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0 年以来,我 多次推荐 a 立法变革 根据该法案,国会将使外国信息申报罚款和可评估罚款受到缺陷程序的约束,以造福国税局和纳税人。这一变化将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更便宜、更公平的制度来管理这些罚款的初始实施,以及纳税人可以质疑这些罚款的机制。
本博客专门讨论信息举报处罚 第 61 章,第 A 节,第 III 部分,第 A 节 (为简洁起见,以下称为第 61 章)。
接受外国赠与或控制某些外国公司和合伙企业且未能提交所需信息申报表的纳税人,将受到以下处罚: 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 和 6039 (在 IRC 第 61 章中)。IRC § 6038 是要求类似申报并对拥有各种类型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资产和账户的纳税人规定类似处罚的几个法典部分之一。这些第 61 章处罚的特殊之处在于,每个部分都具体规定了处罚,但没有提供评估和收取处罚的权力。我提出了这个担忧 在我向国会提交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并建议国税局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扩大纳税人获得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机会,保护政府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
美国国税局评估第 61 章罚款的能力最近在美国税务法庭受到质疑。 Farhy 诉专员 并且,在一项先例裁决中,法院裁定美国国税局缺乏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b) 条评估和征收罚款的法定权力。
In 法尔希,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a) 条有报告义务报告其在两家外国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但未能按要求提交 形成5471“,美国个人关于某些外国公司的信息申报表,针对多个纳税年度。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b)(1) 条对每一年进行初始罚款,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b)(2) 条进行持续罚款。美国国税局试图通过征税来收取罚款,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诉状,质疑美国国税局评估和试图通过征税来收取罚款的权力。
纳税人提出了一个简单的论点:与《国内税收法典》中的许多其他罚款条款不同,《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8 条没有授权评估其所施加的罚款的语言。纳税人认为,本质上,因为该法典部分不属于 F 标题第 68 章 B 节,题为“可评估的罚款”,由于其中没有任何文字将其罚款条款与任何其他评估和收取罚款的授权联系起来,因此美国国税局无权评估和收取此罚款。
美国国税局提出了几个支持其相反立场的论点。主要论点是,“可评估罚款”是指《国内税收法》中不受缺陷程序约束的任何罚款,并且没有任何法典部分将“可评估罚款”一词限制为第 68 章 B 分章中的罚款。换句话说,因为罚款不受缺陷程序约束,所以根据定义,它们必须是可评估的,这一论点如果成立,将是决定性的。美国国税局还认为,在《国内税收法》中,“税收”的定义(包括“可评估罚款”) IRC§6201 范围足够广泛,涵盖 IRC § 6038(b) 处罚。然而,税务法院对这一分析并不满意。
相反,法院认为纳税人的论点很有说服力,认为国税局无权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评估和征收罚款。除其他原因外,法院指出,第 68 章 B 分章之外的其他可评估罚款通常包含授权其罚款的语言或交叉引用授权法规,或者它们在第 68 章的可评估罚款清单中明确涵盖。
我认为,鉴于第 61 章罚款目前不受缺陷诉讼的约束,并且鉴于根据法院的裁决,美国国税局缺乏将其视为可评估罚款的法定权力,美国国税局本身不能直接评估和征收这些罚款。相反,征收活动需要由司法部进行,但这会增加纳税人、税务管理部门、政府和司法系统的负担。这一判决影响了美国国税局内部大量未结的 IRC § 6038 案件。
为了说明这种破坏的潜在范围,只需看一下与 IRC § 6038 罚款相关的数据,这些罚款通常在提交延迟信息申报表时系统地施加。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工作通常在员工审查评估的有效性之前就开始了。2014 年至 2022 年期间,每年平均有 9,800 起 IRC § 6038 罚款被系统地评估。在这些罚款中,平均减免率为每年 69%,最低为 58%(截至 2023 年 88 月),最高为 354%。这些系统性评估总额每年为 281 亿美元,其中 80 亿美元被减免——平均减免率为每年 2019%(按美元计算)。我们注意到,由于美国国税局就 2020 年和 XNUMX 年的延迟申报罚款提供了广泛的罚款减免, 注意2022-36,我们无法区分哪些减免是由于这些纳税年度的广泛罚款减免,但我们认为该举措有助于提高这些年度的减免率,从而提高 2014-2022 年期间的平均减免率。正如我在 我的 2020 年度报告 对于国会来说,国税局十多年前系统地评估外国信息处罚的决定已经给纳税人和政府带来了行政负担和不必要的开支。
相比之下,国税局员工在检查过程中手动评估的罚款比系统评估的发生率要低得多,而且大多数手动评估的罚款影响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685 年至 2014 年,手动评估的数量平均每年只有 2022 份,平均减免率为每年 23%。以美元计算,每年平均手动罚款总额为 36 万美元,其中 19% 得到减免。
正如我在 2020 年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所解释的那样,早在税务法院做出裁决之前,这就已经是纳税人权利和税务管理方面真正令人担忧的问题。 法尔希 裁决。如上所示,由于 IRS 认为 IRC § 6038(b) 处罚是可评估的,因此大多数处罚都是系统性地主张的,没有任何形式的事先人工审查。这种系统性方法导致评估的处罚远远多于最终维持的处罚。
这种做法让所有相关人员都头疼不已,现在已被裁定为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浪费了所有人的资源,让纳税人遭受了一系列困难。因此,纳税人,尤其是政府,现在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国会的解决。
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方法,正如我在 2020 年度国会报告,将第 61 章罚款视为与税收缺陷相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们强烈建议国会修改《国内税收法》,允许对所有第 61 章处罚(包括《国内税收法》第 6038 和 6038A 条处罚)实施缺税程序。一种可能性是,可以修改这些《国内税收法》条款,增加交叉引用,规定以与其他受缺税程序约束的《国内税收法》条款相同的方式主张处罚。这种方法将允许纳税人在预付款司法论坛上向熟悉税法的税务法庭法官提出这些处罚的异议。
使第 61 章受制于缺陷程序将允许纳税人在评估之前进行行政和司法审查。这将罚款的司法审查权交给了税务法院,这是它应有的权力。由于法官拥有税务专业知识,税务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审理税务争议。
根据美国国税局对《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的处理方式,被处以 10,000 美元罚款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罚款、提出退款申请,并在必要时向相应的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退款诉讼。实际上,纳税人会做出商业决策,权衡在地区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的代理和法律诉讼成本与承认和支付罚款的成本。这种结构对纳税人来说既不高效也不公平,并且违反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缴纳不超过正确税额的权利。这种做法不利于税务管理。
与其他法院相比,税务法院更容易获得法律援助,特别是对于知识较少和没有律师代表的纳税人来说,因为它采用非正式程序,特别是在 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争议 (《国内税收法》第 7463 节)。另一个好处是,纳税人可以选择从 低收入纳税人诊所 或其他 无偿 代表。通常,税务法院对于纳税人(包括低收入纳税人)来说是迄今为止成本最低且最容易操作的司法机构。
自 2020 年以来,我 多次推荐 Free Introduction 立法变革 国会。这一举措将保护国税局免受 法尔希 裁决。更重要的是,它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和公平的制度,以管理第 61 章处罚的初始实施,以及纳税人可以对其提出质疑的机制,同时保护他们的权利。
阅读 第二部分:第 61 章外国信息处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需要最终性,这需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