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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09:民事处罚管理

美国国税局的处罚管理往往不公平,对不当行为的威慑不一致,没有促进有效的管理,因此阻碍了税收遵从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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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1

建立一个由国税局、其他财政部人员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工作组,研究当前的税收处罚制度,并提出行政和立法建议,以确保更公平、更一致地实施处罚,从而提高税收合规性。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由于美国国税局 (IRS) 负责管理超过 200 项民事处罚,因此,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内部审查重点放在具体问题上是最有效的。我们不断改进我们的程序,以确保处罚的执行公平且一致。

例如,我们目前正在全服务范围内开展改进“合理原因助手”工具的工作,该工具可帮助纳税人服务和税务征收部门确定纳税人逾期申报、付款或押金是由于合理原因,还是由于故意疏忽。这些计划中的改进措施基于利益相关者在2024年全国税务论坛焦点小组中获得的反馈,以及一个跨职能团队的直接成果,该团队了解纳税人与使用该工具的国税局员工分享的日常实际情况。这些反馈有助于推动对已评估罚款的合理原因类别和考虑因素进行必要的、有利于纳税人的更新。

再举一个例子,美国国税局每年进行两次民事罚款准确性审查,以验证罚款计算的准确性。平均而言,我们的准确率为98%,任何错误都会在发现后立即得到解决。我们目前正在探索成立审查与追回团队,以扩大此类审查的规模,从而更好地识别系统性罚款问题,并提高一对多解决问题的能力。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民事税务处罚的目的应是鼓励纳税人遵守规定。税务咨询服务 (TAS) 支持美国国税局 (IRS) 改进某些处罚管理的努力,例如其计划改进“合理原因助手”工具,以及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以验证处罚计算的合理性。然而,美国国税局对个别问题的关注并未解决现行处罚制度中最重要的政策问题。虽然核实美国国税局是否准确计算了某些处罚金额很重要(“我们发现准确率为 98%),但它并未考虑处罚背后的理由以及处罚的实施是否有助于其预期目的,而且 98% 的准确率并不包括已减轻或未维持处罚的百分比。此外,某些国际信息申报表 (IIR) 处罚的正确计算并未考虑处罚金额相对于违法行为或潜在纳税义务是否过高,或其目的是否是惩罚性的而非旨在增强纳税人遵守规定。

联邦民事税务处罚制度的重点已从单纯利用民事处罚来加强纳税遵从性转变。美国国税局 (IRS) 需要将其处罚政策的重点重新调整为纯粹以鼓励纳税遵从为目的。有效的方法是成立一个工作组,研究现行处罚制度并提出建议,以确保美国国税局 (IRS) 以改进纳税遵从性为目的,恰当地运用处罚。税务咨询服务局 (TAS) 强烈敦促美国国税局重新考虑其拒绝这样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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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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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2

考虑建立民事自愿披露计划,以鼓励对数字资产等新兴问题的自愿和未来遵守。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 (IRS) 已制定了相当多的计划和程序,以协助解决纳税人的非刑事合规问题,同时鼓励自愿披露和未来合规。虽然 IRS 并没有专门的计划来应对所有新出现的问题,但现有计划允许纳税人在违规行为未达到刑事欺诈程度的情况下解决任何问题。

在制定新的民事披露或和解方案之前,无论是针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是新出现的问题(例如数字资产),还是其他不合规领域,美国国税局都需要考虑问题的范围和不合规程度是否值得制定新的方案具体流程。此外,建立和管理任何此类方案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可能非常庞大。与其制定新的方案,美国国税局更倾向于考虑其他方法,例如改进外联和沟通策略,是否能够帮助纳税人了解最佳的合规途径。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TAS 赞赏 IRS 致力于通过替代方法解决新出现的不合规问题,并认识到解决这些问题存在诸多挑战,包括时间和资源限制。TAS 支持 IRS 着重改进外联和沟通策略,以此作为解决不合规问题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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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3

