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国际信息申报处罚主要影响富人或拥有大量海外资产的跨国公司。事实并非如此。纳税人——其中许多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士、中小型企业主和移民——因未能满足模糊而复杂的外国信息报告要求而面临严重且可能改变人生的处罚,即使他们自愿遵守。
正如我所讨论的 之前的博客 和我 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这些处罚主要影响自愿举报的中低收入个人和中小企业。例如,美国国税局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纳税人(即收入低于 71 万美元的纳税人)征收 6038% 的个人 IRC § 400,000 罚款。同样,它对中小型企业征收 83% 的系统性商业 IRC §§ 6038 和 6038A 罚款。这些罚款可能非常高。例如,在外国赠与的背景下,2018-2021 年,对于收入为 235,000 万美元或以下的纳税人,平均罚款超过 400,000 万美元。其中许多罚款与任何基础应税收入或负债无关。
法院仍在就《国内税收法》第 6038(b) 条是否赋予国税局评估外国信息处罚的权力以及是否可以对纳税人采取行政征收行动展开诉讼。这些问题需要时间才能最终解决。(见 Farhy 诉专员 (税务法院意见 及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意见) 以及 Mukhi 诉专员).
美国国税局和国会可以而且应该立即采取行动,解决纳税人因这些国际信息申报而遭遇的不公平、严厉的处罚制度。我继续提倡美国国税局和国会以公平的方式实施这些处罚,在评估处罚之前向纳税人提供他们的权利。
从国外汇款或拥有外国金融利益或跨境活动的美国个人可能会受到一系列美国报告要求的约束。但这些纳税人通常不知道他们受到国际信息报告要求的约束,即使知道,他们也没有资源聘请税务专业人士来帮助他们完成这一流程。通常,在了解到他们的申报义务后,他们会自愿提交缺失的信息申报表(尽管有些晚),但他们的遵守却招致了严厉的惩罚。这是因为国税局已决定系统地评估其中许多惩罚,这意味着其计算机系统在收到延迟的国际信息报告申报表后会自动评估罚款,而无需国税局人员进行任何审查或采取任何行动。
更糟糕的是,尽管如果纳税人证明他们有合理的理由不申报,国税局可以免除这些处罚,但它通常不会立即考虑对国际信息报告处罚的合理原因减免请求。此外,国税局可能会告诉纳税人他们可以提交减免请求,但随后它不会考虑这些请求并评估纳税人的罚款。结果是纳税人必须在流程后期重新提交任何辩护。
美国国税局的这种傲慢态度对纳税人不公平,对我们的税收制度也非常低效。当纳税人自愿提交逾期纳税申报表时,美国国税局会系统性地评估罚款,从而阻止纳税人自愿遵守规定。 当纳税人知道自愿申报将导致严厉的惩罚,并且挑战起来既困难又昂贵时, 有多少纳税人决定不申报并希望国税局不会发现他们?
