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4:个人申诉办公室
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持续对独立性表示担忧,这削弱了公众对申诉程序的信心。
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持续对独立性表示担忧,这削弱了公众对申诉程序的信心。
建立从抗议到召开会议的可执行时限标准。 制定并公布完整的申诉流程的约束性时间表,包括:(i) 申诉后的考试反驳;(ii) 反驳或豁免后的案件移交申诉部门;(iii) 从收到申诉到案件分配;以及 (iv) 从案件分配到首次联系和开庭会议。跟踪各阶段的完成情况,并每年报告结果。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不同意实施税务咨询服务处 (TAS) 的建议 (i) 和 (ii),但表示建议 (iii) 和 (iv) 已部分实施。
本建议的第 (i) 和 (ii) 部分涉及 LB&I 和 SB/SE 审查,因为建议采取的行动将在案件处于合规管辖范围内时进行。本建议的第 (iii) 和 (iv) 部分由申诉部门负责,因为建议采取的行动将在案件处于申诉管辖范围内时进行。
LB&I 和 SB/SE 审查部门不同意本建议的第 (i) 和 (ii) 部分。现有已发布的指南已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申请申诉会议的时效性要求。根据 IRM 4.10.8.12.9.3(3),当收到正式的书面申诉或小额案件申请时,审查小组必须在七天内审查该申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第 5 号出版物的要求。作为审查的一部分,审查员将评估任何新的事实、法律论据或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说明、是否需要修改报告或是否需要准备反驳意见。需要补充说明的案件将被视为优先处理事项,并加快审理。
此外,IRM 4.10.8.12.9.3.1 规定,为了满足一般案件结案时间框架,所有必要的行动——包括取得同意、反驳抗议和举行小组经理会议——通常应在收到抗议后的二十天内完成,除非需要进一步发展。
除了上述时间限制外,税务审查程序还强调在整个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与纳税人保持持续透明的沟通。审查员被要求在收到异议后立即采取行动,包括准备迅速而全面的反驳。发出30天通知函后,案件状态代码将更新为13,以便于监控并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案件经理还负责确保在审查结束后及时审查案件并将其移交至申诉部门。
审查案件的范围、规模和复杂程度差异很大。虽然现有指南提供了结构化的时限,但也允许在申诉涉及重大事实或法律复杂性时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对所有案件都设定僵化统一的时限,而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则可能阻碍案件的有效解决,造成效率低下,而非提高时效性。
基于上述原因,LB&I 和 SB/SE 认为,现行 IRM 条款已适当平衡了可执行的时效性标准与应对不同复杂程度审查案件所需的灵活性。参见:IRM 4.10.8.2.4.4,小组结案时限;IRM 4.10.8.12,未达成一致的案件处理程序;IRM 4.10.8.12.7(6),发出 30 天通知函;IRM 4.10.8.12.9.3,上诉会议请求;IRM 4.10.8.12.9.3.1,及时行动——上诉会议请求;以及 IRM 4.46.5.7.3,30 天通知函后续跟进。
关于该建议的后半部分(第 (iii) 和 (iv) 部分),申诉部门赞赏税务咨询服务处 (TAS) 提出的改善纳税人体验的建议,并部分同意实施我们可控范围内的建议。申诉部门已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这些建议的精神,例如,我们目前会跟踪并内部监控案件接收和分配给申诉技术人员 (ATE) 所需的时间。申诉部门必须审理每一起申诉案件,而每一起申诉案件都涉及独特的案件事实和情况,必须单独进行审查。因此,ATE 需要具备必要的灵活性,以便给予每位纳税人的案件应有的时间和关注。此外,申诉部门担心,强制规定案件分配给无法在短时间内开始处理案件的员工的时间限制,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重新分配,造成纳税人困惑,并因多名 ATE 参与而导致效率低下。我们将继续寻求简化流程的方法,以改进税务管理和纳税人体验。
纠正措施: 我们将继续寻找简化流程的方法,以改善税务管理和纳税人体验。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正确地指出,部分抗议到协商会议的流程发生在合规部门,现有的《税务管理手册》(IRM)条款规定了审查抗议和采取后续行动的预期,并且复杂的案件需要灵活性。然而,这些现有条款并未解决本“最严重问题”中指出的纳税人面临的问题。纳税人在及时行使独立上诉审查权后,仍然会遇到长时间且无法解释的延误。
TAS并非建议设定不顾案件复杂性的僵化期限。相反,TAS建议制定已公布的、可执行的里程碑标准,并适当设置例外情况;在需要更多时间时进行后续沟通;进行管理层审核;以及提交年度报告。机构对流程特定阶段的责任并不能免除国税局为纳税人提供从申诉到首次申诉联系的连贯一致的端到端流程的义务。
