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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I #6: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602、7604 和 7609 条执行传票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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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MLI #6-1

修改第三方联系信函和内部指导,包括更新后的 3164-A 信函27,以告知纳税人国税局的需求,并在联系第三方之前给予纳税人合理的机会提供信息。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联系第三方的程序平衡了纳税人和第三方对隐私的期望与有效税务管理的需要。2019 年《纳税人优先法案》(TFA)改变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通知要求,并规定了第三方联系提前通知的时间和所需内容。国税局及时实施了这项 TFA 规定,以确保我们的员工适当遵守修订后的要求。

国税局员工被要求在发出传票之前先尝试自愿从纳税人和证人那里获取信息,如果国税局记录中提供了所需文件,则不要发出传票。如果未提供记录,或者提供的记录不完整,他们将诉诸送达传票。请参阅 IRM 25.27.1。

更具体地说,国税局在联系第三方获取信息之前,会通过电话、面对面或书面方式向纳税人索取信息。职能部门需要记录与纳税人的联系,并概述所需的具体行动。现场收集使用表格 9297(纳税人联系摘要),现场审查使用表格 4564(信息文件请求),向纳税人索取确定或征收纳税义务所需的信息。如果纳税人遵守请求,国税局可能不需要与第三方联系。

当我们必须联系第三方时,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与任何第三方联系前 45 天提前通知联系第三方的意图;我们会记录每次联系(除非有例外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向其提供联系人名单。

美国国税局非常关注个人受到伤害或企业声誉受损的问题。我们的程序已经促进了与纳税人的公开沟通,以获得他们的合作,并为纳税人提供了充足的机会自愿提供信息。因此,我们不同意实施 TAS 的建议。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虽然我们感谢国税局的回应,但国税局可以在这方面做更多工作,告知纳税人其具体需要什么,比如更新内部指导和纳税人通信信函,包括 3164-A 号信函,以便纳税人有时间回应国税局的具体要求,并减少传票执行挑战。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