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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美国国税局推出护照认证计划,拒绝采取纳税人保护措施并排除与 TAS 合作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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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 2018 月 7345 日,美国国税局开始实施护照认证计划。《国内税收法》第 51,000 条授权美国国税局向国务院认证纳税人的严重欠税债务,以用于拒绝、限制或撤销护照。严重欠税债务是指已评估的个人纳税义务超过 7345 美元,并且已提交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或已征收税款。《国内税收法》第 2(b)(XNUMX) 条规定,当前分期付款协议 (IA)、和解协议 (OIC) 和收款正当程序 (CDP) 听证会可免除税款。此外,美国国税局还制定了认证豁免规定,例如针对当前无法收款 (CNC) 困难状态的纳税人和有待处理 IA 和 OIC 的纳税人。 IRM 5.19.1.5.19.4 包括当前可自由支配的排除条款的完整列表。

我有...... 之前曾写过一篇博文,解释为什么在证明纳税人欠税之前向他们发出通知如此重要 及 国税局缺乏通知将如何损害纳税人的利益我还指出,国税局实施护照认证计划的计划程序是我纳税人遇到的 20 个最严重问题之一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最严重的问题》重申了我之前对未提前通知纳税人的担忧,以及这种未提前通知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保护。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的研究估计,超过四分之三可能有资格获得认证的个人纳税人在认证之前根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因为他们在收到 IRS 之前就收到了 CDP 通知,这些通知中包含了护照信息。《最严重的问题》还讨论了尽管国务院将延迟 90 天拒绝已认证纳税人的护照申请,但这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让纳税人解决他们的税务责任,并将他们的取消认证通知传送给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处理。我还讨论了护照信函中缺乏有关重要纳税人权利的信息,例如 IRS 认证通知未告知纳税人人道主义或紧急旅行的例外情况,国务院护照“扣留”信中未包括有关向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寻求帮助的权利的信息。

这引出了我在《最严重问题》和 TAS 在年度报告之外的倡导工作中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国税局拒绝将已经开庭的 TAS 案件的纳税人排除在认证之外。国税局有很大自由裁量权来提供认证排除,而局长已经行使了这一自由裁量权。护照认证计划旨在帮助国税局处理难以追讨的未付税款。对于积极与 TAS 合作解决债务的纳税人来说,认证他们的税款有何目的尚不清楚。TAS 的法定职能之一是帮助在解决与 IRS 的问题时遇到重大困难的纳税人。TAS 只接受符合 TAS 案件标准的纳税人的案件(根据 IRC§7811 及 (见附表所附规定) 并且只有在纳税人与我们合作达成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才会保留案件。如果 TAS 可以使纳税人遵守规定并解决纳税人与 IRS 的问题,那么 IRC § 7345 的目的就得到了满足。如果 TAS 无法解决纳税人的账户,那么当 TAS 结案时,如果该账户仍然属于严重拖欠的税款,IRS 可以认证该账户。在 4,200 财年结案且之前未被收税部门确定为当前无法收税的约 50,000 起 TAS 案件中,超过 2017% 涉及考试或收税问题。TAS 结案了其中 75% 的案件(约 70 起),并给予全部或部分减免。

《最严重的问题》讨论了美国国税局如何忽视护照条款的立法历史,这反映了国会的意图,即在纳税人的行政权利用尽或失效之前,不对其进行认证。此外,美国国税局在拒绝排除已经开放的 TAS 案件时,也忽视了自己的指导原则。美国国税局政策声明 5-1 规定,该局负责采取法律规定的一切适当行动,迫使不合规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政策声明 5-2 指出,该局致力于教育和协助那些真诚努力遵守规定的纳税人。当纳税人在账户因护照被拒或撤销而获得认证之前自愿向 TAS 寻求税务问题的帮助时,纳税人就是在真诚努力遵守税法。此外,通过与纳税人合作的过程,TAS 对他们进行教育,使他们保持合规。

如上所述,法定的认证豁免反映了国会的意图,即排除那些试图遵守规定并偿还债务的纳税人,包括那些对其责任提出异议或通过 IA 或 OIC 付款的纳税人。根据立法意图,税务专员行使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排除那些有待决 IA 或 OIC 的纳税人,以及那些不会导致欠款的索赔人。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国税局拒绝排除那些向 TAS 寻求帮助解决税务债务的纳税人,因为他们有经济困难,或者因为国税局的程序让他们失望。认证已经积极与 TAS 合作解决债务的纳税人违反了 纳税人享有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 并且对 TAS 纳税人的态度与那些试图直接与 IRS 解决问题的人的态度不一致。这实际上违反了国会设立纳税人权益办公室的初衷。

由于国税局拒绝了我办公室多次提出的将已结案的 TAS 案件排除在认证之外的请求,我已采取行动保护这些纳税人。截至 11 年 2018 月 800 日,TAS 确定了近 51,000 名纳税人,他们的联邦税债务评估未付金额超过 16 美元,他们在 TAS 有未结案,并且不符合认证例外或排除条件。2018 年 800 月 7811 日,我向这近 XNUMX 名纳税人中的每一位发出了纳税人援助令 (TAO),命令国税局不要向国务院认证他们严重拖欠的税款。根据法律规定,国税局必须避免认证任何这些纳税人,直到这些 TAO 被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国税局局长或国税局副局长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XNUMX(c) 条撤销或修改。

对于在寻求 TAS 协助之前已经获得认证的纳税人,我已向 TAS 员工发布了临时指导意见,授权所有涉及根据 IRC § 7345 撤销、限制或拒绝护照的纳税人案件,如果不符合其他任何 TAS 案件标准,则根据 TAS 案件标准 9 受理。根据标准 9,当我确定有令人信服的公共政策需要向个人或纳税人群体提供援助时,TAS 会受理案件。鉴于纳税人可能因丢失护照和国际旅行权而面临迫在眉睫的、无法挽回的损害,显然有一项令人信服的公共政策来协助任何需要护照认证的纳税人。

我将继续提倡美国国税局行使其重大自由裁量权,将所有有未结 TAS 案件的纳税人排除在护照认证之外。TAS 还将努力协助已获得认证的纳税人解决其纳税义务并取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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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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