现有流程的低效率显而易见,因为国税局最终会减轻许多此类处罚,通常是因为该机构认为给予合理原因减免是合适的。减免统计数据令人瞠目结舌。在 2023 年度国会报告,TAS 发现,对于最常评估的国际信息申报罚款(IRC §§ 6038 和 6038A),在 2018-2021 年期间,按罚款数量衡量的减免百分比为 74%,按金额衡量的减免百分比为 84%。这些高减免率表明 IRS 政策存在缺陷,导致对这些罚款的评估过高。纳税人和 IRS 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处理 IRS 本来就不应该评估的罚款。
尽管 IRS 减轻了许多处罚,但纳税人仍然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情感压力来对抗这些处罚。想象一下,当您认为您的合理原因陈述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可以证明 IRS 不应提出处罚时,打开 IRS 要求付款的催款通知时会有多大的压力。想象一下,当您得知 IRS 甚至没有阅读您的合理原因信时会有多沮丧,而您却不知道它是否会给予减免。如果您恰好住在国外,想象一下,当您居住在一个可能相距数千英里、处于不同的时区、使用与您母语不同的语言的国家时,您必须通过行政程序甚至在法庭上对这些处罚提出异议所带来的挑战。
遗憾的是,这个过程既繁琐又困难,而且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能花费不菲。《国内税收法》不允许国税局发出法定欠税通知(通常称为税务法庭传票),这为质疑这些罚款的评估提供了预付款途径。这意味着纳税人通常只能在全额支付罚款后在美国地方法院或美国联邦索赔法院质疑罚款的实质。在这些法院提起诉讼会产生成本和负担,而且考虑到这些罚款可能会大幅增加, 要求全额付款使得许多纳税人无法获得司法审查,直接损害 纳税人的 质疑国税局立场并得到倾听的权利在没有首先给予纳税人机会对国税局的决定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人全额支付与所欠税款不成比例的罚款是没有道理的。
纳税人通常也无法在通过收税正当程序 (CDP) 程序评估后获得这些罚款的预付款审查。当国税局提交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或提议征税时,纳税人有权向独立上诉办公室 (上诉) 申请 CDP 听证会,如果他们不同意上诉裁定,他们可以向税务法院申请对上诉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税务法院有权确定评估的有效性(即,如果 IRS 遵循行政和法律要求正确评估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先前有机会对责任提出异议,则他们不能在 CDP 听证会或税务法庭上对基础责任的存在或金额提出异议。IRS 和法院对此进行了限制性解释,并认为对基础责任提出异议的“先前机会”是在评估责任之前或之后请求召开上诉会议的邀请(无论是否接受),即使纳税人先前没有机会让税务法庭审查责任,即使没有后续税务法庭审查。先前机会禁令通常会剥夺纳税人在 CDP 程序中和税务法庭上质疑罚款的是非曲直的能力。
好消息是,美国国税局有一个明确而简单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美国国税局现在就需要停止系统地评估这些罚款。 它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申辩权,并在评估罚款之前支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权利,其中必须包括在评估之前审查任何合理原因的减免请求。自从国税局开始系统地评估这些国际信息申报罚款以来,它已经伤害了太多纳税人。如果国税局想要实现其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变革的既定意图,这一简单的改变将为纳税人提供急需的减免,鼓励自愿遵守,并与 纳税人权利法案.
另外,我 继续推荐 国会修改 IRC§6212 为纳税人提供在美国税务法院挑战国际信息申报罚款评估的能力。税务法院由国会设立,是税务专家的法院,通常是中低收入纳税人和小企业在法庭上争取权益的最便宜、最好的平台。由于其法官拥有税务专业知识,税务法院通常比其他法院更有能力审理税务争议。它还更适合没有律师代表的纳税人,因为它提供简化、不太正式的程序,特别是对于不超过 50,000 美元的纠纷。代表自己的低收入纳税人通常可以选择从低收入纳税人诊所或 无偿 代表。
国会设立国际信息申报罚款制度主要是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阻止美国纳税人将收入和资产隐藏在海外。这些都是值得且重要的政策目标,国税局应继续评估和征收这些罚款 在适当的时候.
然而,国税局目前的流程存在问题。国税局没有通过对纳税人的教育和支持来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收法规,而是选择展示其行政权力,对诚信纳税人和违规者施加严厉的执法打击。由于国税局的做法,纳税人(其中许多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中小型企业和移民)因未能满足模糊而复杂的要求而面临巨额罚款。此外,纳税人无法在评估前获得司法审查,以及要求纳税人通常全额支付罚款才能在评估后获得司法审查,这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纳税人的司法审查权,损害了纳税人 质疑国税局立场并得到倾听的权利.
通过采取本博客中概述的简单行动,美国国税局和国会可以对国际信息申报处罚流程做出有意义的改进,这将改善税收管理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而不会破坏处罚制度背后的重要政策目标。
当您阅读此博客时,国际信息申报惩罚程序正在给纳税人造成真正的伤害,而一个紧迫的问题需要迅速解决。纳税人不应该等待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国税局和国会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对纳税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