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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8:国际

美国国税局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038 条和第 6038A 条评估国际罚款不受法规支持,系统性评估给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带来负担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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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8-1

停止错误评估第 61 章处罚,包括《国内税收法》第 6038 和 6038A 条处罚,并在适当的时候将评估和收款工作提交司法部。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不同意美国国税局缺乏评估第 61 章罚款的法定权力。如前所述,《国内税收法典》提供了两种评估罚款的方法,要么 (1) 根据缺陷程序,要么 (2) 作为可评估罚款,即那些不受缺陷程序约束的罚款。第 61 章(包括第 6038 和 6038A 节)下的罚款旨在执行报告要求,而不是基于申报表上显示的税款或缺陷的存在,即使纳税人多付了税款也可能被处以罚款。从来没有法院裁定美国国税局没有权力在不遵循缺陷程序的情况下评估这些罚款,并且美国国税局一直将第 61 章罚款视为可评估的,只要有记录即可。

此外,第 6201(a) 条中评估“所有税款”的权力是一项广泛的规定,足够广泛地涵盖第 61 章的罚款,而不管应评估的罚款是否仅指税法第 68B 章中的罚款,还是具有不受缺陷程序约束的罚款的更广泛含义。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声称其有权评估第 61 章罚款,这一说法缺乏说服力。TAS 同意,美国国税局并未授权针对这些罚款使用缺陷程序。除了这一否定主张之外,美国国税局并未提供任何明确的法定语言或针对性司法裁决,说明如何正确评估第 61 章罚款。美国国税局第 6201 条只是规定可以评估可评估的罚款,而判例法仅主张不适用缺陷程序的罚款不需要缺陷程序。然而,这些情况并不能证明第 61 章罚款首先是可评估的。美国国税局主要依赖循环逻辑,即仅仅因为美国国税局无法应用缺陷程序,因此根据定义,它必须能够将这些罚款视为可评估的。然而,美国国税局未能解释评估权力是如何因其无法使用缺陷程序而明确授予的。美国国税局试图制造一种虚假的二分法,即缺乏一项权利就会自动产生另一项权利。然而,美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和一些法律评论员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美国国税局评估第 61 章罚款的实际或暗示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在没有国会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第 61 章罚款的评估和征收必须提交司法部。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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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8-2

一旦发现纳税人延迟提交国际信息申报表,就向其发送软通知,以此来增强合规性并尽量减少被处以的罚款数量。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通常,国税局使用软通知提醒纳税人注意潜在的不合规行为,使他们能够采取行动以达到合规要求(如果适用)。由于第 6038 和 6038A 条的申报要求是基于事件的,因此国税局无法在纳税人提交表格之前确定谁有要求,除非是直接与纳税人沟通的情况,例如现场审计。因此,国税局无法提前识别缺失的表格,也无法在评​​估罚款之前发送软信以鼓励纳税人遵守规定。只有在纳税人通过延迟申报解决了未申报问题后,才会系统地评估这些处罚。向纳税人发送软信,而没有让他们采取任何行动来纠正他们的不合规行为,会让纳税人感到困惑,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并且会浪费国税局的资源。这也不利于纳税人齐心协力了解他们的纳税义务并及时遵守规定。与其他可评估的处罚一样,在提交申请时评估这些处罚可以提供最公平的执法待遇。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预评估函件对纳税人和 IRS 都有利。我们同意,传统的软信函允许初步合规以避免罚款,在本案中将无法使用。然而,IRC §§ 6038 和 6038A 罚款减免率很高,这表明许多此类罚款的评估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理的。解决这种情况的一种方法是发送函件,无论是软信函还是其他形式,让可能受到影响的纳税人有机会解释为什么一开始就不应该评估罚款。这种方法将有助于教育纳税人,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先评估然后减免这些罚款的低效和繁琐的做法。此外,它还将通过让 IRS 更好地区分善意错误和故意不遵守税收规定来促进税收公平。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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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8-3

将首次减免资格扩大到第 61 章的所有罚款,包括《国内税收法》第 6038 和 6038A 条的罚款,无论基础纳税申报表是否延迟提交。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的首次减免 (FTA) 政策仅适用于三种常见的民事处罚:未申报2、未缴纳和未存入。国内和国际信息申报均不符合条件。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首次减免第 61 章处罚既是可能的,也是可取的。只要相关的 IRC § 6038 处罚获得首次减免,IRS 就已允许减免 IRC §§ 6038 和 6651A 处罚。根据 IRS 提供给 TAS 的信息,它估计该领域 40% 的减免归因于这种做法。由于首次减免是一项政策问题,因此 IRS 可以自由地为所有第 61 章处罚提供广泛的首次减免,我们继续建议 IRS 通过首次减免程序减免这些处罚。这一扩展将有助于教育纳税人并简化税务管理。它将促进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法律,促进 IRS 收集信息,并大幅减少主张的处罚数量。诚信纳税人的权利将得到保护,而 IRS 仍将收到必要的信息。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