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26 年 2024 月 XNUMX 日
信3288 对请求配偶的最终上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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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将使用此信函通知您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或《国内税收法》第 66(c) 条对您提出的无辜配偶救济请求做出的最终裁定。
本通知或信函可能包含本文未涉及的其他主题。请经常回来查看更新。
3288 号信函解释了美国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就您的申请做出的决定 无辜配偶救济。它提供了他们做出这一决定的理由,以及如果您不同意他们的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你收到这封信是因为你对 IRS 就你的申请做出的决定提出了上诉 无辜配偶救济。上诉部门已审查了 IRS 的决定以及您提供的任何信息,并做出了最终决定。发送此信函是为了通知您该决定。此信函告知您,上诉部门决定允许您获得全部救济、允许您获得部分救济或拒绝您的无辜配偶救济请求。
如果您同意上诉决定,则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有必要,您的帐户将进行调整以反映该决定,并且您的案件将相应结案。 如果你不同意调整并打算提出请愿,你应该查看信中提供的信息,以及 美国税务法庭 网站。您可以在此网站上找到所需的表格,以及 请愿书套件提交请愿书需要付费;但是,您可以提交 申请豁免提交费用 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免除申请费。要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请,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您的申请书送达美国税务法院(而非上诉法院或国税局)。 90 天(或 150 天) 您的通知上显示的期限。 这 90 天(或 150 天)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段,不得由国税局或税务法院延长。如果您错过了截止日期,税务法院将无法受理您的案件。 您可以按照税务法院网站上的说明和用户指南,以电子方式提交已完成的申请,网址为: ustaxcourt.gov/dawson.html。您需要注册一个 DAWSON 帐户才能执行此操作。 或者您可以将填妥的请愿书发送至:
美国税务法庭
西北第二街 400 号
华盛顿,直流2021
请务必附上您的 3288 号信函及其附件的副本,并在线支付申请费。 或通过邮寄或亲自提交支票或汇票至美国税务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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