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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我写了一篇博客文章,分析了国税局的收税表现,研究了通知、分期付款协议、留置权、征税和退款抵消等不同收税驱动因素的影响。今天,我想重新讨论这个话题,但重点讨论与新立法相关的收税问题。2015 年末,国会通过了 制定美国地面运输法 (FAST法案),旨在通过两种途径提高税收:
我计划以后再写一些关于私人债务追讨的博客,但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这项将剥夺部分纳税人护照的新法律。根据《FAST 法案》,严重拖欠的税款是“个人未付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联邦税责任”,它:
然而,“严重拖欠税款”一词也有法定例外。这些包括:
此外,美国国税局还制定了自由裁量例外,例如,如果纳税人处于当前无法收取 (CNC) 困难状态、有 IA 或 OIC 待处理,或成为身份盗窃的受害者。美国国税局计划在实施前不久发布一份通知,讨论这些例外情况以及有关护照认证流程的其他信息。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实施日期,但我会在美国国税局发布通知时更新此博客并提供链接。
通过限制个人旅行来激励行为的概念并不新鲜。1996 年,国会通过了《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RWORA),该法案要求 DOS 拒绝护照申请,并允许 DOS 撤销或限制护照,前提是该人拖欠的子女抚养费超过 1996 美元(随后降至 5,000 美元)。法院早已承认,国际旅行权是一项自由权利,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例如, 肯特诉杜勒斯案,357 US 116 (1958 年)。在因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拒绝发放护照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该法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因为它规定在州政府机构向联邦政府证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之前,给予通知和陈述机会。 温斯坦诉奥尔布赖特案,261 F.3d 127 (第二巡回法院 2 年),上诉案号 2001 WL 2000(纽约南区 1154310 年)。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儿童抚养费执行办公室 (OCSE) 要求各州针对联邦退税抵消计划、行政抵消计划和美国护照拒发计划中的所有新案件发出(或要求 OCSE 发出)抵消前通知 (PON)。发出 PON 后,护照拒发前有 30 天的保留期。PON 的主要重点是传达未解决未付款项的待决后果 - 即行政抵消、联邦退税抵消和护照拒发(如果金额超过 2,500 美元)。您可以在 欧安组织联邦补偿计划技术指南。欧安组织指南强烈建议各国至少每年向非监护父母发送重复的 PON。
在因严重拖欠税款而被拒绝发放护照的情况下,认证前的通知和听证机会有限。《FAST法案》仅要求向将要认证的纳税人提供两种形式的通知:
(1)在国税局确认严重拖欠税款的同时或临近时,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同期通知”);
(2)收款正当程序(CDP)听证通知中包含的语言,解释潜在的认证。
与子女抚养费背景下的 PON 不同,目前,国税局不打算向受影响的纳税人提供任何超出法定要求的额外直接通知。我认为,这种缺乏通知的做法可能无法满足纳税人根据宪法第五修正案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因为纳税人在认证之前没有机会对认证提出异议。此外,它侵犯了纳税人权利法案,特别是知情权和质疑国税局立场并被倾听的权利。更广泛的 CDP 通知中的护照语言是在纳税人专注于解决债务和主张 CDP 权利时发出的——因此,该语言被埋没在其他信息中,可能不构成有效通知。这与子女抚养费 PON 形成鲜明对比,后者主要关注即将发生的后果——抵消和护照拒发。此外,一些纳税人可能根本无法享受 CDP 通知中的护照语言的好处,因为他们在国税局收到包含该语言的 CDP 通知之前就收到了 CDP 通知。目前,美国国税局还没有计划向这些纳税人发送单独通知。
美国国税局目前的政策完全依赖 CDP 通知来提供预先认证通知,这也忽略了行为研究。这是我去年在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最严重的自愿遵守问题 并在相关 纳税人遵从行为科学课程的文献综述文献中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是显著性概念,重点关注沟通的时间和相关性。增加护照通知显著性的一个简单方法是在认证前不久发布独立通知,类似于 30 天前发布的子女抚养费 PON。
美国国税局需要从“如果我们想让人们做点什么,那么最好的方法是什么?”的角度来处理护照认证问题。在此,美国国税局希望纳税人解决他们的税务债务——要么全额支付债务,要么制定付款计划,要么在债务不正确的情况下更正他们的账户。一份独立的通知,只关注纳税人不迅速解决账户问题将造成的损害,很可能成功促使纳税人采取行动。然而,美国国税局不打算在护照认证时发出通知以外的单独通知,因为这会引发多种行动。
在我的下一篇博客中,我将讨论护照认证流程的实际操作,展示美国国税局的缺乏通知如何导致流程效率低下且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