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有纳税人权利法案吗?
纳税人权利法案分为 10 个易于理解的类别,概述了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和保障。
这也是我们为纳税人开展宣传工作的指导方针。
允许国税局在某些情况下缩短第三方通知要求的拟议法规削弱了重要的纳税人保护,并可能导致纳税人承担国税局造成的延误的后果。
1998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RRA 98)对国税局税务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RRA 98 包含新条款,在国税局打算联系纳税人以外的人(第三方)以获取有助于国税局评估或征收税款的信息的情况下,为纳税人提供额外的保护(《国内税收法》第 7602(c) 条)。RRA 98规定,在联系第三方之前,国税局必须向纳税人提供联系的“合理通知”。
2019 年,另一项旨在改革税收征管的法案《纳税人优先法案》(TFA)通过修订以下条款,进一步加强了 RRA 98 的纳税人第三方联系保护: 《国内税收法》第 7602(c) 条。TFA 用“合理通知”要求取代了联系第三方前的 45 天通知要求。此 45 天通知要求有三项法定例外:
今年春天,美国国税局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通知(REG-117542-22) 将对《贸易便利化法》中规定的 45 天通知要求实施例外规定。 拟议财政部条例 § 301.7602-2(d)(5)(iii) 至 (v) 规定当征税时效剩余一年或更短时间,且存在某些其他情况时,国税局可以将法定的 45 天通知期缩短至 XNUMX 天。
示例: 在审查方面,如果诉讼时效只剩一年或一年以下,案件涉及的问题在法庭诉讼中由国税局承担举证责任,且国税局已提出延长诉讼时效但纳税人拒绝,则国税局可以将 45 天通知要求缩短至 45 天。或者,在征收方面,如果诉讼时效只剩一年或一年以下,且国税局打算请求司法部提起诉讼以减少评估金额或取消联邦税收留置权,则拟议法规将把 XNUMX 天通知要求缩短至 XNUMX 天。
美国国税局提出的法规允许第三方在诉讼时效仅剩一年或更短时间内联系纳税人,而无需提前 45 天通知纳税人,这将削弱对纳税人的一项重要保护,并可能因美国国税局的拖延而惩罚纳税人。
美国国税局通常有三年时间来评估附加税,有十年时间来征收未缴税款。 纳税人权利法案 包括纳税人的 终局性权利 – 即有权了解国税局审计特定纳税年度或征收税款的最大时间。诉讼时效是国税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终局性权利 因为它为国税局评估或征收税款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一定的界限。
美国国税局可能会发现自己试图在诉讼时效一年内评估或征收税款,原因有很多,但与纳税人可控制的行为或事件无关。
示例: 美国国税局可能会做出认真的资源分配,或者员工监督可能会导致美国国税局面临诉讼时效到期。如果美国国税局不采取行动导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纳税人不应该失去国会颁布的重要纳税人保护。
就纳税人可能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情况联系第三方可能会使纳税人个人陷入尴尬境地或损害企业声誉。鉴于国税局规定提出的十天时间框架非常短,而诉讼时效仅剩一年或更短,因此,不难想象一些纳税人会迫于压力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潜在问题,以避免国税局联系第三方可能带来的尴尬。此外,十天的时间框架如此之短,一些纳税人可能没有足够时间收到通知并作出答复。结果,这些纳税人可能会因其敏感的税务信息在没有足够时间回应的情况下被迅速分享给第三方而陷入尴尬境地并损害声誉。
在我 2024 年立法建议紫皮书,我提出了几项建议,以加强对第三方接触的纳税人的保护。具体来说,我建议国会修改 《国内税收法》第 7602(c) 条 要求国税局在向纳税人发出联系第三方的意向通知时,提供其打算寻求的具体信息,并向纳税人提供合理的时间来回应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以便纳税人有机会避免可能令人尴尬或有损声誉的第三方联系。 纳税人权利法案 为纳税人提供 知情权 和 隐私权. 向纳税人提供国税局打算通过第三方联系寻求的具体信息,并给予纳税人合理的时间来提供信息以避免第三方联系,对于保护这些重要的纳税人权利是必要的。
当国税局联系第三方以确定或征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这将对纳税人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并影响纳税人的重要权利。国会颁布 RRA 98 和 TFA 时,旨在加强对国税局第三方联系的纳税人保护。国税局拟议的法规将在某些情况下,当相关诉讼时效还剩一年或更短时,将 45 天的通知要求缩短至 XNUMX 天,这削弱了这些重要的纳税人保护,是朝着错误的方向迈出的一步。
美国国税局应该重新考虑这些拟议的规定,国会应该考虑为第三方联系制定额外的纳税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