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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1 紫皮书

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正在发布《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1 年紫皮书》。在书中,她简要总结了 66 项立法建议,她认为这些建议将加强纳税人的权利并改善税收管理。大多数建议已在之前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但其他建议是首次在这本书中提出。她认为,本卷中提出的大多数建议都是无争议的、常识性的改革,税务委员会和其他国会议员可能会发现这些改革很有用。

提交国会审议的 66 项立法建议包括:

向国税局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并提高税收合规性。 自 2010 财年 (FY) 以来,经通货膨胀调整后,美国国税局的预算已减少约 20%。因此,美国国税局无法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例如,美国国税局在 100 财年接到了超过 2020 亿个电话,但员工只能接听约 24%)。美国国税局也无法对其信息技术 (IT) 系统进行现代化改造。在 2020 财年,美国国税局以约 3.5 亿美元的预算征收了约 11.51 万亿美元,投资回报率高达 300:1 以上。

授权国税局为纳税申报人制定最低标准。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纳税申报表编制者来完成他们的纳税申报,而政府问责局和财政部税务管理监察长冒充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的访问以及国税局合规性研究都发现,纳税申报表编制者犯了严重错误,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又降低了纳税合规性。近十年前,国税局试图实施最低纳税申报表编制者标准,包括要求没有资质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通过基本能力测试,但联邦法院裁定,国税局在没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做。税务问责局建议国会提供该授权。

扩大美国税务法院审理退税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现行法律,欠税并希望与国税局就税务纠纷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必须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而已缴税款并寻求退税的纳税人必须向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 TAS 建议所有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在美国税务法院就其税务纠纷提起诉讼。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减少不当支付。TAS 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将 EITC 分为两个单独的抵免额:(i) 可退还的工人抵免额,基于每个工人的所得收入,与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儿童无关;(ii) 可退还的儿童抵免额,反映照顾一个或多个儿童的费用。对于工薪阶层,通过将纳税申报单上的收入信息与 W-100 表格上的收入信息进行匹配,工人抵免额的申请可以几乎 2% 准确度进行验证,从而将这些申请的不当支付率降低到接近零。EITC 中根据家庭规模而变化的部分将与儿童税收抵免合并为一个家庭抵免额。

提高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LITC) 的年度奖励上限。当 LITC 配套补助计划作为 1998 年 IRS 重组和改革法案的一部分建立时,《国内税收法典》第 7526 条将每家诊所的年度补助金额限制在 100,000 美元以内。该上限并未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因此,如今每家诊所的补助最高金额要低得多。鉴于 LITC 提供的巨大价值,TAS 建议国会将每家诊所的上限提高到 150,000 美元,并将其指数化以随通货膨胀而上升。

• 明确规定国税局施加某些处罚之前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规定:“除非初步裁定得到作出该裁定个人的直属上司亲自(书面)批准,否则不得根据本法评定任何处罚……”虽然要求“初步裁定”得到上司批准似乎意味着必须在提出处罚之前获得批准,但这一要求的时间安排已成为大量诉讼的主题。

在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会议之前,需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从历史上看,国税局的法律顾问和合规部门通过纳税人案件档案为上诉会议提供意见,如果案件特别大或特别复杂,还会在预备会议上提供意见。但他们通常不会与纳税人一起参加上诉会议。2016 年 XNUMX 月,上诉部门修改了规则,允许上诉官员将法律顾问和合规部门的人员例行纳入纳税人会议。报告称,这一变化破坏了国会“向纳税人保证上诉部门独立性的意图”。税务咨询服务处建议国会要求上诉部门在将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纳入上诉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任何会议之前,事先征得纳税人的同意。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程序和破产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国会已颁布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免除“无辜配偶”的连带责任。如果国税局拒绝纳税人对无辜配偶的救济请求,纳税人通常可以寻求税务法院对不利裁定进行审查。但是,税务法院对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402 或 7403 条提起的征收诉讼或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章提起的破产程序没有管辖权。

