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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美国国税局在梅斯卡勒罗阿帕奇部落诉专员案中的立场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国税局对纳税人权利承诺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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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这个时候,我出色的律师顾问团队都会向我提交联邦法院十大诉讼最激烈问题的讨论初稿,这些讨论最终将在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编辑这些草稿是我最喜欢的任务之一,因为我可以集中精力审查大量税务诉讼。一年中总会有一两个我错过的案例在编辑过程中突然出现。 梅斯卡勒罗阿帕奇部落诉专员 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

国会颁布的法定语言应具有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国税局对本案中争议的法定语言的解释几乎使其毫无意义。

在对梅斯卡勒罗阿帕奇部落 (简称“部落”) 进行审计后,美国国税局声称,该部落的一些工人被错误地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3402(a) 条,雇主必须就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预扣所得税。由于该部落没有预扣其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工人的工资,美国国税局得出结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3403 条,它有责任预扣他们的所得税。

然而,即使雇主未能预扣税款,《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规定,如果工人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国税局“不得向雇主收取”预扣税款(但可以收取罚款)。为了利用这一例外,部落获得了许多(但不是全部)工人的声明 IRS表格4669,收款声明,确认他们已缴纳税款。在梅斯卡勒罗阿帕奇部落诉专员案中,部落寻求查阅美国国税局的记录,以帮助确定其工人已缴纳税款。然而,美国国税局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

首先,国税局辩称其被禁止披露工人的薪酬信息。它表示这些信息是受《国内税收法》第 6103 条保护的机密“退税信息”。税务法院不同意。《国内税收法》第 6103(h)(4)(C) 条允许在与税务管理有关的“司法或行政”诉讼中披露信息,前提是:退税信息“直接涉及”诉讼当事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并“直接影响”诉讼中问题的解决。税务法院的结论是:(1) 部落与其工人存在交易关系,(2) 工人的纳税信息与该关系直接相关,(3)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解决。因此,可以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税收法》第 6103(h)(4)(C) 条允许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披露信息。因此,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国税局可以通过在审查或上诉中提供员工的纳税信息来帮助雇主,至少在这些信息有助于解决案件的范围内。这种方法可能会消除昂贵的诉讼。

此外,国税局的工作是在《国内税收法》第 6103 条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帮助”部落和其他雇主。毕竟,《国内税收法》第 1002 条 1998年国税局重组与改革法案 指示国税局“重申其使命,更加重视服务公众和满足纳税人的需求。”今天,其 使命 是“通过帮助美国纳税人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纳税责任,为他们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此外,国税局采纳了我的建议,采用 2014 年纳税人权利法案,国会于 2016 年将其编入法典。通过搜索国税局的记录,帮助雇主证明他们没有义务预扣税款,这将进一步保障他们享有优质服务、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其中包括要求国税局“考虑可能影响其潜在责任的事实和情况”,以及只支付正确数额的税款的权利。然而,国税局以其他理由拒绝了部落的调查请求。

美国国税局辩称,即使工人的工资信息可以披露,但这些信息无法被发现,因为 (1) 雇主有责任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证明其辩护,并且 (2) 允许发现这些信息将违反民事诉讼中每一方通常必须承担自己诉讼费用的规则。税务法院也驳回了这些论点。

法院认为,税务法庭规则 70(b) 规定,相关信息是可发现的,“无论涉及的举证责任如何”。国税局没有引用税务法庭规则 70(c),该规则限制在信息不合理累积或负担过重或信息更容易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情况下发现信息。然而,税务法庭表示规则 70(c) 不适用。它的理由是,部落“已经用尽了自己寻找工人的能力,而仅要求提供大约 70 名收款人的退税信息并不特别多。”

此外,税务法庭强烈建议国税局应该帮助该部落。它关注的是《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该条规定,如果雇员支付工资,则“不得向雇主收取预扣税”。它表示,这种说法至少“暗示 专员应该承担审查其自身记录的责任,以证明该部落可能不承担预扣税款的责任。”

