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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纳税人优先法案》的要点及其对 TAS 和纳税人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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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2019月XNUMX日, 纳税人优先法案(TFA) 已签署成为法律。自 2006 年《税收法》颁布以来,《税收法》对国税局的行政程序进行了最为重大的修改。 1998年国税局重组与改革法案。TFA 加强了某些纳税人的权利,并要求修改 IRS 的组织结构、客户服务优先事项、执法程序、信息技术和电子系统的使用。TFA 中的 25 多项规定得到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NTA) 和 TAS 的推荐或大力支持。在这篇博客中,我将总结直接影响 TAS 的条款,并确定我们提倡的条款。

影响 TAS 的规定

纳税人权益保护指令 (TAD) 授权的编纂自 1979 年以来,国税局内一直有一位高级官员为纳税人辩护。最初,该职位是由行政部门设立的,担任该职位的人被称为“监察员”。1988 年,国会将该职位编入法典,并授权发布纳税人援助令 (TAO)。1998 年,国会将该职位更名为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当纳税人因国税局的行为而面临重大困难时,TAO 允许 NTA 命令国税局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

通过 1988 年和 1998 年的法案,国会加强了 NTA 的权力,赋予 NTA 权力和责任,既可以在个案中为纳税人辩护(个案辩护),也可以代表所有纳税人或纳税人群体倡导系统性变革(系统性辩护)。但是,TAO 只能在个案辩护的背景下使用。为了加强 NTA 的系统性辩护能力,专员在行政上授予 NTA 发布纳税人辩护指令 (TAD) 的权力,这类似于 TAO。我应该指出,TAO 和 TAD 都可以由专员或副专员撤销,因此它们主要作为使 NTA 能够将问题提交给 IRS 高层领导进行决策的工具。

TFA 已获得行政 TAD 权力,并首次将其关键方面编纂成法典并加以强化。《国内税收法典》(IRC)现在要求 IRS 在 90 天内对任何 TAD 作出回应,如果副局长拒绝遵守 TAD,NTA 可向局长提出上诉,局长必须遵守或提供书面答复,解释其修改或撤销 TAD 的理由。此外,NTA 的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第 680 页)必须指明 IRS 未及时履行的任何 TAD。法定 TAD 权力将为 NTA 提供额外的工具来引起人们对重要纳税人权利问题的关注,尽管专员始终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它将使国会和公众对任何分歧的性质保持透明。

NTA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最严重问题”的数量根据之前的法律,NTA 必须报告纳税人在与 IRS 打交道时遇到的至少 20 个“最严重问题”。TFA 将这个数字减少到 XNUMX。 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报告 (第 60 页)解释说,变更的目的是“简化和重点突出”报告。

与 TIGTA 协调研究或调查。TFA 要求 NTA 在开始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的任何研究或学习之前,与税务管理财政监察长 (TIGTA) 进行协调,以避免重复工作。

为 NTA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提供统计支持。TFA 要求 IRS 为 NTA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提供统计支持,并指示 NTA 表明 IRS 是否审查或提供了统计信息并确定其有效。

NTA薪资根据之前的法律,IRS 有权决定将 NTA 的工资设定为《美国法典》第 5382 篇第 5 节规定的高级管理部门最高基本工资或“关键工资”法(《美国法典》第 9503 篇第 5 节)允许的工资。尽管 IRS 可以根据关键工资规定向 NTA 支付高得多的薪水,但 NTA 表示担心 IRS 可能会利用其权力设定 NTA 的薪酬,以诱使 NTA 不批评该机构。因此,NTA 建议国会为 NTA 设定固定工资率,就像它根据《监察长法》为监察长设定的一样。TFA 实施了该建议。

纳税人权利条款

除了影响 TAS 的条款外,TFA 还包含重要的新纳税人权利保护条款,其中包括:

我很高兴地报告,国税局似乎致力于有效实施《税收协定》。最近,专员宣布在国税局内成立一个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该机构的《税收协定》实施工作。新办公室将由一个四人小组领导,包括专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工资和投资司、小企业/自雇司和国税局信息技术部门的代表。

我唯一担心的是 TAS 尚未被纳入 TFA 实施团队的核心成员。国会设立了 NTA 职位,作为 IRS 内部纳税人的法定代言人。为了实施名副其实的“纳税人优先法案”,我认为 TAS 应该与 IRS 的主要运营部门一样参与其中,特别是为了实施 TFA 要求,即 IRS 制定全面的客户服务战略、现代化 IRS 的组织结构、创建在线纳税人账户,并制定包括纳税人权利的全面员工培训战略。

无论如何,我们都准备与该机构合作,以对国税局和纳税人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实施新法律,同时确保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优先法案中包含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建议或结论