申诉部门内部对受理和分配时间的跟踪固然有用,但内部监控并不能取代面向纳税人的标准或问责制。如果缺乏明确的审查反驳、转交申诉、申诉分配和首次联系的时间框架,纳税人就无法了解他们的案件是否正在推进、是否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或者是否在各部门交接过程中停滞不前。因此,税务咨询服务处 (TAS) 继续建议为从申诉到会议的整个流程制定可执行的时效性标准。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重申上诉官员在制定和解方案时的独立性。 修订《国内税务手册》,强调申诉官员(AO)独立评估事实、法律和诉讼风险,并制定和解方案,即使最终审批权在于申诉团队经理或申诉团队案件负责人。重申技术指导协调员和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需要主管审查以记录其对申诉官员风险分析的赞同或反对意见。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申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方针,指导税务申诉专员(ATE)根据对事实、法律和适用诉讼风险的评估,客观地协商和解决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税务申诉专员和申诉团队经理(ATM)都会签署和解文件,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与申诉部门内部的其他部门合作,以确保申诉部门作为一个机构,能够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内部一致且独立于美国国税局其他部门的服务。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803(e)(6)(B)条,上诉部门有权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但这种偶尔的咨询与上诉部门自行判断诉讼风险及案件适当解决方案的标准做法并不冲突。这一做法及其独立性已在近期发布的IGM AP-08-0326-0006号文件中得到重申和完善。此外,上诉部门通过培训及其他内部渠道,强调其使命所要求的独立性,以及这种客观性如何体现在上诉部门对诉讼风险的判断中。
此外,申诉部门的国内和国际申诉专家是申诉部门的员工,他们与税务上诉专员(ATE)密切合作,评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风险。由于申诉部门审理的问题种类繁多,税务上诉专员可能并非税务上诉专员在处理纳税人案件的所有相关问题上都具备专业知识。申诉部门的专家是税务上诉专员的重要资源,能够帮助他们以一致且公平的方式解决事实和情况相似的案件。申诉部门不断寻求机会,重申并强调每位税务上诉专员评估事实、将法律应用于事实以及权衡事实和法律诉讼风险的重要性,以寻求可能的案件解决方案。申诉专家的职责是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此外,对于少数需要复审和同意的案件,税务上诉专员会与申诉专家合作;如果出现任何分歧,则应将问题提交至两个领导层级进行解决。
纠正措施: 申诉部门不断寻求机会重申并强调每位上诉法庭代表(ATE)评估事实、将法律应用于事实以及权衡事实和法律诉讼风险的重要性,以寻求可能的案件解决方案。申诉专员的职责是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此外,对于少数涉及复审和同意的案件,上诉法庭代表会与申诉专员合作;如果出现任何分歧,则应将问题提交至两个领导层进行解决。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TAS同意,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803(e)(6)(B)条,上诉部门可以寻求律师意见;上诉专家可以提供重要的技术援助;为了提高质量和一致性,ATM或上诉团队案件负责人(ATCL)的批准可能较为合适。TAS不反对咨询意见、技术咨询或监督批准。问题在于,这些意见是否会成为或被认为会成为决定结果的关键因素。从业人员持续反映,税务官员可能感到受到非正式预期、笼统的风险范围、技术指导或律师意见的束缚,而不是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证据的强弱以及诉讼风险进行个案评估。
现有的指导、培训和升级程序虽然有所帮助,但并未完全落实该建议。TAS 继续建议上诉部门修订 IRM,明确规定:(1) 上诉官员独立制定和解方案;(2) 律师、技术指导协调员 (TGC) 和专家的意见仅供参考;(3) 当外部意见对建议的解决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主管审查部门应记录其对上诉官员风险分析的同意或异议。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提高外部意见和最终结论的透明度。 要求税务官员记录何时寻求法律顾问或税务总署的意见以及咨询的具体事项。如果提供了法律建议,则在行政档案中附上一份简短的非特权摘要。在案件结案时,自动向纳税人提供一份经过编辑的申诉案件备忘录(ACM),或者除非以同等条件与纳税人共享,否则将ACM视为仅供内部使用。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在大多数上诉案件中,包括征求并采纳律师或财政部总法律顾问(TGC)意见的情况,结果和理由都会告知纳税人,所有结果都会记录在行政档案中。税务上诉专员(ATE)和纳税人也会通过协商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和事实考量。披露律师意见也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803(e)(6)(B)条相抵触,该条赋予上诉部门向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的权力,因为此类披露可能会对享有特权的法律建议的性质和深度产生不利影响。