对向纳税人发出的所有罚款通知进行彻底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内税收法》第 6751(a) 条,并制定程序确保所有罚款通知均符合《国内税收法》第 6751(a) 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罚款通知制定补救程序。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所要求的审查是不必要的,因为国税局通知(包括这些罚款通知)每年都会进行审查,并且我们当前的流程会将所需的信息传达给纳税人。

当纳税人在申报时系统性地评估罚款时,纳税人会收到一份CP通知,其中列明罚款名称、IRC条款以及罚款计算方式。国税局的主文件会计算罚款,并包含将计算结果传递给通知程序所需的所有数据。这些CP通知构成了已发出的罚款通知的绝大部分。根据每年系统性应用的罚款数量,通知在保持系统性程序效率的同时,会尽可能具体。

与手动评估罚款相关的通知包含罚款名称和税务条例 (IRC) 部分。但是,由于罚款是在主文件之外计算的,因此审查员会在罚款通知之前或与罚款通知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罚款计算结果。一般而言,纳税人在罚款评估之前已经收到审查员发出的罚款计算通知,并有机会直接与审查员沟通,提出问题并全面了解罚款计算结果。此外,许多手动罚款通知包含罚款总额和罚款基准率,因此很容易追溯到已评估的违规次数。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税务咨询服务局(TAS)不同意国税局(IRS)审查罚款通知单的必要性。《国内税收法》第6751(a)条的法定要求非常明确——国税局“应”在向纳税人发出的每份罚款通知单中附上某些信息,包括罚款计算结果。从业人员报告称,国税局经常未能在向纳税人发出的罚款通知单中附上罚款计算结果,尤其是在包括个人所得税(IIR)在内的可立即评估的罚款的情况下。此外,要求纳税人“承担”罚款是不可接受的,会给纳税人带来过度负担,侵犯了知情权和不缴纳正确税额的权利,也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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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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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4

在考虑纳税人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之前,停止自动评估所有 IIR 罚款,包括向纳税人提供上诉权利。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在手动评估逾期申报罚款之前,美国国税局(IRS)已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包括现场审查)考量其是否有合理理由。如果罚款是在申报时系统性评估的,纳税人有机会提出合理理由抗辩,如果合理理由被驳回,则可申请上诉复核。因此,现行流程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事前考虑合理理由与利用系统性工具以达到最高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更具体地说,正如国家纳税人权益倡导组织在报告中承认的那样,美国国税局已停止在申报3520表格时评估第四部分罚款,并更新了程序,以便在申报时评估罚款之前审查3520表格和3520-A表格所附的合理原因声明。目前,这些表格是纸质文件,申报时对罚款的考量主要依靠人工,这使得改变程序并在评估之前审查合理原因成为可能,也更加高效。

此外,大多数类型的国际信息申报表 (IIR) 的罚款 - 包括表格 8938、8865、926、8858、8621、8854 和 8992、FBAR 以及附在表格 5471 上的表格 1040 - 只能通过现场审查来评估,在现场审查中,纳税人有机会直接与审查员合作,审查员熟悉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并在评估罚款之前考虑合理原因。

唯一通过编程系统评估的IIR罚款适用于原始逾期提交的5471表或5472表所附的1120表或1065表。对于此类申报量较大的纳税人,系统评估可以对纳税人进行更一致的处理,而不仅仅是对被选中进行审计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无论是否进行实地检查,系统评估都能更好地激励纳税人及时合规,因为纳税人知道罚款都会被评估。这些表格中报告的信息对于了解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准确性非常有价值,并有助于国税局努力缩小国际税收差距。如果将这些罚款转为手动处理,以便国税局能够在评估之前考虑合理原因,这将大大延迟纳税人的申报处理,更重要的是,还会延迟支付纳税人相关1120表或1065表所欠的任何退款。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税务咨询服务处 (TAS) 很高兴看到国税局 (IRS) 停止在申报 3520 表格时评估第四部分罚款,并更新了程序,以便在评估罚款之前审查 3520 表格和 3520-A 表格所附的合理原因陈述。虽然国税局对 3520 表格和 3520-A 表格所做的更改对纳税人有利,但国税局应将取消自动评估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逾期申报的 IIR 表格,并为纳税人提供提出合理原因抗辩的机会,并允许他们在评估之前通过上诉进行行政复议。

