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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无力全额支付税款时,《国内税收法典》(IRC)第 7122 条授权 IRS 以和解协议(OIC)的形式接受低于全额的税款。作为接受 OIC 的条件,纳税人必须同意在接受 OIC 后的五年内继续遵守其申报和支付要求。因此,尽管 IRS 同意以低于全额的税款解决税务债务,但 IRS 确保了未来五年的申报和支付合规性,希望养成更好的纳税习惯,同时还能收取原本不太可能收取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不再背负无法全额偿还的债务。
根据《国内税收手册》(IRM)5.8.1.2.3,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国税局认为债务可以一次性全额偿还,或在剩余的法定收款期内分期付款,或通过其他收款方式,则基于可收回性怀疑而提出的 OIC 将不被接受。一旦国税局确认纳税人将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国税局就会确定纳税人的合理收款潜力(RCP)。通常,RCP 将作为可接受的 OIC 金额的基础。国税局在 IRM 5.8.4.3.1 中将 RCP 定义为可以通过所有可用方式收取的金额。因此,RCP 在 OIC 的接受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内税收法》第 7122 条规定,在 OIC 被视为可处理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OIC 提交必须包括部分付款——称为“TIPRA 付款”。其次,纳税人必须支付任何适用的用户费用(除非他或她有资格获得低收入豁免)。此外,《美国国税局规章》第 301.7122-1(d)(1) 条要求 OIC 必须以书面形式制作,由纳税人签署,否则将受到伪证处罚,并包含“国务卿规定或要求”的所有信息。
尽管 OIC 有诸多好处,但我对 IRS 对这一重要项目的管理仍有两点担忧:
首先,我已经报告 这里。, 这里。及 这里。 国税局通常关注的是它能从 OIC 计划中的纳税人那里收取多少税款,而不是如何最好地利用 OIC 计划来实现其所有目标。2017 年, TAS Research 分析 税务调查局分析了 OIC 计划的几个方面。TAS 分析的数据显示,在 60% 的退回或拒绝的 OIC 中,国税局获得的金额至少与所提供金额相当(通常更多)。然而,平均而言,在其余 40% 的退回或拒绝的 OIC 中,国税局通过后续付款仅收回了所提供金额的三分之一。在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退回或拒绝 OIC 的纳税人中,只有 30% 履行了纳税义务。
此外,40 年至 2009 年期间,超过 2013% 的纳税人被 IRS 认定为目前无法追收 - 困难 (CNC),这意味着追收债务将给纳税人带来困难,使他们无法满足必要的生活开支。该人群中纳税人的平均 OIC 金额为 10,378 美元,而 IRS 收取的平均付款总额为 2,659 美元。
显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这些 OIC 人群。也许这些纳税人用朋友或家人给他们的钱来资助他们的 OIC,否则 IRS 无法获得这些钱。即使这些纳税人只能负担得起“低额”OIC,国会也鼓励这样做。IRC 7122(d)(3)(A) 规定“国税局官员或雇员不得仅根据报价金额而拒绝低收入纳税人的和解要约。”如果 IRS 与纳税人合作完善 OIC,而不是拒绝或退回 OIC 然后将纳税人归类为 CNC,那么 IRS 将节省资源并为纳税人提供最终决定权。
当然,纳税人提交的一些 OIC 是不够的。但是,TAS 的研究还表明,如果 IRS 投入一些时间和资源与纳税人合作以获得成功的 OIC,IRS 将在后续的征收工作中节省资源。事实上,拥有被接受的 OIC 的纳税人未来的申报合规性会提高。TAS 的研究表明,拥有被接受的 OIC 的纳税人比 OIC 未被接受的纳税人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可能性高 16%。及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节省了 IRS 的资源,否则这些资源将用于征收这些申报表。同样,拥有被 IRS 接受的 OIC 的纳税人更有可能缴纳后续所得税。52% 拥有被接受的 OIC 的纳税人在 OIC 被接受后的五年内缴纳后续所得税,而没有被接受的 OIC 的纳税人这一比例为 XNUMX%。再者,如果国税局不必向纳税人追讨债务,它就可以节省资源,更不用说纳税人还可以养成良好的纳税申报和纳税习惯。
我的第二个担忧出现在 2016 年,当时 国税局宣布 纳税人提交的未提交所有必要纳税申报表(基于内部研究)的 OIC 将被退回给纳税人,因为无法处理。过去,纳税人会得到很短的时间来提交申报表。此外,现在 IRS 会保留因未按规定申报而被退回的 OIC 所发送的付款。
这些政策决定与 TAS 最近的研究中的分析结果相悖。TAS 发现,少数纳税人第一次没有正确完成 OIC。不到 10% 的纳税人“流失”,这意味着他们在六个月内提交了多份 OIC。然而,近一半的流失纳税人最终收到了被接受的 OIC,这表明纳税人并不是想玩弄系统,而是合法地寻求可接受的 OIC。当 IRS 退回或拒绝 OIC 并且纳税人随后提交新的 OIC 时,IRS 会花费额外的资源来重新处理 OIC,而它本可以与纳税人合作以避免最初的退回或拒绝。这个问题因 IRS 现在保留被确定为无法处理的退回 OIC 发送的付款而加剧。然而,如果纳税人因退回的 OIC 而失去付款,他们可能无力提交第二份 OIC。 最近出台的立法 将免除低收入纳税人的 OIC 使用费,低收入纳税人是指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适用贫困水平 250% 的个人。
鉴于接受 OIC 可能带来的积极效益,IRS 应该研究退回和拒绝的 OIC 样本,找出哪些指标表明 IRS 无法收取超过提供的金额。具体来说,这项研究应该着眼于被拒绝或退回的 OIC,其中 RIS 收取的金额低于提供的金额,以确定其如何夸大了其 RCP 预测。考虑到可以节省的下游 IRS 资源,最近对 OIC 计划所做的更改意义不大。相反,IRS 应该重新考虑其当前的政策变化,转而将更多资源投入到 OIC 计划中以鼓励可接受的 OIC,即使这需要与纳税人进行一些前期工作。这种方法进一步促进了纳税人的最终权利、隐私权以及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