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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报告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在政府最高层面上创造了一个对话平台,以解决纳税人的问题、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报告内容

2020 年度国会报告

前言

  1.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的开场发言
  2. 纳税人权利和服务评估:国税局绩效衡量标准和与纳税人权利和服务相关的数据
  3. 过去一年,TAS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功亮点

纳税人面临的最严重问题

介绍

  1. 国税局招聘、聘用和员工保留:优质的纳税人服务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税局改善招聘、聘用和员工保留策略的需求直接相关
  1. 电话和现场服务:由于信息技术过时和人员不足,纳税人很难联系到国税局代表
  1. 在线记录访问:通过在线账户对纳税人记录的电子访问有限,使纳税人难以解决问题,并导致税务管理效率低下
  1. 数字通信:与国税局的数字通信有限,给纳税人解决问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
  1. 电子报税和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推广不力导致数百万纳税人无法进行电子报税,浪费国税局资源
  1. 信息技术现代化:过时的技术危及当前和未来的税务管理,损害纳税人和执法工作
  1. 函件考试:纳税人遭遇不必要的拖延和难以找到负责任且知识渊博的函件审计联系人
  1. 国际: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和第 6038A 条评估国际罚款不受法规支持,系统性评估给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都带来了负担
  1. 修正后的纳税申报表:美国国税局及时处理大多数修正后的纳税申报表,但有些纳税申报表拖延数月之久,导致美国国税局每年无法接听上百万次电话,并产生数千起 TAS 案件
  1. 退款延迟:纳税人的合法退税被国税局欺诈过滤器标记,导致他们在收到退款时经历了过度的延迟和沮丧

诉讼最多的问题

介绍

重大案件

诉讼最多的问题

  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320 条和第 6330 条对收款正当程序听证会提出上诉
  2. 执行联邦税收留置权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403 条规定对财产征税的民事诉讼
  3.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和 (b)(2) 条规定,因准确性而受到的处罚
  4. 《国内税收法》第 162 条规定的贸易或商业费用
  5. 《国内税收法》第 61 条规定下的总收入
  6.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602、7604 和 7609 条执行传票
  7. 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1(a)(1) 条申报罚款、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1(a)(2) 条缴纳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以及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4 条缴纳预估税款罚款
  8. 附表 A 中报告的分项扣除(表格 1040)
  9.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170 条规定扣除慈善捐款
  10.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73 条规定处以无谓罚款以及相关上诉级别制裁

 

2020 年报税季补充审查
向国会提交的 2021 财年目标报告中发布的审查更新

TAS 案例辩护
TAS 案例辩护
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利用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指令倡导变革

塔斯马尼亚州研究调查
美国国税局可以系统地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并在他们签订无法负担的分期付款协议之前对他们进行筛查

附录
附录 1:25 财年纳税人权益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收据中排名前 2020 位的案件辩护问题
附录 2: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目录
附录 3:缩略词词汇表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1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21 年紫皮书:加强纳税人权利和改善税务管理的立法建议汇编

引言

加强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服务

  1. 将纳税人权利法案重新指定为《国内税收法典》第 1 条,以提高其重要性
  2. 改革国税局预算结构,提供充足资金,改善纳税人体验,实现国税局信息技术系统的现代化

改善备案流程

  1. 授权国税局制定联邦税务最低能力标准
  2. 设定目标,在 2025 年报税季之前大幅增加免费报税计划的使用率,如果未能实现这些目标,则更换免费报税计划
  3. 要求国税局与税务软件公司合作,将扫描技术应用于以电子方式准备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 如果在适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则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和文件视为及时提交
  5. 延长小企业进行 S 章选举的时间
  6. 调整个人预估税缴纳期限至每季度一次
  7. 通过消除重复并排除美国人在其合法居住国开设的账户,协调对同时受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和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约束的纳税人的报告要求
  8. 调整已婚分开申报纳税人及非居民外籍个人的申报标准