ATE(上诉处理专家)负责准备ACM(上诉处理备忘录),以记录案件的建议解决方案,供其主管批准或认可。ACM作为一种内部管理工具,旨在确保案件解决方案得到妥善支持和记录。由于合规部门不参与完整的申诉会议,ACM会与合规部门共享。我们目前正在评估潜在的ACM政策,并就未来如何处理ACM征求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TAS不建议披露受法律保护的特权法律意见或材料。为避免违反特权,可采取以下措施:记录检察官何时寻求律师、临时法律顾问或其他非ATE(非ATE专家)的意见;明确咨询事项;并酌情提供一份关于该意见或其对案件影响的简要非特权摘要。
美国国税局声称纳税人可以通过协商会议了解最终结果和理由,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透明度方面的顾虑。口头讨论无法形成持久的书面解释,纳税人可能无法推断外部意见是否影响了最终决议。一份有限的、非特权性质的书面解释既能提高程序公正性,又不会对享有特权的法律咨询造成不利影响。
ACM问题涉及另一个公平性问题。正如NTA多年来反复强调的那样,如果ACM是内部管理工具,则应仅供内部使用,不得与合规部门共享。如果申诉部门与合规部门共享ACM,则应在结案时以同等条件向纳税人提供一份经过删减的版本。评估未来的ACM政策是一个积极的举措,但这并不能落实建议或解决当前的不对称问题。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要求纳税人同意律师出席上诉会议。 在律师或合规人员出席申诉会议之前,必须获得纳税人的明确同意。仅在申诉部门认定律师或合规人员出席会议对于处理新颖、复杂或事实性较强的问题至关重要,或纳税人要求其出席的情况下,才允许其出席。申诉部门应提前通知纳税人其出席的原因,并公布年度出席率和结果数据。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上诉会议可分为三个部分:
尽管上诉部门有权这样做,但我们通常不会邀请合规部门或律师参加除预审会议之外的上诉程序。在中间阶段酌情要求合规部门/律师参与,对于上诉法庭而言是一个宝贵的工具,它可以让法庭实时听取双方的意见,以澄清事实分歧和各方的法律立场。然而,我们通常已将这种参与限制在最复杂和最具争议的案件中。即便如此,合规部门/律师仍被排除在上诉会议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的和解谈判之外。
为了强调上诉部门在此领域的克制,并明确我们运作的准则,我们在2025年12月发布了有针对性的临时指南。参见AP-08-1225-0051。该指南落实了TAS的多项建议,其中包括:
纠正措施: 为了强调上诉部门在此领域的克制,并明确我们运作的准则,我们在2025年12月发布了有针对性的临时指南。参见AP-08-1225-0051。该指南落实了TAS的多项建议,其中包括: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申诉部门描述的临时指导意见是一项建设性举措。管理层批准、限制律师或合规部门参与的时间、提前通知以及召开预期会议,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参与并明确各方角色。然而,这些保障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该建议的问题。提前通知和召开预期会议并不等同于纳税人的明确同意。此外,即使排除在最终和解谈判之外,也无法消除以下担忧:在面向纳税人的陈述阶段,律师或合规部门的在场可能会使会议显得对抗性而非独立性。
税务上诉服务处 (TAS) 认识到,上诉部门可能需要外部咨询,并且某些复杂案件可能需要实时澄清事实或法律问题。但是,非上诉部门人员参与面向纳税人的会议环节,必须事先征得纳税人的明确同意或应纳税人要求。上诉部门至少应公布年度数据,包括法律顾问和合规人员的出席情况、纳税人的异议或豁免情况、案件类别和结果,以便美国国税局 (IRS) 和利益相关者评估新指南是否能保障上诉部门在实践中的独立性。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允许纳税人核实是否已收到申诉抗议。 创建一个指示器,当国税局收到申诉时,该指示器可以添加到纳税人的纳税记录中。该指示器应同时显示在纳税人的纳税记录和在线账户中。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计划在收到完整的申诉并移交至申诉部门后,为某些催收案件开发成绩单和在线账户标识,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优先级和系统限制(目标实施日期:2027年9月30日)。由于行政要求以及案件结案程序中可能增加系统性错误,导致延误,美国国税局目前的审查系统不支持标识功能。
纠正措施: 美国国税局计划在收到完整的申诉并移交至申诉部门后,为某些催收案件开发成绩单和在线账户标识,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优先级和系统限制(目标实施日期:2027年9月30日)。由于行政要求以及案件结案程序中可能增加系统性错误,导致延误,美国国税局目前的审查系统不支持标识功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计划为某些催收案件开发成绩单和在线账户信息标识,这是一个积极的举措,税务援助服务处 (TAS) 也意识到系统限制可能需要分阶段实施。但这项计划范围太窄,实施时间也太晚,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将标识功能仅限于已完成申诉并移交申诉部门的某些催收案件,使得审查案件和移交前的“黑洞”阶段基本得不到解决。而这正是许多纳税人最需要确认其申诉已被受理并正在按流程推进的阶段。
