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要求按照既定的规则和原则解决问题,并公平对待纳税人。 IRC 下的国际信息申报 (IIR) 罚款制度 第 61 章,第 A 节,第 III 部分,第 A 节 不遵守这一基本规定。现在是国会修复这一有缺陷的制度的时候了,需要提供一条清晰的途径来实施这些惩罚。这一修复将提供急需的清晰度和最终性,但需要立法。
美国税务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裁决使得这项立法的必要性达到了顶峰 Farhy 诉专员认为美国国税局缺乏法定权力根据 《国内税收法》第 6038(b) 条. 在本系列的第一部分中,我对这一决定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保护纳税人和政府权利的建议。
自从担任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以来,我建议国税局 停止对这些处罚进行系统性评估我已经请求国会 颁布立法 为美国国税局 (IRS) 提供利用缺陷程序处理 IIR 罚款的能力。 除其他事项外,缺额程序允许在评估和支付所称罚款之前在税务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与其他法院相比,税务法院对纳税人来说更容易获得,而且对低收入纳税人来说,税务法院是迄今为止最便宜、最容易处理的法院。修改 IRC 以实施缺陷程序将解决税务法院在 法尔希然而,关于第 61 章 IIR 处罚,还有一个单独的重要问题也需要立法解决。
纳税人有权享有最终决定权和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保护这些权利是高质量税务管理的基石。
未能为第 61 章中的某些处罚规定明确的诉讼时效,表明了《国内税收法》存在缺陷。与该法典中的大多数其他处罚条款不同,没有明确的诉讼时效来影响第 61 章中的某些处罚。该法典中没有任何内容明确禁止国税局施加可追溯到某些法典条款颁布时的处罚。话虽如此,法院在 法尔希“28 USC§2461(a) 明确规定“如果因违反国会法案而规定了民事罚款、罚金或金钱没收,但没有具体说明追偿或执行的方式,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追偿。” 28 USC§2462 规定执行处罚的诉讼必须在五年内开始。
目前,美国国税局遵循的政策是, IRC§6501 ——具体如《国内税收法》第 6501(c)(8) 条所明确规定——某些第 61 章处罚。这意味着适用的诉讼时效通常在提交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申报表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美国国税局在 国内税收手册. 它还被至少一起联邦地区法院案件采用(看到 科利奥特诉美国,2021 WL 2709676)。美国国税局制定的政策与我的建议一致,即将 IIR 的诉讼时效编入法典,与 IRC § 6501 保持一致。
将《国内税收法》第 6501 条的诉讼时效与第 61 章《国内税收法》的罚款联系起来的分析与美国国税局的论点有关,即相关罚款应在通知和要求后立即评估,方式与税收相同。然而,后一种论点在 XNUMX 年被税务法院驳回 法尔希。这一决定的逻辑结果是,不可评估的 IIR 罚款同样不受 IRC § 6501 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了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我强烈建议国会修改第 61 章 A 节第 III 部分 A 节处罚程序,以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正如我在之前的博客中所建议的那样,国会应该让 IIR 处罚受到缺陷程序的约束,这将解决在 法尔希.其次,与国税局的政策一致,国会应确保《国内税收法》第 6501 条明确规定了评估第 61 章《国内税收法》罚款的诉讼时效。
目前,《国内税收法》第 6501(c)(8) 条的明文规定中明确提到了“税收”,但没有提到罚款。美国国税局只是推断第 61 章 IIR 罚款属于其范围。我提议的第二个解决方案将确保罚款和相关税收也受《国内税收法》第 6501 条规定的时效限制。由于美国国税局已经在实践中采用了这项政策,因此它应该支持这样的立法澄清。这一举措将为纳税人提供最终决定权。
最终性或缺乏最终性会对税收遵从产生直接影响。纳税人有权了解第 61 章 IIR 处罚时效的具体条款。时效必须为所有人提供明确性和最终性,同时帮助确保高质量的税务管理。我的建议将实现这些目标,不会为这些处罚提供任何特殊或不寻常的保护。它们只是保证这些处罚受到明确规定的时效以及完善的缺陷程序的约束,就像 IRC § 6501 范围内的其他处罚一样。我建议对时效进行立法澄清,将编纂现有的 IRS 政策并维护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