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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伊始,我立下新年决心,重启我的博客,定期提供有关美国税收管理的见解和观察。新年也恰逢我发布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为本报告挑选 20 个最严重的纳税人问题始终是一个挑战,因为要写的东西太多了。每年我都会为报告确定一个主题,该主题为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可能会排除许多重要问题。博客可以帮助人们关注这些问题以及纳税人权益服务处 (TAS) 和其他机构在这些领域开展的工作。
我和我的收税顾问花了很多时间处理收税问题和分析收税数据。因此,我的新年第一篇博客非常适合深入研究美国国税局的收税表现。
1998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RRA 98)规定,国税局的税收征收工作必须改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并减少对留置权、征税和扣押来征收税款的依赖。
1998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RRA 98)对国税局征收业务进行了广泛关注。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旨在使国税局能够更有效地使用征收付款选项,例如分期付款协议(IA)和和解协议(OIC),以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并使纳税人更容易达成此类替代付款安排。关于 OIC,国会表示有兴趣让国税局采取“自由接受政策”,以“激励纳税人继续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继续纳税。”(1)在制定该法案时,国会明确表示其信念:“妥协纳税义务和分期支付纳税义务的能力可以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2)
相反,RRA 98 还处理了国税局在使用其强大的收税执法工具(特别是留置权、征税和扣押)方面所报告的滥用行为。国税局与其他债权人不同,因为它有能力采取重大收税行动,而无需诉诸法庭寻求判决。在制定 RRA 98 的过程中,国会表达了这样的信念:“留置权、征税和扣押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重大困难。” (3) 因此,RRA 98 包含了许多新条款,旨在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这些工具,以及留置权和征税的新审查和批准要求。RRA 98 还为纳税人对国税局执法行动提出上诉创造了新的途径,最明显的是通过收税正当程序 (CDP) 听证会。
事实证明,RRA 98 的实施对 IRS 来说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对征收业务而言。回想起来,人们对 IRS 执法行动数量的下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对通过扩大支付选项来改善税收征收和合规性的努力则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美国总审计局(现称为政府问责局 (GAO))在其 2002 年 1996 月的报告中评论了 IRS 减少使用执法制裁的做法,指出留置权、征税和扣押的数量在 2000 财年和 4 财年之间“急剧下降”。(98)RRA 98 实施后,人们普遍认为留置权、征税和扣押的减少反映了 IRS 执法的普遍下降,特别是在 IRS 征收业务方面,并且 IRS 对纳税人服务的新重视与强大的征收计划不相容。事实上,后来对征收计划结果的讨论通常将留置权和征收活动与 RRA 5 之前的水平进行比较,并且这些执法领域的活动增加被认为是 IRS 绩效的提高。(XNUMX)
国税局的数据显示,执法行动的原始数字与欠税征收量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弱。
如下图所示,国税局数据显示,国税局在 RRA 98 之后大幅削减了留置权和征税,但对这一时期拖欠收入的征收没有明显影响。(6)国税局将“总征收收益”一词定义为包括通知流中未付评估征收的金额、纳税人拖欠账户征收的金额(“TDA”,即分配给或等待分配给征收人员的案件)、分期付款协议、延期账户和非主文件账户。(7)
不幸的是,国税局过于关注大量的留置权和征税行动,而没有努力找出能够借助改进的纳税人服务成功实现这一收入的征税处理方法, 例如, 及时的个人联系以及更灵活地使用付款方式,例如分期付款协议和和解协议。
2015 财年,国税局征收工作面临的环境与 RRA 98 实施后的几年非常相似。严重的预算削减导致征收人员减少。从 2010 财年末到 2014 财年末,ACS 固定人员减少了 31% 以上,税收官员减少了 27% 以上。(8)此外,2011 财年和 2012 财年实施的国税局征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所谓的国税局“新起点计划”,更加强调更灵活的征收决策,而不是更多地使用传统的执法行动。因此,从 2010 财年到 2014 财年,国税局征收的税款减少了 45%,(9)留置权申请减少了 51%。 (10)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统执法行动大幅减少,但在此期间,总征收收益以名义金额计算却增长了 14%。(11)
更加引人注目的是,1.7 财年至 2010 财年之间,经通胀调整后的总收税收益率增长了 2014%,表明尽管国税局留置权和征税活动出现大幅波动,但收税收入一直相对稳定。(12)
如下图所示,通过分期付款协议和催收通知收取的收入是总催收收益增加的主要推动力,通过退款抵消增加的催收也做出了一些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初始 IRS 催收通知进行催收是自愿的(尽管有点晚)合规(即,没有留置权或征税促使纳税人付款),并且通过退款抵消来收款是一种完全自动化的方法,不需要 IRS 留置权或征税权。
人们可能将总征收收益的增加归因于纳税人总体增加。2010 财年到 2014 财年,个人纳税人数量增加了约 5%,而企业纳税人数量保持稳定。然而,国税局的数据推翻了这一假设。如下图所示,2010 财年到 2014 财年之间可供征收的 TDA 金额略有下降,从 174 亿美元降至 173 亿美元。(13)与此同时,签发的留置权数量减少了约 50%,从近 1.1 万份减少到 536,000 万份。然而,可供征收的金额中实际征收的金额百分比从 6.0% 增加到 6.4%。下图更清楚地显示了已提交的留置权和可征收金额之间的关系。
我们看到征收的税款也有同样的模式。具体来说,从 45 财年到 2010 财年,征收的税款数量下降了 2014%,而征收到的可用税款比例也略有下降。
现在,影响总收款收益的因素有很多。但这些数据肯定表明,除了留置权和征收的原始数量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导致了收款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的相对稳定性。在我的下一篇博客中,我将探讨这个“因素”可能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