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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8 年 2024 月 XNUMX 日

上诉应允许纳税人选择扩大律师和合规人员参与上诉会议,以促进相互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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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曾多次写文章表达对上诉委员会独立性的担忧。最近,在我的 2016 年度国会报告,我讨论了上诉机构不愿与纳税人合作设计一个考虑到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担忧的“未来状态”。现在,纳税人权利的持续侵蚀又出现了另一个发展 在独立论坛上对国税局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国内税收法》第7803(a)(3)条)。

自 2016 年 XNUMX 月起,上诉部门对其会议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更改,包括其 IRM 中的指导明确允许听证官邀请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参加上诉会议。(IRM 8.6.1.4.4) 如果听证官认为律师或合规人员的出席将提高上诉会议的质量,纳税人不能不同意并坚持仅举行上诉会议。

上诉机构在历史上就已经具备让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参与此类会议的能力,并且听证官有时会在选定的案件中使用这种能力。(牧师。 2012-18) 然而,IRM 的变化是上诉部门为扩大 IRS 人员参与而“更加协调的努力”的一部分。(上诉季刊第 3 卷第 1 期)上诉部门负责人 Donna Hansberry 解释了这一新重点,理由是“让双方在场的目的是协助解决案件。”(2017 TNT 53-4)正如上诉部门负责人最近向我解释的那样,在会议上,合规部门将解释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纳税人也会这样做。上诉官员将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对方的立场。合规部门不会出席上诉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解讨论。

当然,相互理解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目标。然而,所提出的方法的问题在于,它忽略了纳税人和合规部门在争议的上诉前阶段经常发生的现实情况。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在信函审查或自动收款系统中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几乎没有与合规部门的人员接触过。他们收到的信件措辞不当、解释不清;他们从不与同一名员工交谈两次;他们经常提交文件却被忽视。对于这些纳税人来说,他们之所以选择上诉,正是因为合规部门没有人亲自关注他们,他们对合规经历的负面感受对对话来说并不是好兆头。甚至不清楚合规部门的谁会出席上诉会议,因为没有一名员工对纳税人的案件负责。

其次,对于涉及成熟或大型纳税人的案件,当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时,合规部门和纳税人的立场已经一目了然。纳税人来上诉程序是为了重新审视。根据上诉司法方法和文化 (AJAC),上诉程序应该从合规部门收到一份完整的案件档案。如果没有,那么,那就是另一种问题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不要让合规部门有机会在会议上向上诉办公室进行口头辩论。如果合规部门进行口头辩论,那么纳税人的代表将希望在会议上提出自己的口头辩论,而这一切都会增加上诉的时间和成本。

因此,会议程序的这种变化可能会对上诉机构解决纳税人案件的有效性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除其他外,上诉机构强调扩大律师和合规人员在上诉会议中的参与度,这将从根本上改变采用这种方法的会议的性质。一位税务从业者表示,“将国税局员工加入上诉会议,会使上诉会议变得更像一个审判环境,而不是大多数上诉会议的传统做法。”(2017 TNT 53-4)

此外,邀请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参与上诉程序会危及上诉的独立性(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并且可能会给政府和纳税人带来额外的成本,包括案件解决率降低、诉讼增加和长期合规性降低。我知道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担心“……允许合规部门参加上诉会议可能会扰乱纳税人和上诉部门之间的讨论动态。” (www.Law360.com,26 年 2016 月 XNUMX 日)这些问题在没有代表的纳税人身上更加严重,他们可能不知道合规部门和上诉部门之间的区别,并会将合规部门的存在(他们忽视了他们)视为上诉部门与合规部门完全一样的标志。或者,这可以被视为对合规部门的偏袒,合规部门会同时受到两方面的待遇。这些情况破坏了上诉部门的核心独立性和使命。

上诉的全部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一个获得对国税局决定的独立审查的场所。如果没有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在场,就无法获得这样的审查,这让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三个国税局职能部门对一个纳税人。当其他国税局人员出席时, 无用 纳税人对上诉委员会的依赖实际上使上诉委员会与国税局保持一致,不利于和解,只会带来恐吓和更多的诉讼。独立性是有效决策者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上诉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削弱了其独立性——首先,通过 AJAC 项目变得更加官僚化,其次,通过减少面对面会议的机会和沟通机会,在上诉委员会和纳税人之间设置了障碍。 消除至少十二个州的存在.

上诉部门实施的新方法似乎表明上诉部门不再信任自己的听证官,这些听证官需要法律顾问和合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作为一名前执业者,根据这些新规则,在将案件提交上诉部门之前,我会深思熟虑。这种更“准司法”的尝试使上诉更像是上法庭,所以,如果我的客户负担得起,我会问,“为什么不直接上法庭?”当然,所有那些负担不起上法庭费用或不想上法庭而只想进行独立行政上诉的纳税人将被迫进入类似审判的环境——三对一。

我的担忧得到了许多从业者团体的响应,包括美国律师协会。(2017 TNT 89-10)美国国税局已经承认了许多这些问题,但尚未承诺对其已采取的政策做出任何有意义的改变。(2017 TNT 114-3)

我对上诉部门的这一努力感到非常不安,担心从长远来看,这将损害纳税人和政府的利益。纳税人的 在独立论坛上对国税局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应在非对抗性环境中提供,鼓励通过谈判解决案件,不受已经形成并表达了对纳税人案件观点的国税局人员的参与。(《国内税收法》第 7803(a)(3) 条)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实现上诉部门所希望的相互理解,首先让纳税人决定让合规部门参加会议是否有帮助。将决定权交给纳税人尊重纳税人的上诉权利和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这表明了对纳税人的信任,并且实际上可能导致纳税人愿意与合规部门会面。因此,根据我建议的方法,上诉部门的独立性得到加强,纳税人受到成年人的尊重,合规部门提供完善的案件文件,税务管理得到改善。这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双赢的。

无论如何,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些人员在上诉会议中的参与度,并特别关注其对案件解决和纳税人权利的影响。我们将向纳税人和国会通报我们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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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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