我实际上认为税务法院在此讨论中对国税局非常宽容。需要明确的是,《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规定,如果雇主未能扣除和预扣税款,但税款随后由收款人支付,则该税款“ 不得向雇主收取。”该表述全面禁止向雇主收取雇员已经支付的税款——这是一项非常合理的规定,防止国税局重复征收相同的税额。请注意,该法定表述是绝对的,并不取决于雇主是否能够证实雇员的付款。事实上,这样的要求没有多大意义。国税局是确切知道雇员是否支付以及支付了多少的一方。雇主无法查看其雇员的纳税申报表或付款历史,所以充其量只能知道雇员自愿告诉它的内容——其中一些可能不准确。因此,将举证员工纳税金额的负担放在雇主身上将大大限制该条款的范围。

事实上,税务法院还引用了 琼斯诉美国,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批准了雇主的请求,要求美国国税局支付律师费,因为美国国税局在提出反诉之前没有在其自己的记录中寻找纳税人不欠预扣税的证据。在琼斯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表示,“尽管美国国税局在其自己的记录中拥有证据证明琼斯不欠联邦保险捐款法和预扣税,但它坚持提出反诉[要求支付联邦保险捐款法和预扣税],这是一场无意义且不合理的诉讼的典型。”

尽管法院建议国税局应该帮助处于部落境况的雇主,但首席法律顾问建议 (CCA) 2017050511184404 最近建议国税局继续其在审查或行政上诉期间不向雇主提供工人付款信息的做法,即使这样做有助于解决案件。CCA 表示,国税局没有义务帮助雇主进行审查或上诉,因为:

Mescalero 案中的意见仅限于税务法庭诉讼程序中取证过程中要求提供的工人申报信息,此时税务法庭......已经权衡了所要求信息的相关性与政府根据税务法庭规则 70(b) 和 70(c) 提供信息的负担。

CCA 并未回应税务法院的建议,即《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要求国税局搜索其数据库,以避免向雇主收取“不应收取”的金额。它也没有回应第九巡回法院在 琼斯诉美国,称美国国税局在提出索赔之前未能这样做,使得索赔“毫无意义且不合理”。

美国国税局在梅斯卡勒罗案以及随后的 CCA 中的立场是对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嘲弄。这也是粗制滥造的税务管理。我问我的研究人员,在给定的纳税年度中确定单个雇主的员工所缴纳的税款需要多长时间。他们告诉我,搜索美国国税局数据库通常需要一个小时左右,最多两个小时。在 2016 财政年度,美国国税局在对大约 500 家公司的员工分类审计中评估了额外税款。每次评估涉及两个多纳税年度(导致约 1,100 个公司纳税年度组合)。即使美国国税局对涉及的每个纳税年度平均进行两个小时的研究,美国国税局也只会花费大约 2,200 个研究小时或略多于一个全职当量 (FTE) 来计算重新分类的员工之前缴纳的税额。

最后一点:与 IRS 已经投入并将根据 CCA 指导方针就此问题进行诉讼的大量资源相比,IRS 员工仅仅花费一两个小时的时间简直是微不足道。仅就此案而言,IRS 至少投入了审查资源来制定案件,投入了律师资源来提起诉讼,投入了律师资源来决定是否默许该决定,投入了律师资源来撰写 CCA。相反,它本可以指派一名级别较低的员工花一两个小时来确定员工缴纳的税款,然后根据法定要求解决案件。纳税人、IRS、首席法律顾问和税务法庭资源的浪费令人震惊。

因此,为了避免耗费微不足道的资源,国税局以一种削弱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解释法律,侵犯了纳税人知情权和不缴纳超过正确税额的权利。事实上,尽管税务法院在其意见中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但其裁决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这些权利。

希望, 梅斯卡莱罗 将促使国税局搜索其数据库,以确保它只试图向雇主收取其工人尚未支付的预扣税负债(在适用《国内税收法》第 3402(d) 条的情况下)。如果它不这样做,并且这些案件进入法庭,雇主可能会要求补偿为辩护国税局“轻率和不合理”的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他们还可能提出国税局在征收正当程序诉讼中的失败,该诉讼采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标准来确定征收行动的适当性。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削弱了纳税人对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管理的信任。

我的办公室将继续倡导 IRS 改变其做法,不要遵循 CCA 2017050511184404 中的建议。在工人分类案件中无法从 IRS 获取此信息的雇主应考虑联系他们的 当地纳税人权益保护者 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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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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