改进评估和收集程序

  1. 继续将国税局对“数学错误权限”的使用限制在法规规定的明确类别内
  2. 要求在国税局宣布禁止纳税人获得某些税收抵免的多年禁令之前进行独立管理审查和书面批准,并明确税务法院有权审查多年禁令的宣布
  3. 允许纳税人有额外的时间请求减免数学错误评估,时间等同于当数学错误通知发给美国境外的人时允许回复缺陷通知的额外时间
  4. 要求国税局免除签订低成本分期付款协议的纳税人的用户费用
  5. 通过废除部分付款要求和重组用户费用来改善和解方案的可及性
  6. 修改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查某些和解协议的要求
  7.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122 条,规定国税局退还根据联邦税收留置权征收的任何超过已接受的和解协议金额的款项
  8. 要求国税局至少每季度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邮寄通知
  9. 明确要求退还征收收益的两年期限从何时开始
  10. 在纳税人没有“明显行为”的情况下,保护退休基金免受国税局征收,包括所谓的“自愿”征收
  11. 纳税人或相关第三方陷入财务困境时延长请求退还征税收益的期限
  12. 在国税局建议对主要住所提起留置权止赎诉讼之前提供纳税人保护
  13. 向持有受 IRS 征收行动约束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第三方提供征收正当程序权利
  14. 延长纳税人就不当征税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限
  15. 指示国税局研究使用自动公式识别面临经济困难风险的纳税人的可行性
  16. 修改私人债务催收规则,消除纳税人优先法案中拟排除的纳税人

改革罚款和利息规定

  1. 将预估税罚款转换为利息准备金,以正确反映其实质
  2. 每个预估税款欠缴期适用一个利率
  3. 支付预估多缴税款的利息,让纳税人帮助偿还国家债务,同时促进税收遵从和储蓄
  4. 降低对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联邦税款罚款
  5. 为依赖报税员进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提供未报税罚款的合理原因辩护
  6. 授权对通过更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纳税申报表编制者进行处罚
  7. 明确指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提出处罚措施前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8. 要求员工确定并由主管批准《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规定的所有疏忽处罚
  9. 修改“故意”的定义以判定 FBAR 违规行为并降低最高罚款金额

加强纳税人在上诉办公室的权利

  1. 要求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至少有一名上诉官员和一名和解官员永久驻守
  2. 要求纳税人同意才允许国税局法律顾问或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1.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便更有效地为纳税人辩护
  2. 明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人事决策权,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独立性
  3. 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对文件、会议和其他信息的访问权限
  4. 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者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
  5. 要求国税局在最终规则中处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评论
  6. 授权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拨款中断期间协助某些纳税人
  7. 废除《国内税收法》第 7811(d) 条对寻求纳税人权益服务机构帮助的纳税人的法令暂停规定

加强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

  1. 废除《弗罗拉法案》并扩大税务法院的管辖权,让无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与有能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司法审查机会
  2. 授权税务法院在涉及责任的正当程序程序中下令退款或抵免
  3. 规定提起税务诉讼的时限须遵守没收、放弃、禁止反言和公平中止的司法原则
  4.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456(a) 条,授权税务法庭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签署传票,要求第三方提供所持有的记录
  5. 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作出的裁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为重新审查
  6. 明确纳税人可以在收税程序和破产案件中以无辜配偶救济作为辩护理由
  7. 澄清纳税人可在退税诉讼中寻求无辜配偶救济
  8. 修复税务法院管辖权中的“甜甜圈洞”,以确定延期申报的非申报者是否多付税款

其他建议

  1. 重组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简化纳税人手续并减少不当支付
  2. 在国家灾难期间提供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救济
  3. 免除特定情况下纳税人为其子女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申请儿童税收抵免的要求
  4. 明确受抚养人是否需要拥有纳税人识别号才能享受其他受抚养人的税收抵免
  5. 允许不参加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某些宗教派别的成员获得就业税退税
  6.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36B(d)(2) 条,防止个人在领取前一年一次性社会保障福利时失去部分或全部保费税收抵免
  7. 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108(a) 条和第 6050P 条,规定总收入不包括根据《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取消学生贷款的收入,且教育部无需报告这些收入
  8. 修订 2016 年《战斗受伤退伍军人税收公平法案》,允许海岸警卫队退伍军人从总收入中排除伤残遣散费,并申请抵免或退还从排除收入中预扣的税款
  9. 鼓励并授权独立承包商和服务接受者签订自愿扣缴协议
  10. 要求国税局在第三方联系通知中指定所需信息
  11. 授权财政部针对《国内税收法》第 6713 条发布有关纳税申报表编制者披露或使用纳税申报表信息的指导意见
  12. 提高个人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补助金上限,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指数化
  13. 为“无变化”国家研究计划审计向纳税人提供补偿
  14. 在美国国税局内设立国税局历史学家职位,记录和发布国税局历史

附录 1:本卷立法建议的附加参考资料

附录 2:此前颁布成法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