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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一直对 纳税人有权在独立论坛上对国税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国内税收法》第 7803(a)(3) 条)。最近,对这项权利和上诉机构独立性的重大挑战之一是上诉机构明确希望将国税局法律顾问和合规部门纳入会议,无论纳税人是否同意扩大参与。我 之前在博客中提到过这个 并在我的 向国会提交的 2019 财年目标报告。然而,问题仍然存在,我认为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个透明的、以数据为导向的解决方式是很重要的。
2016 年 XNUMX 月,上诉委员会修改了其 国内税收手册 (IRM) 指南 鼓励将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纳入会议(IRM 8.6.1.4.4)。除了我自己的疑虑之外,这种强调还产生了 实质性的不安 在税务从业人员社区内。除其他事项外,利益相关者表示担心,将法律顾问和合规部门纳入上诉会议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些会议的性质,并危及上诉的独立性,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想象的。 我还警告说,在上诉会议中增加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 对于政府和纳税人来说,这会导致案件解决数量减少、诉讼增多以及长期合规性降低。
随后,上诉机构澄清说尽管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会参与上诉程序,但他们的参与将在和解谈判开始之前结束。虽然这种限制值得欢迎,但如果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仍有额外机会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上诉会议的动态就会发生变化,ATE 作为独立决策者的角色也会受到损害。有时,一些纳税人可能会赞赏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更多地参与上诉程序,以加快谈判和解。话虽如此,这种扩大参与应该是双方自愿的,而不是上诉部门强制的结果。这种单方面强加的“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程序与最适合自愿案件解决的合作、双边环境完全不一致。
在回应我的建议时 在 2017 年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报告中,上诉委员会强调,至少目前,这种扩大参与度只是作为“有限试点的一部分实施的,该试点侧重于极少数涉及有充分代表的纳税人的大型复杂案件”(第 153-159 页)。然而,我和税务从业者之前警告过的问题,甚至在涉及一小部分纳税人的案件中也出现了,这些纳税人最适合处理因律师和合规人员参加上诉委员会会议而产生的问题。
在最近的税务执行官协会会议上,从业人员报告了试点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令人不安的进展(2018 TNT 188-6)。其中包括由于上诉团队案件负责人 (ATCL) 未能控制合规部门而导致案件拖延过久,ATCL 和合规部门之间的电话通话中不包含纳税人及其代表,合规部门被允许在后期补充其立场,以及基本规则的应用普遍不一致。 到目前为止,最接近解决这些严重问题的呼吁 是建议从业者在“有望于明年春季推出”的相关调查中提及这些指控(2018 TNT 188-6)。虽然对项目参与者进行有序、有代表性的调查是有意义的,但如果未能直接及时地解决这些指控,上诉部门可能会被视为没有发现被投诉的行为有问题。上诉部门有必要进行更直接的调查,并承诺为项目参与者提供额外培训,特别是在单方面沟通方面。
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性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上诉机构必须确保基于定性和定量指标对试点计划进行评估,并以完全透明的方式公布结果(包括上诉机构自己的评估)。例如,只有在考虑了律师和合规部门参与上诉会议对周期时间以及试点案件和解的频率和有利性的影响(与一般上诉机构清单中的类似案件相比)之后,才能做出是否继续、扩大或放弃律师和合规部门参与上诉会议的决定。然后,应将这些数据以及参与者的观察结果和上诉机构的分析提供给利益相关者,以供审查和评论。
此时,上诉机构将与利益相关者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合作,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上诉机构有机会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提高其作为行政争议解决工具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透明以及合作的方式。我敦促上诉机构在评估试点计划的过程中抓住这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