TAS 建议 来源 TFA 部分
1. 建立独立的申诉办公室,赋予纳税人行政申诉权。如果不允许申诉,应建立纳税人行政抗诉程序。 2019 紫皮书 #35 展位 1001(一) (第3页)
2. 通过邮件和电话开展纳税人服务调查。在对 TAC 的调查中,包括那些试图使用 TAC 服务但被拒绝的纳税人。在纳税人服务调查中,包括菜单选项(例如“其他”),让受访者表明给定的替代方案不描述他们的经验或偏好。在制定纳税人服务调查时,使用焦点小组和对真实纳税人的预先测试,以确保调查反映纳税人的所有潜在偏好。在实施纳税人服务计划时,将满足纳税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放在首位。实施程序以防止采用以强迫纳税人使用在线渠道为隐含或明确目标的服务方法。 2016 年最严重问题 #2 1101(一) (第5页)
3. 将国税局扣押范围限制在非法结构交易范围内。 国税局改革: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者的观点,H.Committee 听证会。关于监督, 115th 国会(19 年 2017 月 XNUMX 日)(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 Nina E. Olson 的声明) 1201 (第6页)
4. 明确《国内税收法》第 6015 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再次。 2019 紫皮书 #52 展位

2011 年立法建议 #4

 

1203的(a)(1) (第8页)
5. 制定规则,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征税时效到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15(f) 条请求公平救济。 2017 紫皮书 #16 展位

2019 紫皮书 #26 展位

1203的(a)(2) (第8页)
6. 修改私人债务追讨法规,排除某些低收入纳税人的债务。 2019 紫皮书 #28 展位 1205 (第9页)
7. 第三方联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 年最严重问题 #12 展位 1206 (第10页)
8. 将 TAD 权力编入法典。

 

2017年紫皮书 #41 展位

2019年紫皮书 #43 展位

1301(一) (第11页)
9. 通过法规确立NTA的薪酬,并取消其领取现金奖金的资格。 2019 紫皮书 #49 展位 1301(c) (第 13 页)
10. 编纂 VITA 补助计划。 2017 紫皮书 #5

2019 紫皮书 #3

1401 (第13页)
11. 澄清国税局员工可以将纳税人转介到特定的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2017 紫皮书 #8

2019 紫皮书 #6

1402 (第17页)
12. 削减国税局纳税人援助中心会降低社区影响力并削弱纳税人接受面对面援助的能力。 2017 年最严重问题 #10 展位 1403 (第17页)
13. 修改《国内税收法》第 7623 条规定,要求国税局在举报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103(h)(4) 条的行政程序签署保密协议后,每两年提供一次状态更新,以便举报人能够监控索赔的进展情况(例如、该投诉是否导致审计、审计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存在任何已收取的收益以及案件是否已被中止)根据举报人办公室制定的程序进行。 2015 年最严重问题#13 展位 1405的(a)(1) (第17页)
14. 举报人未经授权披露退货信息将受到《国内税收法》第 7431、7213 和 7213A 条的处罚。 2015 年立法建议

#14 展位

1405的(a)(2)

(第17页)

15. 制定反报复立法来保护税务举报人。 2015 年立法建议

#13 展位

1405(b)中 (第17页)
16. 授权财政部追回错误存入的退税款并将其支付给正确的纳税人。 2017 紫皮书 #11 展位

2019 紫皮书 #9

1407 (第17页)
17. 欺诈检测系统会导致误报并延迟合法纳税人的退款。 2017 年最严重问题 #20 展位 2001 (第21页)
18.

19.

20.

21.

美国国税局应该采用新的方式来帮助身份盗窃受害者——PTIN、单一联系点、身份盗窃通知以及被盗身份退款欺诈案件的指南。 2011 年最严重问题 #3

2013 年最严重问题 #6

2015 年最严重问题 #16 展位

2017 年最严重问题 #19 展位

2005 (第 24 页), 2006 (第 24 页), 2007 (第 25 页),& 2008 (第26页)
22. 授权财政部针对税务申报者披露或使用《国内税收法》第 6713 条发布具体指导意见。 2017 紫皮书 #40 展位

2019 紫皮书 #39 展位

2009 (第27页)
23. 限制重新披露和未经授权使用通过《国内税收法》第 6103 条规定的“同意”披露获得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信息。 2017 紫皮书 #39 展位

2019 紫皮书 #38 展位

2202 (第32页)
24. 要求提交五种以上 W-2、1099-MISC 和 941 表格的雇主以电子方式提交。 2017 紫皮书 #10 展位

2019 紫皮书 #8

2301 (第32页)
25. 要求国税局每年为员工提供纳税人权利法案培训。 2017 紫皮书 #2

2019 紫皮书 #1

2402 (第34页)
26. 当自动撤销即将发生时,国税局应该通知免税组织。 2011 年立法建议 #10 展位 3102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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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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