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罚款需要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由国税局评估。 适用法规然而,对于何时必须批准却含糊其辞。这种法律上的模糊性导致法院之间做出相互矛盾的决定,使纳税人不确定国税局应该如何对待他们,并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这对每个人都不利。为了给这一领域带来更多的确定性,国税局已经 拟议法规,为此 公众意见 开放至 10 年 2023 月 XNUMX 日。监管流程的下一步将是 公开听证会将于 11 年 2023 月 XNUMX 日举行.
TAS 鼓励 IRS 和国会划清界限以澄清问题,但我们对划清界限的建议与 IRS 的做法不同。拟议法规成功地提供了明确性,但如果它们能以一种帮助纳税人而不是伤害他们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那就太好了。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1) 条 通常要求除非初始处罚决定已得到相关主管的书面批准,否则不予处罚。然而,法院在解释这一要求时意见不一。例如,美国税务法院在 克莱诉专员,认为在向纳税人发送正式通信(包括向国税局独立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的权利)之前,必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缺陷程序处罚。另一方面,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Chai 诉 专员 在法定欠款通知发布之前,这些处罚可能会随时得到批准。
根据拟议法规,对于须经税务法院审查的预评估罚款,可在发出法定欠税通知之前的任何时间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无需经税务法院审查的预评估罚款可在评估时之前获得批准。因此,拟议法规建立了尽可能宽泛的窗口,并允许在最晚的时刻获得必要的监管部门批准。另一方面, TAS 长期以来敦促 美国国税局要求在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通报拟议罚款之前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这不仅仅是一场学术争论。美国国税局提议的方法存在问题,因为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提高纳税人的潜在罚款可能会导致不恰当的罚款主张。 执业 国会表示担心,一些国税局审查员可能会试图提出罚款,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实施罚款的意图。相反,罚款是作为 讨价还价的筹码 作为案件解决程序的一部分,通过谈判解决。国税局迅速指出,这种做法是未经授权的,并强烈反对。然而,拟议法规中延续的结构并不能保护纳税人免受潜在的滥用。
拟议法规在疏忽处罚方面也错失了机会。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2)(A) 条 在某些处罚的情况下,如未申报和未支付罚款,可以免除监管审查要求。另一项例外规定如下: 《国内税收法》第 6751(b)(2)(B) 条 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计算的罚款,美国国税局将其解释为包括以下情况的疏忽罚款: 《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条.
与《国内税收法》第 6751(b)(2)(A) 条设想的更为机械的处罚不同,过失处罚本质上是主观的,不应免于监管审查。评估纳税人是否犯了 “合理努力遵守” 根据法律规定,国税局工作人员必须评估纳税人的心态、纳税人的努力性质以及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计算机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
国税局政策拟议法规中重申,只有在纳税人作出回应的情况下,才会纳入对过失处罚的监督审查。然而,纳税人可能出于一些可以理解的原因而不作出回应。例如,他们可能已经搬家并且没有收到通知,或者他们可能只是对通知及其要求感到困惑。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能会面临疏忽处罚,而国税局不会对他们遵守税法的合理努力进行任何分析。在没有员工参与的情况下,让计算机确定疏忽会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并破坏《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应提供的保护。因此,为了保护 纳税人的 缴纳不超过正确税额的权利 依法应得,包括利息和罚款, 我之前推荐过 国税局应要求员工确定疏忽处罚,并要求主管批准疏忽处罚,然后才实施。这一决定应基于所有现行事实和情况,而根据现行政策,当疏忽处罚以电子方式生成时,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有时,纳税人会收到自动少报通知,建议进行税务调整和处罚,他们会及时做出回应, 但这并不总是足够的。这种不公平的结果通常发生在低收入纳税人身上,当国税局收到纳税人的回应但在处以罚款之前未能处理和考虑它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可能由于 国税局文件处理积压,纳税人未经监管审查便受到处罚,即使他们已提交答复,有权接受监管审查并考虑其具体事实。
美国国税局对处罚的监督审查方法过于严厉,给纳税人带来负担。除其他事项外,监督审查应在适用处罚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之前进行。疏忽处罚也应推定接受监督审查,而不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评估。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 条提出的法规为美国国税局提供了一个重新考虑其监督审查方法的绝佳机会。这是美国国税局迄今为止拒绝接受的机会,但仍有时间。我敦促美国国税局重新审查其政策,并请求国会考虑澄清法律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