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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最后更新:9 年 2024 月 XNUMX 日

外国信息处罚:第三部分:密切关注 FBAR 护卫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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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博客系列关于国际报告要求的第三部分。 部分1 讨论了美国税务法院的裁决 Farhy 诉专员 并需要使第 61 章国际信息申报处罚受到缺陷程序的约束。在 部分2,我敦促国会采取措施确保 第 61 章,第 A 节,第 III 部分,第 A 节 处罚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IRC§6501,特别是在《国内税收法》第 6501(c)(8) 条中明确规定。在第 3 部分中,我将注意力转向最高法院在 比特纳诉美国 和我 长期建议 “故意”必须有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一直对海外账户和其他金融关系感到担忧。人们担心这些资源可能难以监控,而且很容易被用于非法用途,例如恐怖主义、贩毒或逃税。因此,国会、财政部和国税局联合行使了其法定和监管权力 获取信息 了解可能流入和流出美国的资金。然而,执法制度应该时不时地重新审查和调整,以保护受统治者免受不必要的困难和不成比例的伤害。

1970 年,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该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要求 美国人士 向财政部报告 任何 外国的银行、证券或其他金融账户 当这些账户的总余额在日历年的任何时候超过 10,000 美元时。这些报告必须以表格形式提交,称为 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报告(FBAR). 即使是表格上的一个小错误 最高可处以 10,000 美元罚款 (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且对于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会更高。

FBAR 报告要求解决了实际的滥用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重要的是,这个政权不要成为不分青红皂白地吞噬所有进入其邻国的人的看门狗。 纳税人和从业人员并不总是熟悉 FBAR 报告要求,在许多情况下,10,000 美元或以上的罚款可能不合适。在 比特纳 决定中,国税局按每个账户评估罚款。这导致即使是非故意违反法规也会受到严重处罚的情况。例如, 在国外生活和工作的美国公民 并且,在美国国税局看来,任何人在其居住国拥有支票和储蓄账户,都可能因非故意违反 FBAR 要求而面临高达 20,000 美元的罚款——每个账户 10,000 美元,不管这些账户是否产生了任何收入。

最高法院最近采取了重要措施,以遏制国税局的过度行为 比特纳诉美国. 比特纳 参与 拥有多个外国账户的美国纳税人 并且五年内未提交正确的 FBAR。尽管 IRS 认为这些违规行为是非故意的,但它仍评估了 272 项罚款,总额为 2.72 万美元。法院不同意对 FBAR 要求和相关罚款的这种解释,而是裁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应按每份报告一次计算,而不是“按每个账户计算的一系列此类罚款”。因此,2.72 万美元的罚款减少到 50,000 万美元,或者在所涉五年中每年仅罚款 10,000 万美元。通过这种方式,最高法院维护了 FBAR 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保护非故意违规的纳税人免受可能改变一生的处罚。

然而,纳税人仍面临额外的不确定性和重大责任,必须予以解决。由于 比特纳 根据该判决,那些被视为非故意不报告的纳税人将面临严厉但至少是有限的处罚。

但是,如果国税局认为 FBAR 报告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则罚款将成倍增加,最高可达 100,000 美元(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或违规时账户余额的 50%。这些罚款可以按年征收。经经理批准,如果审查员认为案件“过分的”这可能导致惊人的不成比例的结果。例如,如果纳税人未能报告最高 25,000 美元的累计余额,则被视为故意,即使该纳税人在美国境外居住和工作的时间不到一年,并且该账户没有产生任何收入,也可能面临高达 100,000 美元的 FBAR 罚款。而《国内税收手册》(IRM) 讨论这种情况 并建议审查人员不要提出超过纳税人账户高额总余额的罚款,IRM 对 IRS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 IRS 可以合法自由地采取更积极的立场。

恣意標準
FBAR 故意行为的规则应与标准税务欺诈案件相同。也就是说,要确定故意行为,政府需要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故意行为的证明应表明故意违反了已知的法律义务。目前,政府和法院正在通过使用 (1) 较低的故意行为定义标准和 (2) 较低的故意行为举证责任来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关键的判定在于区分故意侵权和非故意侵权。在传统民事诉讼中, 税务欺诈调查,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 故意不法行为纳税人为了逃避已知或认为应缴的税款而实施的欺诈行为。因此,纳税人一般不会因无知而犯错或不作为而承担欺诈责任。

在 FBAR 和其他民事背景下,故意通常被定义为涵盖“不仅知道违反标准,还鲁莽行事”或表现出故意视而不见。当谈到证明 FBAR 处罚的故意性时,国税局律师预测 在一份没有先例的 2006 年备忘录中 法院将采用与民事税务欺诈相同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税局采取了更积极的态度,并说服法院,FBAR 违规行为的适当举证责任是“证据充足“因此,美国国税局有时会声称存在故意行为,但这种行为仅仅是推断出来的,而不是确凿的证据。

例如,美国国税局的立场是,如果纳税人未能在附表 B 上的外国账户问题上勾选“是”,并且也未能提交当年的 FBAR,则可证明其存在故意行为。政府可以利用这一失误及其相关情况,指控纳税人“故意视而不见”,并试图履行举证责任。关于什么构成 FBAR 处罚的故意行为,司法先例尚无定论。 有些法院认为 未勾选附表 B 中的外国账户问题框表明存在故意违规行为, 而其他人则认为 在合理依赖报税员的情况下,不能根据这些事实确定故意。如果采用 IRS 方法,则本质上是对未勾选附表 B 方框的严格责任测试。

限制这种混乱并防止出现严厉后果同时仍保留 FBAR 处罚的威慑作用的方法是要求对故意行为承担与民事税务欺诈案件相同的更高举证责任(,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在没有其他证据(如积极行为)的情况下,未能报告不应被视为故意。不应允许国税局仅依靠附表 B 来确定故意。虽然不能完全解决国税局对“故意”的激进解读,但我提出的改变将使许多不知情的纳税人免受严厉处罚,同时仍能实现《银行保密法》的预期目标:即获取美国纳税人持有的外国账户信息。

结论

我有...... 提出的立法 向国会 2023 紫皮书 立法建议要求政府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FBAR 存在故意行为。此外,我建议将故意违规行为的最高民事处罚缩小到违规时账户余额的 50%,并取消 100,000 美元的罚款(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这一变化将保护账户余额较低的纳税人,并防止目前可能出现的超现实情况,即最高 FBAR 罚款可能超过基础账户余额的金额。再加上 比特纳这一系列改革将有助于延续对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公平、有节制、有效的 FBAR 处罚。

部分1: NTA 博客:第 61 章外国信息处罚:第一部分: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需要立法修复

部分2: NTA 博客:第 61 章外国信息处罚:第二部分: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最终决定权,这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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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观点。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代表独立的纳税人观点,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税局、财政部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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