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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我写了 第三篇博客 关于 IRS 的新计划,该计划旨在为拒绝、限制或撤销护照的目的证明纳税人严重拖欠的税款。当时,IRS 刚刚开始实施该计划,我对 IRS 拒绝排除已经存在 TAS 案件的纳税人侵犯他们的权利表示严重担忧。截至撰写此博客时,IRS 仍然拒绝将这些纳税人排除在认证之外。今天,我想介绍一下我的办公室在过去几个月里做了哪些工作,以将这个问题提升到 IRS 领导层的最高层,以及 IRS 如何回应。
作为背景, 第7345 《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51,000(b)(7345) 条授权(但不要求)国税局向国务院证明纳税人严重拖欠的税款,以便拒绝、限制或撤销护照。严重拖欠的税款是指评估的个人纳税义务超过 2 美元(根据通货膨胀调整),并且已提交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或已征收税款。国税局第 XNUMX(b)(XNUMX) 条规定了当前分期付款协议 (IA)、和解协议 (OIC) 和收税正当程序听证会的例外情况。由于该法规赋予国税局不证明符合严重拖欠税款定义的纳税人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税局制定了一些证明排除条件,例如对于目前无法收取 (CNC) 困难状态的纳税人和那些有待决的 IA 和 OIC 的纳税人。参见 IRM 5.19.1.5.19.4 一个完整的清单。
《国内税收法》第 7345 条的立法历史表明,国会打算“仅在国税局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审查和征收程序,且纳税人的行政和司法权利已用尽或失效后,才允许撤销护照”。获得 TAS 援助的权利就是这样一项行政权利,国会在编纂《国内税收法》第 7803(c)(A)(i) 条和第 7811 条时明确规定了这项权利。对在认证前已经到 TAS 并正在积极解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认证,将损害那些自愿遵守规定的纳税人。然而,护照法规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鼓励纳税人遵守规定。 参议院报告 声明称:“委员会认为,如果将护照的发放与个人的税务债务偿还挂钩,税收遵从度将会提高。”
16 年 2018 月 800 日,即实施护照计划前一周,我发布了近 22 份纳税人援助令 (TAO),命令 IRS 不要认证我办公室认定有资格获得护照认证且有未结 TAS 案件的纳税人。小型企业/自雇 (SB/SE) 运营部门专员对这些 TAO 提出上诉,因此我向服务和执法副专员维持了 TAO 的裁决。虽然副专员同意排除作为 TAO 对象的纳税人,但她表示,排除已结案的 TAS 案件不会适用于任何新的 TAS 案件 - 也就是说,任何在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但在获得认证之前向 TAS 开案的纳税人,如果符合严重拖欠税款的定义并且不符合另一项排除条件,则将获得认证。
6 月 7811 日,我发布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 (TAD),命令 IRS 排除在认证之前已经开放的 TAS 案件,并在这些案件开放期间继续排除它们。TAO 和 TAD 有一些关键区别。IRC § 13(a) 授权发布 TAO,要求对正在遭受或即将遭受重大困难的单个纳税人采取行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将发布 TAO 的权力委托给某些 TAS 员工,包括地方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只有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国内税收专员或国内税收副专员可以撤销或修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发布的 TAO。TAD 的功能略有不同。TAD 要求 IRS 的职能部门做出某些行政或程序变更,以改进流程或为纳税人群体甚至所有纳税人提供救济。给予救济的依据包括: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确保公平待遇以及为纳税人提供基本服务。目前,签发 TAD 的权力并非来自法规,而是由授权令 3-XNUMX 提供的。签发 TAD 的权力仅授予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不得重新授权。TAD 只能向服务和执法副专员提出上诉。有关国会为何应将 TAD 程序编入法典的讨论,请参阅我的 立法建议 包括在内 2018 紫皮书.
17 月 XNUMX 日,SB/SE 专员对我的 TAD 做出回应,不同意 TAD 内要求采取的所有行动,并提出上诉。回应称:“将所有未决的 TAS 案件从认证中排除将导致法律对类似情况纳税人的应用不一致。” IRS 的回应还声称,如果纳税人在与 TAS 合作时被排除在外,但最终没有遵守规定,则该法规的目的将落空。
我将 TAD 提升为服务和执法副专员,重申我排除已开庭的 TAS 案件的理由,并回应 SB/SE 专员提出的每一个论点。具体来说,TAS 纳税人的情况与其他纳税人不同,因为根据法律,他们必须正在经历或即将经历“重大困难”是 IRS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因此应区别对待。IRS 的政策是排除那些通过提交待决的和解协议或分期付款协议来努力遵守规定的纳税人,但不排除积极与 TAS 合作以尝试解决其债务的纳税人,这导致了对纳税人的不一致对待。IRS 拒绝排除已经开放的 TAS 案件侵犯了纳税人享有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该权利规定“如果纳税人遇到财务困难或 IRS 未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妥善解决他们的税务问题,他们有权获得纳税人权益服务局的帮助。”此外,IRS 会给自己带来返工,因为它不必要地认证纳税人然后又必须取消他们的认证。
17 月 XNUMX 日,副专员完全撤销了 TAD。这些文件都将在我即将发布的财政年度的附录中公布 2019 年目标报告提交国会 该报告将于 6 月底发布。我还计划提出这个问题,并提请代理国税局局长注意 TAD,要求他重新考虑国税局不排除已开庭的 TAS 案件的决定。
4 月下旬,我还向所有员工发布了一份临时指导备忘录 (IGM),指示地方纳税人权益保护官 (LTA) 发布 TAO,命令 IRS 取消所有他们认为有资格获得认证但不符合其他排除条件且在认证时有未决 TAS 案件的纳税人的认证。此外,IGM 指示 LTA 为在 TAS 之前已获得认证且将在 TAS 的协助下获得排除条件的纳税人发布 TAO。这些 TAO 将命令 IRS 及时采取行动,使纳税人符合撤销认证的标准。我还指示 LTA 发布 TAO,命令纳税人符合撤销认证的条件、急需护照且符合 IRM 中规定的加急标准时加急撤销认证。
我将在下一篇有关护照问题的博客中分享一些有关护照案件的数据,包括 TAS 案件,并提供 TAS 为这些纳税人持续倡导的最新信息。该博客将于我们向国会发布目标报告后于 6 月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