要求美国国税局在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评估罚款之前发出欠税通知,从而允许纳税人在美国税务法院寻求预付款司法审查,并提高纳税人的 享有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2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服务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国税局预算结构,提供充足资金,改善纳税人体验,实现国税局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

改善备案流程

  1.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2. 授权国税局为联邦纳税申报表编制者制定最低能力标准
  3. 要求国税局与税务软件公司合作,将扫描技术应用于纸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以电子方式准备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5.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6. 消除重复并排除美国人在其合法居住国开设的账户,协调受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及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约束的纳税人的报告要求
  7. 调整已婚分开申报纳税人及非居民外籍个人的申报标准
  8.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511(b)(2)(A) 条规定的允许税收抵免或退税的回顾期,将《国内税收法》第 7508A 条规定的申报表延期期间纳入其中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要求数学错误通知具体说明调整的原因,告知纳税人他们可以在 60 天内申请减免,并通过挂号信邮寄
  2.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3.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4. 允许纳税人有额外的时间请求减免数学错误评估,时间等同于当数学错误通知发给美国境外的人时允许回复缺陷通知的额外时间
  5.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6038A、6038B、6038C 和 6038D 条评估外国信息报告处罚时须遵守缺陷程序
  6.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6330 条,规定“对基础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指在预付款司法论坛上对此类责任提出异议的机会
  7.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402(a) 条,禁止抵消退税中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部分
  8. 要求国税局免除签订低成本分期付款协议或调整后总收入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 250% 的纳税人的用户费用
  9. 通过废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组用户费用来改善和解方案的可及性
  10.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11.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122 条,规定国税局退还根据联邦税收留置权征收的任何超过已接受的和解协议金额的款项
  12.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13. 明确要求退还征收收益的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
  14. 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行为”的情况下,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
  15. 在国税局建议对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提供纳税人保护
  16.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7.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18. 指示国税局实施自动公式来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
  19. 修改私人债务催收规则,消除纳税人优先法案中拟排除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每个预估税款欠缴期适用一个利率
  3. 向纳税人支付多缴预估税的利息,与纳税人少缴预估税的罚款相同
  4. 降低对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联邦税款罚款
  5. 为依赖报税员以电子方式报税的纳税人提供未报税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
  6.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7.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8.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9. 修改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违规行为举报的“故意”定义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者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
  5. 要求国税局在最终规则中处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评论
  6.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拨款中断期间协助某些纳税人
  7.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审理退税案件和可评估罚款
  2. 废除 Flora:让无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与有能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司法审查机会
  3.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4. 规定提起税务诉讼的时限须遵守没收、放弃、禁止反言和公平中止的司法原则
  5.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456(a) 条,授权税务法庭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6. 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作出的裁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为重新审查
  7.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程序和破产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8. 澄清纳税人可在退税诉讼中寻求无辜配偶救济
  9.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允许纳税人在联邦宣布的灾难期间选择使用前一年的收入来申请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3. 免除特定情况下纳税人为其子女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的要求
  4. 明确受抚养人是否需要拥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享受其他受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5.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6.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36B(d)(2) 条,防止个人在领取前一年一次性社会保障福利时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费税收抵免
  7. 修订 2016 年《战斗受伤退伍军人税收公平法案》,允许海岸警卫队退伍军人从总收入中排除伤残遣散费,并申请抵免或退还从排除收入中预扣的税款
  8.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9.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0. 授权财政部针对《国内税收法》第 6713 条发布有关纳税申报表编制者披露或使用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指导意见
  11. 加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计划,扩大纳税人权利保护
  12.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3.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