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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NTA 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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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担任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的最后一天。过去 18 年,我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旅程。我需要花几年时间才能理清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情。我很荣幸能够看到这么多,学到这么多,与优秀的人共事,并帮助长期受苦的纳税人和代表在国税局“地下”工作(2019 年) 路线图)。我很幸运能与众议院和参议院两党中如此多忠诚的国会议员及其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纳税人权益服务局的职责是确保纳税人得到国税局的正确对待,并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与党派无关;最近颁布的《 纳税人优先法案.

过去几周,我收到了大量电子邮件、评论和感想,不知该如何表达我对纳税人及其代表的耐心的感激之情,因为多年来,我和 TAS 一直在各种问题上为他们辩护。我接受这些赞美的方式是对自己说:“人们认为这是我的功劳,但这是 TAS 的功劳。一个人无法做到这一点。”如果没有 TAS 的员工,没有 IRS 内外支持者的鼓励,我们就无法带来改变。TAS 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在税务管理中扮演着变革推动者的角色。由于 IRS 的官僚性质,变革是缓慢的。但 TAS 不会放弃。

这也引出了这篇博客的主题。1 年 2019 月 XNUMX 日,我在博客中宣布退休时,列出了一份“简短清单”,上面列出了我计划在任期剩余的几个月内重点关注的项目。此前,国税局局长曾要求我提出一些建议或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好是在不花费大量资源的情况下,所以我也设计了一份简短清单来满足这一要求。以下是我们对简短清单的最新进展。

私人债务追讨

TAS 长期以来一直主张将收入低于允许生活费用(ALE,即 IRS 用来确定纳税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基本生活费用的指标)的纳税人排除在私人债务追收 (PDC) 计划之外。我们已经证明 超过 和 超过 PDC 正在向纳税人收取大量税款,如果 IRS 真的与这些纳税人交谈,这些纳税人将被置于当前不可收取状态。我认为 IRS 有行政权力将这些纳税人排除在 PDC 计划之外,理由是他们不在“潜在可收取清单”中。到目前为止,尽管 TAS 有证据表明这些纳税人受到了伤害,并且分期付款协议的违约率很高,但 IRS 仍拒绝这样做。

但国会已介入此事。在《纳税人优先法案》第 1205 条中,国会要求国税局将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线 200% 的个人纳税人排除在 PDC 计划之外。虽然我们建议的百分比略高,但我们估计这将排除收入低于 ALE 的绝大多数纳税人。

更妙的是,国会已介入,要求国税局做它实际上在 2015 年 2015 月承诺要做的事情,但四年来一直拖延不前。XNUMX 年,国税局局长同意我的建议,将接受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SSDI) 和补充保障收入 (SSI)(两者都是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计划)的纳税人排除在 PDC 计划之外。国税局尚未实施这项协议,结果,美国一千多名最脆弱的纳税人接到催款电话,许多人出于恐惧同意向国税局支付他们负担不起的钱。这是 可耻 国税局拒绝执行这一规定;我 为国税局感到尴尬 国会必须介入,让国税局履行其在 2015 年做出的承诺。遗憾的是,生效日期是 31 年 2020 月 2016 日,从编程要求的角度来看,这是现实的;但如果国税局在 XNUMX 年采取行动,那么就可以避免这么多的伤害。

纳税人权利培训

我之前曾建议国税局为所有面向纳税人的员工开设一门关于《纳税人权利法案》(TBOR)的年度培训课程。2017 年初,在 TBOR 被采纳和编纂后,国税局培训官员与 TAS 接洽,希望开设这样的培训课程。我的同事设计了一门课程,其中包含模块和示例,说明 TBOR 如何在特定工作类别(考试、收款、上诉、国际等)中“真实化”。起初,国税局表示支持,但后来,在对 2016 年国会年度报告的回应中,国税局神秘地拒绝提供此类培训。鉴于国会颁布了《国税法》第 7803(c) 条,要求专员 确保 确保国税局雇员接受 TBOR 培训。

因此,国会再次介入,以实现其预期结果。《税收法案》第 2402 条要求国税局局长在法案颁布一年内提交一份全面的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制定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的作用,培训对象是与纳税人打交道的员工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因此,国税局将不得不做它之前拒绝做的事情。这真的让我很难过。这些都是常识,也是良好的税收管理。国会不应该以这种方式对国税局进行微观管理。

将 TAS 未结案件排除在护照认证范围之外

《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案》(FAST)第 32101 条授权美国国税局向国务院证明联邦税债超过 50,000 美元(2019 年经通胀调整后为 52,000 美元)的纳税人。据美国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称,国会赋予美国国税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哪些账户需要认证。认证的结果是纳税人的护照不能签发或续签,甚至可能被吊销。自该条款颁布以来, TAS 认为 如果符合标准的纳税人正在 TAS 中积极努力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就不应该获得认证。事实上,我认为纳税人获得 TAS 认证违反了 享有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其中规定纳税人有权寻求TAS帮助。

