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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I #3: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和 (b)(2) 条规定,与准确性相关的处罚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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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MLI #3-1

发布监管指导,明确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的监管批准必须在美国国税局第一次向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提议将罚款作为调整之前进行。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过去几年,国税局一直致力于确保我们的流程和程序准确反映所有审查计划何时需要监管部门批准。我们感谢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NTA) 认可我们的努力,并在其报告中指出,由于国税局未能遵守监管部门批准要求而导致纳税人胜诉的法庭判决数量较去年大幅减少。

关于建议国税局发布监管指导意见,明确第 6751(b) 条下的监管批准必须在国税局首次向纳税人发送书面通知提出罚款调整之前进行,国税局同意部分实施该建议。财政部 2020 年 2021 月 17 日发布的《2020-12 年优先指导计划》将有关监管批准拟议罚款的拟议法规列为指导项目之一,这些项目将成为财政部、国税局和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在 1 年 202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 XNUMX 个月期间的工作重点。最终法规规定的最终规则并非预先确定的。将考虑许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对任何拟议法规收到的公众意见。

纠正措施: 2020 年 2021 月 17 日发布的《财政部 2020-12 年优先指导计划》将有关拟议处罚的监管批准的拟议法规列为财政部、国税局和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在 1 年 2020 月 30 日至 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 XNUMX 个月期间将重点关注的指导项目之一。最终法规规定的最终规则并非预先确定的。许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都将得到考虑,包括对任何拟议法规收到的公众意见。

更新:11 年 2023 月 XNUMX 日,美国国税局/财政部发布了有关处罚监管批准的拟议法规。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TAS 赞赏 IRS 在本财年优先发布有关监管批准要求的指导意见。如果本财年未公布拟议指导意见以征询公众意见,我们希望下一财年的计划中能纳入该指导意见。

更新:该指南尚未发布。这是当前 2021-2022 计划的结转项目。

更新: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正在审查最近发布的法规。

更新:TAS 审查了法规。他们没有说明 TAS 要求什么。我们将此建议视为未采纳,并予以关闭。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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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MLI #3-2

更新 IRM,以澄清如果 IRS 使用计算机程序根据疏忽确定与准确性相关的罚款,则 IRS 员工必须首先联系纳税人并审查事实和情况,然后才能确定是否适用疏忽罚款,并且 IRS 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以确保在确定罚款之前罚款是适当的,这与考试现场和校园政策主任致现场考试区域主任的备忘录 SBSE-04-0920-0054(24 年 2020 月 XNUMX 日)一致。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不同意税务咨询服务处的建议,即当国税局使用计算机程序确定基于疏忽的准确性相关罚款时,要求员工在确定疏忽罚款的适用性之前联系纳税人并审查事实和情况,并在主张罚款之前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国税局使用计算机程序评估罚款的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税务管理。《国内税收法典》第 6751(b)(2) 条规定,管理人员无需批准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计算的任何罚款(无需员工独立确定罚款是否适当而评估)。NTA 的报告还承认了 2020 年的裁决,税务法院在该裁决中裁定国税局无需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因为罚款是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计算的。

美国国税局使用计算机程序来确定自动漏报 (AUR) 程序的准确性相关罚款。AUR 将纳税人收入和第三方(如银行、经纪公司和其他付款人)在信息申报表(例如 1099 表、W-2 表)上提交的扣除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报告的金额进行匹配。美国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援引《美国国税局规章》1.6662-3(b)(1)(i) 建议,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包含信息申报表上显示的收入金额,则强烈表明存在疏忽。基于此意见,我们认为 AUR 程序在确定是否适用疏忽罚款之前不需要与纳税人讨论任何其他事实和情况。

尽管如此,《国内税收手册》第 20.1.5.2.3 条《罚款监管批准 - IRC 6751 程序要求》规定,如果纳税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提交回应,质疑罚款或罚款所对应的税额,则在签发包含罚款的任何法定欠税通知之前,必须获得书面监管批准。《国内税收手册》的这一部分进一步规定:“一旦服务部门员工独立决定追究罚款或追究罚款所对应的税额调整,通过电子方式自动计算的罚款例外情况将不再适用。”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对国税局不会重新考虑其政策感到失望,该政策是仅基于单一的疏忽迹象就施加与准确性相关的罚款中的疏忽部分,而不分析与疏忽裁定相关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国税局使用电子方式确定疏忽剥夺了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享有的保护。2020 年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的相关立法建议解释了纳税人可能没有疏忽行为的情况,尽管第二年信息申报表中有未申报的收入。国税局坚持仅基于计算机程序就判定疏忽罚款,这将继续侵犯纳税人享有公平公正税收制度和不缴纳超过正确税额的权利。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