TAS 理解 IRS 对现有审查系统可能造成行政负担或系统性错误风险的担忧。这些担忧支持试点项目、控制措施、分阶段实施或有限的状态指示器。但这些担忧并不足以成为完全排除审查案件的理由。TAS 继续建议在记录和在线账户指示器中显示以下内容:(1) 收到申诉请求;(2) 案件已转至申诉部门;(3) 案件已分配;以及 (4) 催收和审查案件的关键状态变更。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可选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09/30/2027
通过统一的数字门户实现通信和文件访问的现代化为个人和企业纳税人提供安全门户,可通过国税局在线账户或申诉界面上传文件、进行安全消息传递,并实时跟踪从申诉到结案的整个过程。确保申诉系统与原部门交换状态和文件数据,以便所有参与方都能依赖单一权威记录。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目前,税务申诉部门拥有多个系统,方便个人和企业纳税人与美国国税局之间进行直接、安全的沟通。例如,这些系统包括一个安全的消息传递数字通信门户和一个安全的文件上传工具。税务申诉部门还设有客户服务热线,帮助纳税人查询他们的案件是否已提交至税务申诉部门。
虽然目前税务申诉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化门户网站,但申诉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一致认为,这样的门户网站将有利于个人和企业纳税人,并能显著提升纳税人的体验。门户网站的开发将作为美国国税局(IRS)更广泛的技术计划的一部分进行评估,并将在资源允许且系统优先级允许的情况下实施。
纠正措施: 虽然申诉部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数字门户,但申诉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 (IT) 一致认为,这样的门户将有利于个人和企业纳税人,并将显著改善纳税人的体验。
门户网站的开发将作为美国国税局更广泛的技术计划的一部分进行评估,并将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可用资源和系统优先级进行实施。
申诉部门目前正在研究 2027 年 3 月 31 日实施日期的可行性。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正确地指出,申诉系统拥有安全的消息传递、文件上传工具和客户服务热线,税务援助服务处也认同这些工具的实用性。国税局还恰当地承认,统一门户网站将显著改善纳税人的体验。然而,现有工具仍然分散,无法提供单一权威记录、实时状态跟踪、统一的文件访问,也无法在申诉系统和原始功能之间实现无缝数据交换。客户服务热线不足以替代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直接访问的安全数字状态信息。
此外,仅承诺在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统一门户网站是不够的,还需要设定里程碑、明确责任归属和具体要求。税务援助服务处 (TAS) 继续建议美国国税局 (IRS) 制定统一申诉门户网站的现代化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安全消息传递、文档上传、数字文件访问、从申诉到结案的实时状态跟踪,以及与发起部门的数据交换,以便所有参与方都能依赖同一权威记录。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可选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03/31/2027
将以诉讼为重点的培训纳入绩效考核标准。 要求税务官员每年接受诉讼风险分析、证据概念、行政法、谈判技巧和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培训。将税务法庭旁听纳入所有税务官员的日常工作,并将培训和法庭实践经验计入关键工作要素。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上诉部门已在其强制性新员工培训课程中为上诉税务人员 (ATE) 提供重要的诉讼风险 (HoL) 培训。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培训,我们正在探索设立一项关于诉讼风险的定期继续职业教育 (CPE) 要求。根据目前的设想,我们将通过融入真实案例研究(包括诉讼风险分析和证据概念)、模拟和情景练习,使这项继续职业教育更具活力和意义,从而强化诉讼风险的实际应用,包括运用公正的司法方法解决争议、进行谈判以及维护纳税人权益。目前,我们正在评估这项培训的可行性和频率。
鉴于我们已将这些议题视为税务代理人核心职责的关键方面,我们已提供多种形式的相关培训。我们同意税务局的观点,即上述类型的额外培训始终有益,我们将尽可能提供此类培训。此外,我们已支持税务代理人旁听税务法庭庭审。
纠正措施: 上诉部门已在其强制性新员工培训课程中为税务代理人提供重要的诉讼风险 (HoL) 培训。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培训,我们正在探索设立一项关于诉讼风险的定期继续职业教育 (CPE) 要求。根据目前的设想,我们将通过融入真实案例研究(包括诉讼风险分析和证据概念)、模拟和情景练习,使这项继续职业教育更具活力和意义,从而强化诉讼风险的实际应用,包括运用公正的司法方法解决争议、进行谈判以及维护纳税人权益。目前,我们正在评估这项培训的可行性和频率。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上诉部门现有的新员工诉讼风险培训、对税务法庭旁听的支持以及对持续专业教育(CPE)的探索都是重要的成就。税务援助服务处(TAS)也认为,运用案例研究、证据概念、模拟、谈判练习和纳税人权利原则的实践培训能够加强税务官员(AO)的决策能力。然而,国税局的回应仍然不够完善,因为它没有承诺开展年度培训、制定必修课程、将税务法庭旁听制度化地纳入所有税务官员的考核范围,也没有将培训和法庭实践与关键工作要素挂钩。“尽可能”提供的培训可能会因工作量压力而受到影响,尤其是在案件量较大时。税务援助服务处(TAS)继续建议上诉部门将以诉讼为重点的培训纳入税务官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强制性的年度培训和结构化的税务法庭旁听将加强独立的风险分析,减少对律师或技术顾问的过度依赖,并提高上诉裁决的质量和及时性。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可选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12/31/2026
