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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在政府最高层面上创造了一个对话平台,以解决纳税人的问题、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该报告指出了纳税人面临的至少 20 个最严重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其中一些问题,如税收改革和国税局需要扩大其各种纳税人服务,几乎影响到每一位美国纳税人。其他问题,如替代最低税、退税延迟和税务相关身份盗窃,影响到大量纳税人。

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 (TAS) 由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领导,是您在国税局的代言人。本报告中讨论的一些问题最初是在纳税人向 TAS 寻求帮助解决与国税局的问题时发现的。

TAS 是 IRS 内部的一个独立组织。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直接向国会的税务起草委员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交这份报告,无需经过 IRS 局长、财政部长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事先审查。

报告内容

第一卷:最严重的问题、向国会提出的建议以及最受争议的问题

引言

优质服务权

    1. 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服务已达到令人无法接受的低水平,并且情况越来越糟,给数百万纳税人带来了合规障碍和极大不便
    2. 纳税人服务:由于服务优先计划的延迟完成,国税局目前缺乏明确的纳税人服务预算分配决策理由
    3. 国税局本地影响力:缺乏跨职能地理覆盖面阻碍了国税局提高自愿合规性和有效解决不合规问题的能力
    4. 上诉:美国国税局在 12 个州和波多黎各没有常设上诉机构,因此一些纳税人难以及时、公平地与每个州的上诉官员或调解官员进行面对面的听证会
    5. VITA/TCE 资助:志愿者税务援助计划限制过多,设计补助结构并未充分满足服务对象纳税人的特定需求

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复杂性

    1. 医疗保健实施:平价医疗法案的实施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 离岸自愿披露 (OVD):OVD 计划最初破坏了法律,并且仍然侵犯纳税人的权利
    3. 处罚研究:国税局并未像国会和其他机构所建议的那样确保处罚能够促进自愿遵守
    4. 复杂性:美国国税局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报告税收复杂性
    5. 复杂性:国税局没有流程来确保一线技术专家按照国会的要求与税务起草委员会讨论立法
    6. 工作量选择:国税局没有充分将应用和行为研究的结果纳入审计选择流程,作为整体合规战略的一部分

知情权:访问国税局

    1. 访问国税局:纳税人无法浏览国税局并找到合适的人员来解决他们的税务问题
    2. 函件审查:美国国税局忽视了国会授权指派特定员工负责函件审查案件,从而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 审计通知:美国国税局未能在审计通知中注明员工联系信息,这妨碍了案件解决并削弱了员工责任感
    4. 虚拟服务交付:尽管国会颁布了指令,但美国国税局并未充分利用视频会议和类似技术来增强纳税人服务

知情权:充分的解释

    1. 数学错误通知:美国国税局没有明确解释数学错误调整,使纳税人难以理解和行使其权利
    2. 通知:退款不允许通知没有提供充分的解释

隐私权和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

    1. 征收正当程序:国税局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来执行征收正当程序平衡测试,以加强对纳税人的保护
    2. 联邦支付征收计划:尽管计划进行了一些改进,但遭遇经济困难的纳税人仍然受到联邦支付征收计划的损害
    3. 和解提议:尽管国会采取了行动,但国税局未能意识到和解提议的潜力
    4. 和解协议:美国国税局不遵守有关薪资服务提供商失败受害者的法律
    5. 留置权的管理批准:美国国税局对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的行政批准程序规避了 RRA 98 中的关键纳税人保护措施
    6. 法定缺陷通知:法定缺陷通知不包括通知表面上的当地纳税人权益办公室联系信息

引言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协会的立法建议和国会的行动

纳税人权利法案

    1. 纳税人权利:编纂纳税人权利法案并颁布立法,为纳税人提供具体的保护

优质服务权

    1. 上诉途径:要求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至少有一名上诉官员和调解官员常驻
    2. 退税准备:要求国税局通过纳税人援助中心和虚拟服务交付向纳税人提供退税准备
    3. 虚拟服务交付 (VSD):为在实体店、移动税务援助单位和互联网上开发和实施 VSD 设定目标和期限

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复杂性

    1. 第 501(c)(4) 条政治竞选活动:制定可选的“安全港”选举,允许 IRC 第 501(c)(4) 条组织确保不参与过度的政治竞选活动
    2. 外国账户报告:立法建议减少提交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FBAR)报告的负担并改善民事处罚结构
      • 处罚:提高民事 FBAR 处罚的比例
      • 处罚:要求政府在对故意违反 FBAR 的行为施以处罚之前证明其确实存在故意行为
      • 结案协议:授权国税局修改结案协议,对提前纠正违规行为的纳税人给予与延迟纠正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同等(或更好)的待遇
      • FBAR 表格:减轻海外账户报告负担
    1. 报税身份:明确《国内税收法》第 6013 条中“单独申报”的定义,并允许向税务法庭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法庭的实践和程序规则将其报税身份更改为已婚联合申报
    2. 错误退款罚款:修改第 6676 条,允许“合理原因”减免

知情权:访问国税局

    1. 访问国税局:要求国税局发布公共电话簿并报告实施类似于“311”热线的接线员系统
    2. 国税局函件:将 RRA 3705 第 1(a)(98) 条编入法典,定义“手动生成”,并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在特定通知中提供联系信息

知情权:充分解释

    1. 年度通知:要求国税局就其发送给纳税人的某些年度通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上诉和质疑国税局立场的权利以及被倾听的权利

    1. EO 司法和行政审查:允许《国内税收法》第 501(C)(4)、(C)(5) 或 (C)(6) 条规定的组织寻求宣告性判决来解决有关豁免资格的争议,并要求 IRS 对自动撤销豁免资格的行为进行行政审查
    2. 审查标准: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330(d) 条,规定重新审查标准,以判断国税局是否正确计算了征收法规到期日
    3. 非责任 CDP 案件的上诉地点: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7482 条,规定在征收正当程序案件中寻求税务法院裁决复审的适当地点为纳税人居住地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

隐私权和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

    1. 和解提议: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确定工资服务提供商欺诈受害者提交的和解提议是否“公平公正”
    2. 留置权的管理层批准:在某些情况下,提交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前需要获得管理层批准
    3. 管理层批准:修订《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规定国税局员工在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评估因疏忽造成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之前,必须寻求管理层批准
    4. 法定缺陷通知中的联系信息: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要求国税局在法定缺陷通知中注明纳税人权益服务联系信息,并在影响该人群的通知中包括低收入纳税人诊所信息
    5. 延迟提交的申报表:澄清有关获得解除破产的破产法

引言

重大案件

    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2) 和 (3) 条规定,因准确性而受到的处罚
    2. 《国内税收法》第 162 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的贸易或商业费用
    3.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602、7604 和 7609 条执行传票
    4. 《国内税收法》第 61 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的总收入
    5.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320 条和第 6330 条对收款正当程序听证会提出上诉
    6. 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1(a)(1) 条申报罚款、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1(a)(2) 条缴纳纳税申报单上显示的税款,以及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54 条缴纳预估税款罚款
    7. 执行联邦税收留置权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403 条规定对财产征税的民事诉讼
    8.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73 条规定处以无谓罚款以及相关上诉级别制裁
    9.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170 条 513 款规定扣除慈善捐款
    10.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69 条规定,被动活动损失 (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