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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这个时候,我都会审查和编辑联邦法院中十个诉讼最多的问题的草稿,这些草稿最终会发表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这是我最喜欢的任务之一,因为我可以深入研究大量税务诉讼。总有一两个案件给我留下了不公正或极端的印象。有时这是因为国税局的诉讼立场,比如 梅斯卡莱罗 案件 这 我在九月份讨论过今天我想讨论一个收款正当程序 (CDP) 案例, Keller Tank Serv. II, Inc. 诉 Comm'r,854 F.3d 1178(第 10 巡回法院,2017 年), aff'g TC 案卷编号 11611-14L,这是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裁决,该裁决强调在预付款论坛中缺乏对 IRC § 6707A 罚款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
国内税收法典 (IRC) § 6707A 对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报表中提供应报告交易信息的纳税人处以罚款。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1 条和第 6707A 条,参与任何应报告交易并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每位纳税人都必须提交国税局表格 8886, 应报告交易披露声明 (2011 年 XNUMX 月修订),连同纳税申报表一起寄送副本至国税局避税分析办公室。如 国内税收手册 4.32.4,纳税人可以通过国税局上诉官员对罚款进行预评估审查(如果可能;有时并不是因为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或在国税局上诉官员进行事后评估审查中对《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的罚款提出异议。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07A(b)(1) 条,如果纳税人不遵守这些要求,纳税人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为应报告交易导致的纳税申报表上显示的减税额(或如果该交易符合联邦税收目的则应由该交易产生的税额)。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5A(b)(6707) 条,个人的最低罚款不得低于 3 美元,实体的最低罚款不得低于 5,000 美元。此外,对于任何列出的交易,最高可处以罚款 10,000 美元(个人最高可处以罚款 200,000 美元),对于任何其他可报告交易,最高可处以罚款 100,000 美元(个人最高可处以罚款 50,000 美元)。这些罚款不受缺陷程序的约束,因此纳税人不得向美国税务法院上诉 IRC § 10,000A 的罚款裁定。
In 凯勒,法院支持税务法院的裁定,即纳税人在进行 IRC § 6707A 上诉听证会时有“先前机会对责任提出异议”,因此纳税人无权在征收正当程序 (CDP) 听证会上对其罚款责任提出异议。纳税人 凯勒 参与了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但未在纳税申报单上报告其参与情况。美国国税局指控纳税人违反了《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因为纳税人没有报告其参与情况。此外,美国国税局认为该计划是一项上市交易(即,它类似于已知的避税交易),在本案中被追溯列出(我在 2008 年立法建议)。国税局还声称纳税人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上对其参与员工福利计划进行了不当扣除,导致税款不足。因此,纳税人面临两项平行的诉讼,国税局寻求:(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对纳税人未报告其参与员工福利计划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诉讼”);(2) 因纳税人涉嫌不当扣除员工福利计划付款而导致的所得税税款不足和罚款(“税款不足诉讼”)。然而,纳税人无法在同一诉讼中解决这些问题。
美国国税局向纳税人发出了最后通知,告知其打算征收 IRC § 6707A 罚款,并解释了根据 IRC § 6330 进行 CDP 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举行 CDP 听证会,称罚款是在没有机会对基础交易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评估的。但是,纳税人无法质疑基础责任,因为上诉办公室已经在其 IRC § 6707A 罚款程序中审查并维持了罚款(如上所述,除非纳税人先支付罚款,然后起诉要求退款,否则不会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纳税人随后向税务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对 CDP 裁定提出质疑,并质疑罚款的责任。然而,税务法院判决政府胜诉,裁定纳税人无权质疑罚款的责任,因为 财政部条例 § 301.6330-1(e)(3)(A-E2) 明确指出“争议机会”包括“在评估责任之前或之后提供的上诉会议的先前机会”,并且纳税人已经就罚款进行了上诉会议。
纳税人随后向第十巡回法院提出上诉。第十巡回法院在维持政府立场时,采用了两步 Chevron 测试(源自具有开创性的最高法院案件 雪佛龙美国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467 US 837 (1984)),并认为《国内税收法》第 6330 条 (c)(2)(B) 款中关于先前“争议机会”的提法含糊不清,并且 财政部条例 § 301.6330-1(e) 是合理的解释 《国内税收法》第 6330(c)(2)(B) 条.
本案判决的结果是,纳税人没有机会获得美国国税局对《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罚款决定的司法审查,除非他们先缴纳罚款,然后根据以下规定向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起诉退款: IRC§7422.
国会制定了许多处罚措施,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允许纳税人在预付司法论坛上对处罚提出质疑。当对纳税人施加严格责任处罚(即不允许合理原因例外且可能对其免除能力有限制的处罚)且不适用不足程序时,无法预付罚款的纳税人可能无法获得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允许纳税人在支付前在法庭上对罚款提出质疑会影响纳税人质疑国税局立场和获得听证的权利以及根据国税局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法案.
在我之前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看,例如是, 2008 年第二卷刑罚研究 和 2008 年立法建议 #10),我强调了《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处罚的潜在影响并建议进行修改。尽管国会部分解决了我在 2010 年小企业就业法案,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我理解,《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处罚的目的是促进披露,但披露的好处必须与罚款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相平衡。纳税人无法在不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在联邦法院对《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处罚提出质疑,这实际上意味着,美国国税局可以单方面决定什么构成了上市或可报告的交易,而不必向法院(和纳税公众)解释。我还继续担心,没有“合理原因”例外,以及可能对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的纳税人施加《国内税收法》第 6707A 条处罚。对那些不知道披露要求的纳税人施加巨额罚款会造成过度困难,并违反公共政策,破坏公众对税收制度公平性的尊重。正如我在 2010 年美国税务顾问学院的 Erwin N. Griswold 演讲中所述,我们的税收制度建立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上。
您可以阅读更多关于我的担忧 凯勒 以及我即将在 2017 年发布的 CDP 最受诉讼问题部分中的其他重要近期案件 年度报告 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