通过可衡量的目标和问责制,重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 指示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项目管理办公室按项目和业务运营部门设定ADR提议、接受率、解决率和解决时间的目标。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本着诚意考虑ADR,并将ADR的使用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核。自2027财年起,酌情将ADR培训纳入合规和申诉部门的关键工作要素。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自2024财年以来,美国国税局(IRS)和替代性争议解决项目管理办公室(ADR PMO)一直积极致力于重振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 PMO与相关董事会合作,负责ADR的绩效,ADR项目近期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2024财年和2025财年,ADR案件受理量增长超过60%。此外,ADR项目一直按照《税务管理手册》(IRM)规定的目标时限运作(LB&I案件为120天,SB/SE案件为60天)。为提高透明度,我们每月在IRS内部发布各种ADR数据,并将把其中大部分数据发布在《IRS数据手册》中。申诉和合规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程序,将ADR申请的驳回限制在极少数不符合ADR资格或不适宜ADR的案件范围内。我们共同持续提供关于快速和解 (FTS)、上诉后调解 (PAM) 的培训,以及在整个审查和上诉过程中促进适当使用 ADR 的重要性。
在以妥协为基础且往往取决于纳税人立场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环境中,过度依赖目标和期限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直接说“不”总是比进行真诚的谈判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快更容易。此外,必须注意避免以结果为导向的目标,因为这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即鼓励人们为了满足人为设定的指标而努力,而不是鼓励在适当且符合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努力解决案件。
纠正措施: 自2024财年以来,美国国税局(IRS)及其替代性争议解决项目管理办公室(ADR PMO)一直积极致力于重振ADR机制。ADR项目持续在《税务管理手册》(IRM)规定的目标时限内运作(LB&I案件为120天,SB/SE案件为60天)。为提高透明度,我们每月在IRS内部发布各类ADR数据,并将其中大部分数据发布在《IRS数据手册》中。申诉和合规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程序,将ADR申请的驳回限制在极少数不符合ADR条件或不适宜ADR的案件中。此外,我们还持续提供关于快速和解(FTS)、申诉后调解(PAM)以及在整个审查和申诉过程中促进合理使用ADR的重要性等方面的培训。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申诉部门已采取切实措施重振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包括设立ADR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增加ADR款项接收量、内部共享ADR数据、计划在国税局数据手册中发布数据、减少ADR申请被拒的情况,以及继续开展FTS和PAM方面的培训。税务上诉部门(TAS)也认同,ADR指标不应设定和解配额,也不应迫使员工违背案件事实进行和解。
然而,该建议强调的是项目管理指标,而非基于结果的和解配额。诸如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案、纳税人接受或拒绝、拒绝原因、解决率、解决时间以及按项目和业务运营部门划分的结果等指标,有助于识别障碍并改善ADR的可及性,同时又不影响中立的、基于风险的决策。此外,应将近期取得的进展与ADR使用率历来较低以及申诉和合规部门持续存在的认知、支持和考虑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对比。
税务咨询服务处 (TAS) 继续建议设定可衡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 目标,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秉持诚信原则,对 ADR 的合理使用承担管理责任,并在适当情况下将 ADR 培训作为一项关键工作要素。如果申诉和合规部门之间缺乏问责机制,ADR 就不太可能成为纳税人可靠的早期问题解决途径。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