税务咨询服务局(TAS)此前曾多次对美国国税局(IRS)处理个人所得税(IIR)罚款的方式表示担忧。这些罚款是系统性评估的,没有任何事先审查,也没有任何机会提供合理理由或其他抗辩理由。它们经常被错误地归类为应税罚款,因此必须在司法审查之前缴纳,这剥夺了纳税人在美国税务法院进行审查的权利,并造成了经济困难。与任何潜在的基础税相比,这些罚款的数额过高,对低收入纳税人和小型企业的打击尤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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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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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5

更新《国内税收手册》,要求在评估罚款之前审查任何合理原因减免请求,包括探索在纳税人附上合理原因声明时在申报表上勾选一个方框的选项。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 (IRS) 负责执行针对每年收到的大量报税的罚款规定。当所得税或就业税申报表逾期提交且有未付余额时,IRS 掌握评估逾期申报和/或逾期付款罚款所需的所有信息。为了提高效率,IRS 会系统地评估这些罚款。纳税人会收到通知,并可提交合理原因声明,IRS 会予以考虑。
如果合理原因被驳回,纳税人有权寻求上诉复核。通过这种方式,现行程序在高效执行处罚以支持自愿遵守处罚的需求与为纳税人提供申诉抗辩的机会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合理原因分析本身并非可以在申报时系统地处理,因为它取决于对纳税人具体事实和情况的考量。但是,如果可以首先考虑合理原因,例如在实地审查中,则纳税人有机会在罚款评估之前提交合理原因声明。

我们将继续权衡潜在改进的优点,例如建议的复选框,这可能有助于确定是否已将合理原因声明附在原始的、延迟提交的申报表上。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 (TAS) 理解,为了实施该建议,需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系统性限制。TAS 支持美国国税局 (IRS) 继续考虑改进系统性罚款评估,包括复选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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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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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9-6

将首次减免行政救济的资格扩展至《国内税收法》第 6654 条和第 6655 条规定的预估税收罚款以及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评估的任何其他罚款。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首次减免 (FTA) 是一项行政豁免,旨在奖励那些有按时申报、缴纳和/或存款记录的纳税人,以达到处罚管理的目的,即提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性。FTA 的及时遵从记录标准不适用于纳税人可能需要或不需要在特定年份提交的基于事件的信息申报表,但在需要提交的年份,这些申报表是国税局核实收入申报准确性的关键。因此,FTA 历来不适用于除未申报、未缴纳和未存款罚款以外的任何罚款,而这些罚款是个人和企业申报中最常见的系统性罚款。

具体来说,关于预估税罚款,每项罚款旨在追回纳税人未按法律规定在全年及时向国税局缴纳的金额所损失的利息。其计算方式与利息相同,只是不按日复利计算。因此,除非预估税逾期缴纳是由于合理原因,否则不宜免除此罚款。此外,前三年的预估税罚款评估并不妨碍纳税人在本年度享受自由贸易协定 (FTA) 的优惠。最后,已经存在一个限制预估税罚款适用的安全港。具体而言,如果应缴税款(预扣/抵免后)少于 1,000 美元(IRC 6654)或 500 美元(IRC 6655),或者应付余额低于纳税申报表上显示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税额的指定百分比,则不会评估罚款。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虽然预估税罚款旨在发挥利息条款的作用,但纳税人通常难以估计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因此,数百万纳税人不满足《国内税收法》第 6654 和 6655 条的要求,每年都要缴纳罚款。例如,在 2023 财年,个人、遗产和信托被处以超过 14 万笔预估税罚款,总额约为 7 亿美元。然而,个人、遗产和信托仅减免了 179,109 笔预估税罚款,总额约为 105 亿美元。虽然预估税罚款的合理原因例外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但将 FTA 扩大到预估税罚款可能会使许多纳税人受益,并减轻提交减免申请的负担。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