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论“专门”如何被定义为“主要”(一些评论者认为仅为 51%),几乎没有任何指导意见可以指导国税局员工确定某个组织是否“主要”为社会福利目的而运作,或者允许进行何种程度的政治竞选活动。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
法律没有提供直接指导来回答这些问题。为了使 IRS 的 EO 功能能够以一致的方式评估 501(c)(4) 条款申请人的身份,Advocate 建议国会或财政部提供更明确的标准。
被拒绝或未答复的 501(c)(4) 条款申请人无法获得司法审查如果某个组织的 501(c)(3) 条款地位申请被拒绝或在 270 天后未得到答复,该组织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性判决。501(c)(4) 条款地位申请人没有这种权利。Advocate 的报告建议国会授权 501(c)(4) 条款申请人采取司法补救措施。这样做将使那些认为自己受到 IRS 不公平对待的组织有权进行独立审查,并使法院能够协助制定指导方针,帮助 IRS 应用“主要”标准。
501(c)(4) 条款组织的申请表未询问关键问题. 根据第 501(c)(4) 条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填写 IRS 表格 1024,即根据第 501(a) 条申请免税认可。该表格上次更新于 1998 年,远早于 IRS 开始收到大量来自打算参与某些政治竞选活动的组织的申请之前。倡导者建议 IRS 修改表格 1024 上的问题,以便在申请时获取必要的信息。这样做将减少 IRS 向组织提出后续信息请求的负担,并消除党派偏见,因为这些问题将向所有参与任何政治竞选活动的申请人提出。
美国国税局很少审计第 501(c)(4) 条组织的运营,以确定它们是否实际上“主要”为允许的目的而运营如果希望 IRS 确保获得 501(c)(4) 条款地位的组织能够按照其承诺的方式运营,那么它必须能够进行定期审计。为了确保 IRS 对要审计哪些组织的决定是客观的,Advocate 建议 IRS 进行小规模的审查,然后开发一个风险模型,用于组织开始运营后的合规性审查。IRS 可以使用这些审计中得到的信息来改进指导并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
EO 职能部门未将其程序发布到互联网上,可能违反法律并导致问题除非有豁免情况,否则国税局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对员工有影响的指示”。即使有豁免情况,国税局也应在内部与受影响的计划所有人和“专业审查人员”(如 TAS)核对大部分指导意见。EO 没有与 TAS 核对,也没有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培训材料、用于请求更多信息的格式信函、EO 员工在裁定过程中使用的筛选检查表以及其他关键文件(即使是删节版)。EO 未能与 TAS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核对其程序,绕过了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如果这些文件经过 TAS 的审查,TAS 就有机会在实施之前提出顾虑。如果这些文件发布在互联网上,公众就可以访问它们,从而提高透明度并让他们能够对不当行为提出顾虑。关键的 EO 文件仍未发布到互联网上,TAS 无法在 IRS 内联网上找到它们。EO 所属的免税和政府实体部门 (TE/GE) 已同意与 TAS 分享其指导意见。Advocate 建议 IRS 在 TE/GE 和整个 IRS 中采用更广泛的披露政策。
缺乏足够的制衡
美国国税局处理 501(c)(4) 条款申请的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长期以来一直建议国会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TBOR)。该法案仿照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权;(2)获得帮助的权利;(3)陈述权;(4)不缴纳多余税款的权利;(5)上诉权;(6)确定性权利;(7)隐私权;(8)保密权;(9)代理权;(10)享受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纳税人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不是创造新的权利,而是将现有的数十项纳税人权利归类为公众和国税局员工都能理解和记住的类别。奥尔森在报告前言中详细说明了国税局在处理第 501(c)(4) 条申请时如何侵犯了这 8 项权利中的 10 项。报告称:“如果这些权利得以颁布和公布……豁免申请人或许能够更及时地提出投诉,侵权行为也或许能够更快地得到处理。”
豁免申请人(和其他纳税人)无法轻易获得对其权利侵犯的补救措施其他几个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英国,已授权以“道歉金”(或同等金额)作为对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的补救措施。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此前曾提议国会授权该局在国税局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过度开支或不当负担,且纳税人遭遇税法第 1,000 条所指的“重大困难”的情况下,向纳税人支付最高 7811 美元的赔偿金。赔偿总额将有一个上限,大概为每年 1 万美元。道歉金将作为一种象征性姿态,表明政府认识到其错误和纳税人的负担。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建议国会颁布这一提案。
国会不再举行联合年度监督听证会来审查国税局的挑战和绩效国会通过 1998 年《国税局重组与改革法案》后,每年都会举行监督听证会,审查国税局的表现。每次听证会均由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和政府事务委员会的多数党和少数党成员联合主持。上一次联合监督听证会大约是在 10 年前。倡导者建议国会恢复联合年度监督听证会,以帮助确定和解决问题领域,特别关注国税局如何满足特定纳税人群体(包括个人、小型企业和免税组织)的需求,以及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管理和行政失误
EO 管理层没有维护足够的库存管理系统。EO 显然没有有效管理监督所需的有意义的绩效衡量标准,例如平均需要多长时间来处理在初步筛选期间无法处理的申请以及库存超期的百分比。倡导者建议 EO 采用更好的衡量标准,以便管理层能够更快地发现问题。
