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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6 年 2023 月 XNUMX 日

上诉应接受善意请求审查第 6702 条减免罚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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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必要地拒绝了那些寻求行政复议被拒绝的 IRC § 6702 罚款减免请求的诚信纳税人

In 上周的博客中,我讨论了我对 IRS 上诉办公室 (Appeals) 和工资与投资办公室 (W&I) 未能充分识别特定无意义立场并促使其邮寄通知信的担忧。这封信为纳税人提供了 30 天的时间撤回所得税申报表或提交给 IRS 的文件中包括的无意义立场,从而避免适用 IRC § 5,000 规定的 6702 美元无意义申报罚款。然而,缺乏对令人反感的问题的明确识别有时会使纳税人很难及时确定和纠正无意义立场。

在这篇博客中,我将讨论涉及 IRC § 6702 罚款的另一个问题:具体来说,上诉机构拒绝审查 W&I 是否适当地施加了轻率的退税罚款。请记住,仅仅因为 W&I 最初说某个立场是轻率的,并不意味着(至少不应该)它就是如此。我的办公室已经看到许多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善意纳税人对 W&I 施加的 IRC § 6702 罚款的实质或程序正确性提出合理异议,并寻求上诉机构审查被拒绝的罚款减免请求。这种考虑将是纳税人获得对 W&I 评估轻率退税罚款决定的独立行政审查的最后也是唯一的机会。

然而,上诉委员会采取了拒绝审查所有《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案件的政策,即使是那些被 W&I 认定为非无意义的减排请求。上诉委员会采取这一立场,尽管 W&I 的 IRM (25.25.10.8.4) 和信件 告知纳税人,他们有权对罚款提出善意质疑的上诉,前提是罚款已全部支付。在没有这项审查的情况下,纳税人如果认为 W&I 拒绝减税请求的决定不公平或不准确,除了向联邦索赔法院或适用的联邦地区法院寻求司法审查外,别无他法。

实际上,很少有纳税人,尤其是低收入纳税人,拥有财力或剩余精力继续在联邦法院抗争轻率的退税罚款。此外,在许多情况下,抗争罚款所需的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可能超过罚款金额本身。上诉机构对《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罚款的不复审政策剥夺了纳税人的权利 有权在独立论坛上对国税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有权质疑国税局的立场并得到倾听,已被美国国税局采纳并被国会编纂成法典。

先前已接受的上诉被视作对《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处罚的非无谓上诉。 然后它做出了“商业决定” 停止审理与该处罚有关的任何上诉。这项政策最终通过修订后的指导方针得以实施 IRM 8.11.8.2,其中现在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02(a)条或《国内税收法》第 6702(b)条评估的处罚不受行政上诉权的约束。”

随后,TAS 代表纳税人向上诉部门发出了多份运营援助请求 (OAR) 和纳税人援助令 (TAO),这些纳税人对 IRC § 6702 处罚的适用提出了非无意义的质疑。尽管许多 OAR 和 TAO 中描述了令人信服的情况,但上诉部门仍不愿修改其一刀切的政策,即拒绝所有此类审查。纳税人的权利不应为了“商业决策”而被忽视。

国会并不打算以严厉的方式或损害诚信纳税人利益的方式实施《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的处罚。 正如国会最初解释的那样, “委员会认为,对提交抗议申报表立即处以罚款将有助于阻止此类申报表的提交,并将表明国会维护所得税制度完整性的决心……因此,罚款只会针对明显不当的所谓申报表,而不会针对与部长存在有效争议的案件。当然,在无辜或无意的数学或文书错误的情况下,不会施加这种惩罚……”此外,国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限制有关适用《国内税收法》第 6702 条处罚的善意、非无意义的上诉。

正如我上面提到的,上诉部门之前曾接受过寻求审查 IRC § 6702 处罚的非无意义请求。然而,尽管 TAS 反对,并且没有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或提供有意义的解释,上诉部门后来单方面禁止了所有此类审查。然而,这种政策逆转并不是法律要求的,并且 上诉具有法律效力 对 IRC § 6702 罚款进行非无意义的审查。即便如此,上诉部门也剥夺了诚信纳税人对罚款提出非无意义上诉的权利。这项政策的采用和延续代表着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惩罚性和不必要的剥夺,上诉部门应该予以纠正。

我理解上诉委员会担心资源问题,并表示担心会收到大量无意义的上诉。但我并不是建议上诉委员会开始考虑那些反复以无意义立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的无意义抗议或索赔。相反,它应该审查关于 IRC § 6702 罚款的正确性或公平性的善意、非无意义的质疑。这一区别很重要,因为上诉委员会只会审查善意提出的抗议,这些抗议既不妨碍也不拖延税务管理;此外,如上所述, 工作与信息资源管理 (25.25.10.8.4) 要求纳税人先全额支付罚款,然后再寻求退款。(但是,我可以设想一些紧急情况,在这些情况下,W&I 和上诉机构都应考虑促进对这些案件的审查,而不要求全额支付罚款)。这些案件中上诉的可能性可能相对较少,这不仅对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至关重要,而且对维护 IRC § 6702 罚款计划本身的完整性也至关重要。

W&I 已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哪些 IRC § 6702 减排请求是无意义的,哪些是非无意义的。反过来,这种区别反映在 向纳税人发出的不同 105C 号信函 由 W&I 批准(如相关 IRM 25.25.10.8.4 所示)。当纳税人提出非无意义的 IRC § 6702 罚款减免请求,而 W&I 不会批准时,那些已支付评估费的纳税人已经收到一封 105C 信,名义上授予他们上诉权。上诉委员会应重新开始提供这种审查,W&I 已经促进了这种审查,并且出于公平、纳税人权利和优质税务管理的考虑,建议这样做。我敦促上诉委员会恢复其先前接受此类案件的政策,从而向符合条件的诚信纳税人提供独立的行政补救措施,而上诉委员会的成立就是为了提供这种补救措施。

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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