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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 (IRS) 提供首次减税 (FTA) 计划,该计划旨在且通常对纳税人有利。然而,按照目前的实施情况,首次减税有时会凌驾于合理原因减税之上,不利于纳税人。如果美国国税局 (IRS) 继续执行其当前提议,自动应用首次减税,这个问题的范围将大大增加。在本周的博客中,我将重点介绍如何实施这一系统性首次减税,它将如何从法律中剔除合理原因减税,以及修订后的方法将如何让纳税人享受两项减税的预期好处。
首次减刑是减轻处罚的重要机制
有时,合规纳税人会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支付税款时犯下善意错误。此外,并非所有这些错误都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 6651(a) 和 6656(a) 条规定的合理原因减免。在我看来 2001 年度国会报告,我提供了该问题的以下示例:
一名纳税人于 2000 月 15 日寄出了 200,000 年的报税表,并附上一张 20 美元的支票,以全额支付报税表上的欠款。1.50 月 1.40 日,报税表因邮资不足而被退回——所需邮资为 21 美元,但他错误地在信封上贴了 10,000 美元。随后,他于 XNUMX 月 XNUMX 日寄出了贴满所需邮资的报税表,但报税表被视为逾期。纳税人被处以 XNUMX 美元的未申报罚款以及未支付罚款。
我提议 国会制定“一次愚蠢行为”处罚减免条款,以解决此类错误不符合合理原因减免条件的情况。 此后不久,美国国税局采用了FTA。
按照目前的管理方式,美国国税局为未能申报、未能支付或未能存入罚款的纳税人提供罚款的自由职业税,前提是纳税人遵守规定,并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使用过自由职业税(《国内税收手册》(IRM)) 20.1.1.3.3.2.1)。此项减免来自纳税人提出请求后触发的个人审查。然而,美国国税局实施 FTA 是为了取代而不是补充合理原因。
当前首次减税可能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待遇
如果纳税人申请了 FTA(或者更有可能的是,如果纳税人申请合理原因减免,而 IRS 提供 FTA 作为回应),并且纳税人符合条件,则会自动授予 FTA。但是,IRS 会先申请 FTA,而不会先查看纳税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合理原因减免(IRM) 20.1.1.3)。这种优先规则,也称为“堆叠”,是有问题的,因为一旦 IRS 批准了 FTA,纳税人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就不会再有资格享受 FTA。 IRM 一般按以下顺序列出考虑减免处罚不同理由的具体优先顺序: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叠加规则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受到不同待遇。例如,假设纳税人在第一年延迟申报,其原因既符合合理原因减免,也符合 FTA 的条件。进一步假设,在第三年,纳税人因不符合合理原因标准的原因而受到延迟付款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IRS 叠加规则,纳税人将在第一年获得 FTA,但在第三年不会获得任何减免。
相比之下,如果国税局在适用 FTA 之前考虑合理原因(这是法定补救措施),纳税人将在第一年获得合理原因减免。这种方法将在未来三年内保留 FTA 的资格,从而能够在第三年将其用于未付罚款。此外,这种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这意味着纳税人应根据其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其纳税义务。
如果正确实施,FTA 的自动化应用是一项值得称赞的政策
美国国税局服务范围处罚办公室 提议自动化 实施 FTA。这一举措将为纳税人和国税局带来切实的好处。根据国税局的说法,这可能会导致提供额外的 1.35 万份 FTA,每年额外产生 261 亿美元的减免。这个计算让我感到困惑。是不是国税局目前没有资源接听纳税人要求减免的电话?还是许多纳税人有资格获得 FTA 减免,但他们没有打电话申请?无论哪种情况,自动 FTA 都会带来更多减免。然而,这引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以后可以自动减免,为什么国税局要首先设置和评估罚款?为什么不在发布罚款之前使用算法,为每个人省去很多烦恼?没关系。
无论如何,美国国税局进一步估计,这将释放大约 99-167 名人员,他们可以重新分配到其他地方。事实上,我首先提议使用系统性自由贸易协定 早在2010作为这一做法的长期支持者,我赞扬美国国税局探索这项政策自动化的可能性,但必须谨慎采用适当的叠加规则,以确保自动化 FTA 充分惠及纳税人,并且不会消除合理原因减免的应用。
首次减排自动化的实施不应凌驾于合理原因救济之上
按照目前的设想,国税局关于自动执行 FTA 的提议将继续要求适用 FTA 而不是合理原因,即使纳税人有明确的理由支持合理原因救济。实际上,拟议的政策将在适用 FTA 的年份将合理原因从法律中剔除。这将违反纳税人的 有权缴纳不超过正确数额的税款,有权质疑国税局的立场并得到倾听,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此外,美国国税局将把其内部制定的补救措施(即 FTA)置于国会制定的法定补救措施(即合理原因减免)之上。
国税局应制定系统,在自动应用 FTA 之前,首先考虑合理原因的资格。在实施这些系统期间,或者如果这些系统被证明不可行,国税局可以应用其他政策,继续保持合理原因减免的首要地位。例如,可以自动应用系统性 FTA,同时发送一封“软信”解释减免的原因。此后,那些认为自己符合合理原因资格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局提出他们的案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用合理原因代替 FTA,从而保留 FTA 作为未来的补救措施。此外,如果在以后的一年里,纳税人本来有资格获得 FTA,但之前没有申请,纳税人可以证明他在前一年有资格获得合理原因减免,然后国税局可以在以后的一年授予 FTA,而不会撤销前一年的减免。这将需要国税局为“前一年合理原因”创建系统性优先权。
第 1 年:纳税人 A 有资格获得合理原因减免。国税局根据首次减免政策系统性地减免罚款。
第 3 年:纳税人 A 不符合合理原因减免资格,但如果未用于第 1 年罚款减免,则符合 FTA 资格。纳税人成功证明其符合第 1 年合理原因减免资格,且 IRS 授予第 3 年 FTA。
我承认这种方法 鲁布·戈德堡装置 ——但我提出这个建议只是为了回应美国国税局实施的一项政策,该政策几乎确保了重复和复杂的操作才能得到正确的法律答案。然而,美国国税局反对我们的提议,认为这需要额外的资源,并且会抵消采用系统性 FTA 所希望节省的部分资金。然而,资源最大化并不是推翻纳税人权利的可接受理由——尤其是《国内税收法典》明确规定的合理原因等权利。
美国国税局应以对所有纳税人公平的方式实施该计划,并在不可撤销地实施 FTA 之前允许考虑合理原因。这样的调整将增加美国国税局的成本,但将产生一个重新设计的计划,美国国税局可以为此感到自豪,并向纳税人表明美国国税局真正关心他们的最大利益。此类计划可以培养人们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并加强美国国税局的合法性,这对于自愿税收制度的成功运作至关重要。可以系统地应用 FTA,既尊重法律和纳税人权利,又尽量减少资源。目前,美国国税局并没有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