EO 管理层未能确保指导请求得到及时回复税务管理总监察长 (TIGTA) 最近发布的报告发现,“裁定部门等待了 20 多个月(从 2010 年 2011 月到 XNUMX 年 XNUMX 月)才收到技术部门关于处理潜在政治案件的书面指导草案。”看来 EO 管理层没有一个系统来确保管理层跟进未及时满足的指导或援助请求。倡导者建议 EO 跟踪 EO 技术部门的指导或援助请求,以便管理层可以评估其向裁定部门员工和公众提供的指导和援助的及时性和质量。
EO 与 TAS 的文化障碍
EO 高管拒绝 TAS 下令加快处理免税申请的权力,从而将 EO 与 TAS 隔离开来国会已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发布纳税人援助令 (TAO),指示国税局对遭遇法规定义的“重大困难”的纳税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2007 年左右,当 EO 的免税申请积压量增加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发布了纳税人援助令,指示 EO 快速处理某些“重大困难”案件。EO 管理层反驳说,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发布纳税人援助令的权力不适用于 EO 案件。报告称,EO 不必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做出回应的态度已经渗透到 EO 并持续到今天。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已建议并且新 TE/GE 领导层已同意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对 EO 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下令加快处理免税申请的权力。
EO 员工未将超龄案件转交给 TAS税法规定,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应“制定指导意见,分发给所有国税局官员和员工,概述将纳税人问询转交给当地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标准。”其中一项标准是“纳税人解决税务账户问题的时间超过 30 天(超出国税局正常处理时间)。”虽然国税局其他部门经常将案件转交给 TAS,而且 TIGTA 发现的每个案件都延迟了 30 多天,但 EO 并未将任何案件转交给 TAS。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已建议,新任 TE/GE 领导层也同意 TAS 为 EO 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告诉他们何时将案件转交给 TAS。
EO 员工未向 TAS 报告 EO 处理中的系统性延迟。TAS 维护着一个名为系统宣传管理系统 (SAMS) 的系统,通过该系统,IRS 员工和公众可以报告系统性 IRS 问题。TAS 每年收到数百份提交,其中许多来自 IRS 员工。然而,在案件搁置期间,没有 EO 员工(或任何其他人)向 TAS 通报此问题。如果 TAS 收到警告,它很可能会发现在问题悬而未决期间处理这些申请的重大延误和混乱。倡导者建议 TAS 为 EO 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告诉他们何时将系统性问题提交给 TAS。
TAS 案例
TIGTA 报告发布后,TAS 搜索了其数据库,查找了从 1 年 2010 月 17 日到 2013 年 19 月 915,000 日这段时间的情况。在此期间,总共收到超过 19 起案件,其中 XNUMX 起可能涉及“Be on the Lookout”(BOLO)选择标准。这 XNUMX 起案件由九个州的十个 TAS 办事处受理。XNUMX 个组织被授予豁免资格,XNUMX 个组织撤回了申请,XNUMX 起案件因申请人未回应补充信息请求而被结案,还有两起案件仍在 EO 中,并已分配给审核员。
报告称,面对平均每年超过 270,000 起案件,TAS 很难识别少数案件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但是,报告称可以采取措施提高更早发现问题的几率。如上所述,EO 领导层已同意允许 TAS 对其员工进行案件转介和 SAMS 提交方面的培训。如果 TAS 收到大量来自 EO 的案件转介,或者任何知道该问题的 EO 员工在 SAMS 上报告了系统性处理延迟,TAS 可能会更早发现问题。此外,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将为 TAS 员工提供有关 EO 问题的额外培训,TAS 将与 TE/GE 一起参加一个工作组,以识别和解决未来的系统性 EO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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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每年需向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两份报告。法律规定这些报告必须直接提交给委员会,无需经过国税局局长、财政部长、国税局监督委员会、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任何其他官员或员工的事先审查或评论。第一份报告应于每年 30 月 31 日提交,报告必须明确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在该日历年开始的财政年度的目标。第二份报告应于每年 20 月 XNUMX 日提交,报告必须明确纳税人遇到的至少 XNUMX 个最严重问题,讨论法庭上最常提起诉讼的 XNUMX 个税务问题,并提出解决纳税人问题的行政和立法建议。
关于纳税人辩护服务
纳税人权益服务处是国税局下属的一个独立组织。纳税人权益服务处的员工为遇到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帮助,例如无法提供住房、交通或食物等必需品;为寻求帮助解决国税局问题的纳税人提供帮助;为认为国税局系统或程序无法正常运作的纳税人提供帮助。如果您认为自己有资格获得纳税人权益服务处的帮助,请拨打 1-877-777-4778(免费)。如需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TaxpayerAdvocate.irs.gov or www.irs.gov/advocate。您可以在以下网址获取税务主题的最新信息 www.facebook.com/YourVoiceAtIRS, Twitter.com/YourVoiceatIRS及 www.youtube.com/TAS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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