直到最近,美国国税局一直拒绝尊重纳税人寻求 TAS 帮助解决护照认证问题的权利。然而,美国国税局暂时中止了对 TAS 中未结案件的认证,类似于其对分期付款协议和和解协议悬而未决的纳税人的处理。TAS 对这些案件的解决率很高,这意味着我们已与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合作,达成了征收替代方案,或者税收已减免到认证门槛以下。这是一种合理的方法,我赞扬美国国税局采用这种方法。然而——这是一个很大的但是——它不是永久性的。我已敦促美国国税局将此作为政策。如果不这样做,国会可能会介入,让美国国税局继续拖延下去。真尴尬。

经济困难指标

在 2018 年度国会报告基于 TAS 的研究,IRS 签订了简化的分期付款协议,并从收入低于其允许生活费用的纳税人那里收取款项,我们建议 IRS 实施“经济困难指标”。该指标将放在纳税人收入(基于最新的收入和家庭规模信息)低于其最高 ALE 的账户上。该指标不是当前不可收款状态的最终决定。相反,我们建议 IRS 使用此指标来改进其收款选择策略,最重要的是,促使收款员工与纳税人讨论他们的支付能力。例如,如果纳税人致电 IRS 余额到期热线(如果他们可以接通)以回应 IRS 收款通知,如果账户上有经济困难指标,则“弹出”屏幕可以向助手提供最新的收入数据,然后助手可以提出几个问题来确定纳税人是否确实正在经历经济困难并应被置于当前不可收款状态。如果事情按预期发展,就会有一个关于妥协方案的谈判,这样债务问题就会得到彻底解决。

到目前为止,小企业自营经营部门一直反对这一 建议在我看来,他们反对的逻辑基础不强。我有时怀疑,他们业绩的“成功”是否基于从最弱势群体那里收取的钱。如果他们无法从经济困难的纳税人那里收取税款,而这些纳税人害怕国税局的收税权力,那么他们是否真的能够从那些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能干代表的人那里收取税款呢?只是好奇。

因此,我名单上的这项建议尚未解决,留给我的继任者。你们都知道我和 TAS 对此的立场。

塔斯马尼亚州律师聘用禁令

任何读过我们向国会提交的报告或国会证词的人都知道,独立律师顾问在帮助 TAS 完成其案件辩护和系统辩护任务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在案件辩护中,TAS 律师帮助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在法律复杂的案件中为纳税人辩护。在系统辩护中,TAS 律师负责内部辩护项目,并撰写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包括 紫书,对于报告中的“诉讼最多的问题”部分,他们每年阅读、分析和总结数百起税务法庭和其他联邦税务案件。 简而言之,如果没有独立的律师顾问,TAS 就无法有效运作1998 年,众议院和参议院会议报告解释了《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报告称“与会者希望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聘请和咨询律师。”参议员格拉斯利在提出与参议院版本的法案类似的修正案时解释说:“为了使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更加独立,这正是本法案的目的,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应该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是合乎逻辑的。”

自 TAS 成立后不久,直到 2015 年,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才被允许聘请律师顾问。但在 2015 年,财政部开始执行一项政策,规定除向监察长 (IG) 或货币监理署报告的律师外,该部门的所有律师都必须向总法律顾问报告(而不是向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这样的独立官员报告)。总法律顾问的政策基于一项法定条款,该条款规定:“总法律顾问是 [财政部] 的首席执法官。”虽然我们认为有理由认为该条款并不妨碍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署继续聘请律师顾问,特别是考虑到立法历史表明国会有意允许这样做,但总法律顾问已非正式地告诉我们:(i)它计划继续执行禁止聘请不受总法律顾问直接控制的律师的政策,除非有法定豁免(目前总法律顾问和货币监理署已有此类豁免);(ii)它不会反对明确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署聘请律师顾问的法定豁免。

自 2015 年以来,TAS 律师顾问的数量已从 15 人减少到 9 人。如果该部门的政策没有改变,国会必须迅速采取行动,确保下一任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获得其工作所需的法律支持。 建议 相关内容已纳入我们的 2019 年紫皮书。

LITC 最终规定

毫无疑问:低收入纳税人诊所(LITC)的存在不仅是 代表权,也是 享有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 我整个职业生涯都在确保最脆弱的美国纳税人能够获得代理,因为这是在我们这样的制度中获得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很荣幸能够监督 LITC 补助计划并看着它多年来不断发展。自 20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RRA 1998)授权颁布 LITC 补助计划以来,已经过去了 98 多年。自 2004 年 TAS 接管 LITC 补助计划的监督和管理以来,我们制定了进一步推进 LITC 补助计划的原则和政策。 代表权。自 2013 年以来,我们一直与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和财政部合作制定最终法规,将这些原则制度化。现在,国税局和首席法律顾问已就该法规达成共识;我希望该法规能很快出台,而 LITC 的正式基础设施将成为税务管理框架的一部分。美国在保护低收入纳税人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需要该法规来确保其继续保持这一地位。

