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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美国税务法院判决了 博伦斯坦诉专员 通过对法定规则进行技术解读,导致其退款管辖权出现漏洞。由于这一漏洞可能会剥夺纳税人多付款的权利,并且与立法意图不一致,TAS 在我们的 2018 年度国会报告 和 2019年紫皮书。 本月初,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份意见中推翻了税务法院的裁决,该意见对法定解释原则做出了重要评论(这里。)[哈佛法学院联邦税务诊所(Keith Fogg 和 Simona Altshuler)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Philip C. Cook 低收入纳税人诊所(Edward Afield)因提交法庭之友陈述而值得称赞。]
尽管有轻度夸大的风险,但法院实际上表示,“纳税人承担责任。”尽管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解决了问题,但根据 2001 年宣布的规则,税务法院在其他巡回法院发生的案件中不必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 戈尔森. 因此,税务法院或国会仍需解决这个问题。
有什么问题?
假设退税申请及时,税务法院下令退还或抵免多付款的管辖权仅限于《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6511(b)(2) 条规定的适用“回顾期”内支付的金额。如果在 IRS 发出欠税通知之前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则回顾期为三年,加上任何延期提交。否则,回顾期为两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6513(b) 条规定,预扣税和其他预付款被视为在纳税申报表到期日支付,而不考虑延期。因此,在原始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或之前多付款的纳税人通常不能在两年以上之后申请抵免或退款,除非他们提交纳税申报表。
当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国税局有时会发出欠税通知以征收额外税款。欠税通知赋予纳税人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纳税人及时提出申诉,则税务法院通常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512(b) 条有权决定纳税人是否应获得所涉纳税年度的退税,其程度与国税局在邮寄欠税通知之日提出的退税申请相同。在没有特殊规则的情况下,税务法院无权向两年回溯期后收到欠税通知的未申报者退税。
《国内税收法》第 6512(b)(3) 条(平整用语)规定了这样一条特殊规则。如果国税局在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之前寄出欠税通知,则该规则将延长限制和回溯期。具体而言,该规则规定,如果国税局在“到期日后的第三年内(带扩展名) 提交纳税申报表”,那么即使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限制和回顾期也是三年(而不是两年)。因为税务法院的一般退税管辖权在原定截止日期后的第二年失效(不考虑扩展)并且除非国税局在第二年后邮寄通知,否则特殊规则不适用(关于扩展),存在为期六个月的“甜甜圈洞”,在此期间,国税局可以发送欠税通知,而不会触发税务法庭的管辖权来审理纳税人的退税要求。
博伦斯坦女士在 2012 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多缴了税款,并获得了六个月的延期申报时间;然而,在国税局于 2012 年 2012 月 26 日(大约 19 个月后)向她寄出欠税通知之前,她未能提交 2015 年纳税申报表。她案件的问题是税务法院是否有权下令退款。
国税局辩称,税务法院无权判给博伦斯坦女士退款,因为国税局在错误的时间向她发出了欠税通知,税务法院也同意这一说法。依据“最后先行规则”,税务法院得出结论,“延期”修饰了“到期日”。因此,如果纳税人有六个月的延期申报时间,并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约 26 个月收到欠税通知(就像博伦斯坦女士的情况一样),则两年的回顾期已结束,通知寄出得太早,无法触发特殊规则规定的三年回顾期。根据对该法规的技术解读,税务法院表示,如果国税局提前或推迟发出通知,税务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在税务法院的管辖权中留下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漏洞。
第二巡回法院如何提供帮助?
在上诉中,第二巡回法院不同意税务法院对特殊规则的解释。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延期”修改了“到期后第三年”,这同样合理。换句话说,“到期后第三年(延期)”可能意味着“到期后第三年 加 任何延期的期限。”[强调添加。]由于法定语言支持多种解释,第二巡回法院转向立法历史,这也支持了博伦斯坦女士的解释。
当《国内税收法》第 6512(b)(3) 条的措辞于 1997 年颁布时,会议报告 (HR 报告编号 105-220,第 701 页(1997 年)(Conf. Rep.))解释说,特殊规则将允许纳税人
…最初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但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后的第三年收到了欠税通知,并向税务法庭提起诉讼以抗辩,以获得欠税通知之日前 3 年内支付的超额金额的退款。
此外,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其对特殊规则的解释类比为《国内税收法》第 6511(b)(2)(A) 条颁布时的语言,该语言规定了“相当于 3 年的回溯期”。 加 延长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时间。”[重点补充。]最后,它引用了一个可能在许多简报中重复的构造。它说,它的结论得到了以下支持:
[长期以来的解释准则是,如果税收法规的措辞有疑问,则必须以对政府不利、对纳税人有利的方式解决。[省略内部引用。]
美国国税局的默许如何有所帮助
如上所述,税务法院不必遵循第二巡回法院在其他巡回法院发生的案件中的裁决,但它可以根据上诉法院的推理改变其立场。如果国税局默许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解释,这将向税务法院发出信号,表明国税局接受第二巡回法院的推理,并将在其他立案中遵循该推理。因此,这可能会增加税务法院采纳第二巡回法院观点的可能性。然而,如果税务法院继续坚持其原来的立场,就需要通过立法来为这些案件提供全国性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