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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国税局应在寄给纳税人的信件中标明潜在的无意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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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应在寄给纳税人的信件中具体指出可能不恰当的立场,以便让他们有更好的机会纠正立场并遵守税法

1980 世纪 6702 年代初,国会开始关注纳税人故意违抗税法的现象迅速增长,他们以无聊的理由或明显无法支持的税收立场拒绝纳税。因此,国会通过了《国内税收法典》第 5,000 条,该法目前规定,如果纳税人采取了国税局认为无聊的立场或反映出拖延或妨碍联邦税法执行的意图,则通常会立即处以 XNUMX 美元的罚款。然而,这项处罚主要是为了处理“抗议”纳税申报,而不是针对无意违规的纳税人,例如无辜的数学或文书错误。目标是建立一个阻止阻碍性纳税申报的制度,而不是对可能诚信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措施的制度。

为了说明这种区别,TAS 曾见过一些案例,其中一位没有代表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人报税表时意外地调换了 W-2 表格中的两行。这种无意的错误导致预扣税的过度申报,从而产生退款,并且根据 IRS 的标准,触发 IRC § 6702 处罚。尽管如此,这种税收立场虽然肯定是错误的,但却是出于善意,完全没有任何动机去追求 IRS 先前认定为轻率的立场或延迟或阻碍联邦税法的执行。

出于这个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国会一直关注保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或纳税申报中采取可能轻率立场的正当程序权利。为了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耻辱,并保护他们的案件免受国税局的偏见对待,国会作为 1998 年国税局重组与改革法案(RRA 98),颁布立法,禁止国税局将纳税人标记为非法抗税者或采用类似术语。财政部税务管理监察长 (TIGTA) 每年对国税局进行审计,以核实这些具有潜在破坏性的描述不会被记入纳税人账户或被国税局以其他方式使用。

为了在公平与防止真正轻率的税务立场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轻率申报处罚的严厉性。例如,国会要求国税局向纳税人提供个人通知,告知他们采取的立场构成了《国内税收法》第 6702(b) 条规定的轻率提交,并提供机会在 30 天内撤回立场,以避免适用处罚。国税局现在针对可能存在《国内税收法》第 6702(a) 条轻率的纳税申报以及《国内税收法》第 6702(b) 条轻率提交的情况发出这些信函。

我之前曾赞扬过国会 以及美国国税局允许纳税人在收到美国国税局通知后 30 天内撤回并纠正其轻率的立场,从而避免适用轻率的报税罚款。这种方法允许纳税人自行纠正无意的错误,而不会因轻率的纳税申报而遭受耻辱和处罚负担。它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那就是利用 IRC § 6702 来教育纳税人并鼓励他们未来遵守规定,同时减少政府的征收和执法工作。

但是,由于国税局未能在发出的信函中具体指出纳税人的轻率行为,这项政策的好处被大大削弱。在出现轻率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工资与投资 (W&I) 通常会发送信函 3176C 以提供必要的 30 天通知。部分基于 TAS 的建议,W&I 同意使用可选段落来识别纳税人采取的轻率行为。但是,W&I 尚未实施对信函 3176C 的修订,这些修订还不够深入。可选段落只会以一般性术语描述轻率行​​为,例如“您提出的立场没有法律依据。您试图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或试图获得您无权获得的退税。”甚至另一个可以选择的段落“您报告了正确的收入,但在附表 A 中将全部或部分收入作为损失或分项扣除”扣除,这也是含糊不清的,因为纳税人必须搜索至少两到四个附表和许多项目才能确定美国国税局究竟认为哪些是毫无意义的。

这种含糊不清的声明通常不足以让诚信纳税人(尤其是没有代表的纳税人)确定国税局认为的立场的性质,并在 30 天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这一决定因以下情况而变得更加困难: 注意2010-33,其中大多数处罚都基于该法案,该法案列出了 50 多个有时复杂且晦涩难懂的轻率立场,并允许 IRS 将“与这些立场相同或相似”的立场视为轻率立场,这进一步使问题复杂化。因此,目前考虑纳入信函 3176C 的五个宽泛的可选段落虽然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但还不够清晰,不足以真正造福纳税人或 IRS。

美国国税局上诉办公室(上诉办公室)对于在收税正当程序(CDP)程序中被视为无意义意见的立场则更不透明。在信函 4380 和 3846 中,上诉办公室最多告诉纳税人,他们采取了美国国税局在通知 2010-33 中确定的无意义立场;通知 2010-33 中未指定的原因,但反映了延迟或阻碍联邦税务管理的愿望;或对征收或缴纳联邦税的道德、宗教、政治、宪法、良心或类似反对,反映了延迟或阻碍联邦税法管理的愿望。如果纳税人在收到这些微不足道的信息后未能在 30 天内撤回其无意义意见,他们将失去与该立场有关的 CDP 上诉权,并可能招致无意义意见的处罚。上诉办公室在这两封信中都没有努力提供所涉及的无意义立场的具体描述。

Thornberry v. Comm'r. 一案中可以找到更多证据来证明这些信件的不足之处。在本案中,美国税务法院在判决中表示担心,4380 号信函未能向纳税人有效传达这一轻率立场的性质,并指出“使用样板表格已经破坏了第 6330(g) 和 6702(b) 条的目的。”法院通过以下观察解释了其认为这些信件不足的原因:“如果纳税人被告知 [他或她的] 请求中未指明的部分……反映了拖延或妨碍联邦税法执行的愿望,则纳税人可能无法在没有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识别和撤回该部分。”虽然本案仅审查了 4380 号信函,但 3846 号信函中几乎包含相同的“样板”语言,因此税务法院的声明应同样适用。

豁免和上诉机构未能明确指出轻率的立场,这危及了纳税人的权利。这不仅妨碍了纳税人利用 30 天更正期的能力,还可能导致纳税人失去针对这些问题的 CDP 上诉权利。此外,国税局不愿简单地告诉纳税人他们在 IRC § 6702 背景下做错了什么,这阻碍了诚信纳税人遵守税法。这种合规障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对国税局来说是适得其反的,因为它只会让那些可能已经尽最大努力缴纳正确税额的纳税人的处境变得更加困难。此外,如果纳税人采取了不合理的立场,明确指出该立场以及维持该立场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起到警示作用,并说服纳税人撤回该立场。

我赞赏国会和国税局采取的措施,实施了为期 30 天的通知期,为受影响的纳税人提供了撤回或纠正轻率立场并避免 IRC § 6702 处罚的机会。这种方法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因为它鼓励遵守规定,同时教育纳税人。然而,由于 W&I 和上诉都未能告知纳税人他们的哪些立场可能轻率,因此通知的有益影响有限。

首先,为了主张《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的处罚,国税局人员必须知道为什么该立场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 纳税人的知情权、质疑国税局立场并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享有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国税局应该将这些信息传递给纳税人,以便快速有效地撤回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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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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