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I #3: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662(b)(1) 和 (2) 条规定,与准确性相关的处罚
发布法规,明确规定《国内税收法》第 6751(b) 条要求的书面监管批准必须在国税局首次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正式传达拟议罚款之前进行。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沒有给出。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法规将明确监管审批的时间,使纳税人受益。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更新 IRM,要求不仅在“发布法定缺陷通知(SNOD)之前”获得书面监管批准,而且在“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将处罚正式传达给纳税人之前”获得书面监管批准,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将实施处罚。”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沒有给出。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从 IRM 中删除误导性指导将会防止员工在为时已晚的时候获得主管部门对处罚的批准。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