《国内税收手册》中有关纳税人援助令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的章节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除了法律或授权令赋予的权力外,没有其他权力(当然,她有独立的声音,我并不否认这一点)。《国内税收法典》第 7811 条赋予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及其代表权力,可以命令国税局做某事、停止做某事或不做即将做的事。根据法律,只有国税局局长或副局长(或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修改或撤销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亲自签发的纳税人援助令 (TAO)。

当我加入 TAS 时,该组织一年内只发布了大约 5 份 TAO,尽管国会在 RRA 98 中大大扩大了 TAO 权力,并期待发布更多 TAO。TAS 员工担心发布 TAO 会损害他们与 IRS 职能部门的关系。我告诉他们,如果发布 TAO 损害了他们的关系,那么他们就没有关系了——他们只是单相思。就这样。

在我们与 IRS 讨论更新《国内税收手册》 (IRM) 中有关 TAO 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 (TAD) 的规定时,IRS 反对了许多拟议的规定。坦率地说,IRS 讨厌 TAO。TAO 会阻止事情发生。IRS 经常抱怨被阻止。它抱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阻止事情向前发展 — 解决问题需要太长时间。我的回应?如果 IRS 一开始就听取了纳税人的意见,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发布 TAO 的原因往往是因为 IRS 有周期时间措施,并在一段时间后停止。因此,如果 TAO 要求 IRS 花时间审查事情,那就更好了。

美国国税局还讨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设定回复的时间范围。我的反应是什么?向国会提出这个问题——它在《国内税收法》第 7811 条中规定,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命令美国国税局必须在特定日期之前做出回复。它这样做是因为根据该条款的先前版本,美国国税局无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和纳税人监察员的命令。

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是是否应将问题提交给国税局局长。现在,我明白向总统任命的政治任命者提出纳税人案件的敏感性。但在 TAO 领域,国会已经表态。在 IRC §7811 中,国会明确表示,国税局局长或副局长可以撤销或修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 TAO。国会知道如何制定法规而不包括国税局局长。相反,它明确设想国税局局长将权衡具体的纳税人案件。是的,我知道现在是党派纷争激烈的时代。但我在 1998 年也在那里,那也是党派纷争激烈的时代。国会认为国税局局长应该知道国税局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提出的案件中如何对待具体纳税人,并将此写入法律。

我确实理解我们为什么不希望国税局局长对特定纳税人做出决定。这就是为什么我提议先由国税局副局长审查和考虑 TAO;如果国税局副局长以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无法接受的方式撤销或修改 TAO,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可以 提升问题 提交给国税局局长。我们的 IRM 草案要求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不要在增税备忘录中包含任何纳税人身份信息。一切都与问题有关,这是适当的——当 TAO 提交给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并提交给国税局局长时,一切都与问题有关。纳税人的身份无关紧要。

这种方法仿照了《纳税人优先法》第 1301 条为《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制定的法定上诉程序,该指令是一项授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可以命令国税局对一组纳税人或所有纳税人采取行动、停止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只要存在严重损害或侵犯纳税人权利的风险。因此,尽管国税局提出抗议,但国会还是介入,明确表明了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的重要性。

如果 IRS 能够从最近的立法中吸取教训并将其应用于我们的 IRM,那就太好了。但我们仍在与 IRS 就此事进行谈判。我想知道 IRS 是否认为 TAS 的立场只是由 Nina 推动的。这是对 TAS 的深刻误解——它认为 TAS 的领导层相对没有方向。事实并非如此。IRS 将在 31 月 XNUMX 日之后发现这一点。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的透明度

在 2018 年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我强调了缺乏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的透明度,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建议 (PMTA)。我们特别担心首席法律顾问员工缺乏培训和程序来识别构成 PMTA 的建议,因此需要根据 IRS 和税务分析师之间的同意协议发布。此外,我们担心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能够就她自己没有运营的项目向首席法律顾问寻求法律建议, 例如、和解协议或私人债务催收。我很高兴地说,我们已经与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就各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我相信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很快就会就此事向其律师发布指导意见。

后记

我打算在 5 月份休假,只是……放松和思考。但我会回来的,担任纳税人权利中心的执行主任。在几个项目中,我将与纳税人权益服务处合作,于 30 年 1 月 2020 日和 1 月 2019 日在南非比勒陀利亚大学举办第五届纳税人权利国际会议。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后,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 neo@taxpayer-rights.org.

还有……谢谢你们。我要再说一遍,担任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是莫大的荣幸。说我会怀念它,这还不够。但未来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期待着下一阶段。

更新: 纳税人权益保护服务处、美国国税局或美国政府不隶属于或支持 5th 纳税人权利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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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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