修改2016年《战斗受伤退伍军人税收公平法案》,允许海岸警卫队退伍军人申请抵免或退还因残疾而不当扣缴的税款。 2016 年法案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例外情况,允许在国防部长错误地扣留向受伤退伍军人支付的遣散费税款的情况下获得已过时效的退款。尽管税法对“美国陆军或海军部队”的定义包括海岸警卫队,但该法案的起草将海岸警卫队的退伍军人排除在其范围之外。看来,将海岸警卫队从 DSP 税收减免条款中剔除可能是由于起草错误造成的。

• 明确规定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可以聘请独立法律顾问。《国内税收法》第 7803(c) 条要求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在关键方面独立于国税局运作。 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RRA 98 附带的会议委员会报告指出:“会议代表希望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聘请和咨询律师。” 直到 2015 年,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才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建议、为纳税人辩护,并撰写其向国会提交的两份法定报告的关键部分。为了继续有效和独立地为纳税人辩护,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需要获得法定授权才能聘请不向其他机构官员报告的律师顾问。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1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服务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国税局预算结构,提供充足资金,改善纳税人体验,实现国税局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

改善备案流程

  1. 授权国税局制定联邦税务最低能力标准
  2. 设定目标,在 2025 年报税季之前大幅增加免费报税计划的使用率,如果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则更换免费报税计划
  3. 要求国税局与税务软件公司合作,将扫描技术应用于以电子方式准备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5.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6.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7. 通过消除重复并排除美国人在其合法居住国开设的账户,协调对同时受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和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约束的纳税人的报告要求
  8. 调整已婚分开申报纳税人及非居民外籍个人的申报标准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2.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3. 允许纳税人有额外的时间请求减免数学错误评估,时间等同于当数学错误通知发给美国境外的人时允许回复缺陷通知的额外时间
  4. 要求国税局免除签订低成本分期付款协议的纳税人的用户费用
  5. 通过废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组用户费用来改善和解方案的可及性
  6.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7.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122 条,规定国税局退还根据联邦税收留置权征收的任何超过已接受的和解协议金额的款项
  8.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9. 明确要求退还征收收益的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
  10. 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行为”的情况下,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
  11. 纳税人或相关第三方陷入财务困境时延长请求退还征税收益的期限
  12. 在国税局建议对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提供纳税人保护
  13.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4.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15. 指示国税局研究使用自动公式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的可行性
  16. 修改私人债务催收规则,消除纳税人优先法案中拟排除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每个预估税款欠缴期适用一个利率
  3. 支付预估多缴税款的利息,让纳税人帮助偿还国家债务,同时促进税收遵从和储蓄
  4. 降低对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联邦税款罚款
  5. 为依赖报税员进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提供未报税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
  6.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7.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8.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9. 修改“故意”的定义以判定 FBAR 违规行为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至少有一名上诉官员和一名和解官员永久驻守
  2.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者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
  5. 要求国税局在最终规则中处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评论
  6.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拨款中断期间协助某些纳税人
  7.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废除《弗罗拉法案》并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让无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与有能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司法审查机会
  2.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3. 规定提起税务诉讼的时限须遵守没收、放弃、禁止反言和公平中止的司法原则
  4.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456(a) 条,授权税务法庭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5. 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作出的裁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为重新审查
  6.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程序和破产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7. 澄清纳税人可在退税诉讼中寻求无辜配偶救济
  8.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在国家灾难期间提供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救济
  3. 免除特定情况下纳税人为其子女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的要求
  4. 明确受抚养人是否需要拥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享受其他受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5.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6.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36B(d)(2) 条,防止个人在领取前一年一次性社会保障福利时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费税收抵免
  7.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108(a) 条和第 6050P 条,规定总收入不包括根据《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取消学生贷款的收入,且教育部无需报告这些收入
  8. 修订 2016 年《战斗受伤退伍军人税收公平法案》,允许海岸警卫队退伍军人从总收入中排除伤残遣散费,并申请抵免或退还从排除收入中预扣的税款
  9.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10.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1. 授权财政部针对《国内税收法》第 6713 条发布有关纳税申报表编制者披露或使用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指导意见
  12. 提高个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补助金上限,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
  13.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4.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