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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9 年 2026 月 XNUMX 日

为什么我们应该废除《弗洛拉规则》或找到另一种方式,让无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与有能力支付税款的纳税人享有同等的司法审查机会(第 2 部分,共 3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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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上周的博客,我讨论了如何 Flora 这项规则损害了低收入纳税人的利益,因为在税收制度建立时,他们还不是税收制度的一部分,有时还会取消对那些受到“可评估处罚”的人的司法审查,而这些处罚在当时大多也不存在。本周,我将讨论这项规则的政策依据 Flora 规则、为什么该规则已经逐渐衰落、以及为什么理论上向其他法院请愿的能力并不能为一些纳税人提供真正获得司法审查的机会。

理由 Flora 规则已经消失

正如我们上周讨论的那样,1958 年 植物一号 1960 年 弗洛拉二世,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纳税人必须“全额支付”评估税款,然后才能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在 Flora I 案中,法院表示,全额支付规则的政策基础是保护“公共财政”,并引用了先前判决中的判决,例如 骗子,该裁决于 1875 年作出。该裁决称,该规则是为了保护“政府的存在”免受“敌对司法机构”的侵害。尽管 Flora 决定并没有重复“政府存在”的理由,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骗子骗子 被引用了七次 植物一号 20次 弗洛拉二世.

这种“政府存在”的论据从来都不是很有力,而且随着我们扩大税基,这种论据也逐渐减弱。之前 Flora,即使纳税人向地区法院或联邦索赔法院提起诉讼,政府通常也可以继续征收有争议的税款。因此,仅仅提起诉讼并不会对政府的存在构成威胁。直到 1998 年,国会才颁布了《国内税收法》第 6331(i) 条,禁止国税局征收正在诉讼的可分割税款的未付部分。此外,法院在 骗子 1875 年的税收负担应该在 1942 年国会扩大税基后消退(正如我在 2011 年度国会报告 以及  开始),从而降低相当一部分所得税纳税人选择提起诉讼而非缴纳的风险。

国会越来越多地为纳税人提供程序保护,超越了主权国家要求立即缴纳税款的古老权力(如 我在这里讨论)。例如,当国会在 1924 年授予税务法院审查预付款的管辖权时,以及在 1998 年将这一管辖权扩大到征收正当程序 (CDP) 上诉时,它肯定没有担心政府的存在会受到威胁。

没有在其他法院进行复审的现实机会

在评估额外税款之前,美国国税局通常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212 条的要求发出“欠税通知”,该通知也被称为“税务法庭罚单”,这是有原因的。
《国内税收法》第 6213 条授权纳税人在 90 天内(如果通知发给美国境外人士,则为 150 天)向美国税务法院提出申请,以审查国税局的决定。将税务法院作为预付款论坛非常重要。

然而,纳税人(尤其是低收入纳税人)错过提交税务法庭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各种各样的正当理由。前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LITC) 主任 解释(这里) 低收入纳税人不太可能收到欠税通知的原因如下:

首先,穷人往往频繁搬家,地址变更时不会通知国税局或邮局——尤其是在被驱逐的情况下。其次,他们经常住在集体住房中,邮箱上没有他们的名字,所以要么是邮政服务人员不送达挂号通知,要么是其他家庭成员领取了通知,但没有交给纳税人。第三,他们的邮件经常被从锁经常坏的邮箱中偷走。

即使纳税人收到通知,他或她也可能害怕打开信封。如果纳税人打开信封,他或她可能无法理解其中的意思,例如,因为英语不是纳税人的母语,由于识字困难,或者因为信封上写得不清楚。

TAS 研究(第 103-104 页) 发现,当 IRS 向申请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一种针对在职穷人的可退还税收抵免)的人发出审计通知时,约 25% 的人不明白他们正在接受审计,近 40% 的人不明白 IRS 在询问什么,只有大约一半的受访者认为他们知道自己需要做什么。低收入纳税人可能在理解欠税通知时遇到类似的困难。

即使纳税人理解了通知,他或她也可能通过与发件人沟通来回应,而不是向税务法庭提交请愿书。或者,他或她可能直到为时已晚才意识到国税局提出的调整是有问题的。因此,欠税通知并不总是司法审查的现实途径。此外,正如我上周指出的那样,国税局有权在未先发出欠税通知的情况下评估所谓的“可评估”罚款。

理论上,CDP 程序应提供另一个司法审查机会。如果国税局发布征税或留置权来征收税款,而纳税人要求举行 CDP 听证会,则税务法院可以审查评估的负债。然而,这条路径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内税收法》第 6330(c)(2)(B)、6320(c) 条和《美国国税局规章》第 301.6320-1(e)(3)A-E2 条和 301.6330-1(e)(3)A-E2 条所阻断,这些条文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收到欠税通知,也没有机会在行政上诉中提出争议,税务法院才有权审查 CDP 上诉中的潜在负债。

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存在负面情况(例如未收到欠税通知),即使收到欠税通知的人也可能有错过最后期限的充分理由(如上所述)。此外,国税局通常会提供行政上诉的机会,从而阻止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然而,行政上诉并不能很好地替代司法审查。

最后,虽然破产法院“可以”审查税务纠纷(根据 11 USC § 505(a)(1)),但它可以决定不这样做。因此,破产不提供可靠的司法审查途径。此外,纳税人不应该为了获得税务纠纷的司法审查而破产。简而言之,弱势群体——在纳税时不属于税收体系的群体 Flora 决定——并不总是能够真正获得司法审查。

在下周的博客中,我们将讨论由 Flora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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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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