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词:

MSP #08:函授考试

国税局的函件审查程序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而且无法有效地教育纳税人并促进他们未来自愿遵守税法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1
1.

TAS 建议 #8-1

在结束函件审查之前,要求国税局员工与纳税人之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联系(可以通过拨打或接听电话来满足)。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函件审查程序专门设计为基于邮件的工作流。选择有利于此类审计的申报表和问题。此工作流补充了需要更高级别纳税人联系的其他工作流。《国内税收手册》 (IRM) 4.19.13.10.1 中的现行函件审查程序要求员工在提供的纳税人信息不足且已发送审计报告时通过电话联系纳税人或授权委托人。使用自动函件审查系统 (ACE) 处理未回复的案件。使用该系统使 IRS 能够在收到纳税人回复之前无需或仅需要极少的税务审查员参与的情况下处理指定案件。由于 ACE 系统将通过创建、法定通知和结案流程自动处理案件,因此当纳税人未能回复初始函件联系时,无需税务审查员参与。

对于此类无回复案件,由于函件审查没有资源通过电话联系每位纳税人,因此将通过信函和通知进行联系。函件审查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审计问题的信息以及解决问题所需的支持文件。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选择获取有关审计流程和适用税法的更多信息。纳税人可以拨打审查免费电话热线以获取有关其具体案件的信息和/或将解决纳税人问题的文件。

我们理解,收入或教育水平较低或存在语言障碍的纳税人可能更难理解税法。我们感谢纳税人权益服务处与审计改进小组的合作,该小组专注于涉及劳动所得税抵免 (EITC) 的审查。该小组开发了一个在线工具,即 886-H-EIC 表格工具包,可帮助纳税人确定解决审计所需的正确文件。该工具包根据纳税人的回答量身定制,以适应他们的情况。这项工作是根据税务准备人员、低收入税务诊所顾问和纳税人的反馈实施的,他们对确定证明 EITC 资格所需的文件表示担忧。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首先,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要感谢国税局在创建 886-H-EIC 表格工具包方面的合作,该工具包为纳税人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尽管取得了这一进展,但工具包并没有消除个人联系的需要。《最严重的问题》讨论了 TAS 的一项研究,该研究显示了扩大与纳税人的个人沟通的好处。直接联系可以帮助纳税人了解他们做错了什么以及如何避免将来犯同样的错误。尽管 IRM 指示员工在函件审查期间拨打电话,当纳税人信息不足且已发送审计报告时,但这可能为时已晚。除非纳税人知道要求延期,否则他们只有 30 天的时间来提供正确的信息。在流程早期(在发送检查报告之前)提供个人联系,可能有助于纳税人第一次提供正确的信息,或在国税局进行发布审计报告的过程之前修复它。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2
2.

TAS 建议 #8-2

通过函件审查来衡量纳税人的申报合规情况(包括提交申报表、申报表错误以及申报表少缴税款),并根据对合规性的影响,应用这些数据来指导审计选择。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由于我们每年审查的纳税人数量庞大,监控个别纳税人审计后的行为将成本高昂。此外,我们不能假设纳税人行为的变化是审查的结果。纳税人的行为可能因各种原因而逐年变化,包括其就业或其他环境因素的变化。我们也可能不知道随后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要确切了解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或行为变化的原因,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后续检查。这对纳税人来说会很麻烦,并且可能不是最有效的 IRS 资源利用方式。因此,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这不是对有限 IRS 资源的最佳利用方式。但是,我们会分析封闭式审查结果,以用于改进我们的审计选择流程。我们将继续使用汇总的审查数据来查找需要进一步教育纳税人、更改表格或说明或开展外展活动的领域。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的回应大致描述了它如何使用汇总的检查数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它是否分析纳税人在检查后的后续申报行为的细节。美国国税局提出了一个有效的观点,即监控每个接受检查的纳税人的后续申报行为可能会花费高昂。然而,美国国税局可以使用对不同问题进行审计的不同纳税人的样本来确定这些检查如何教育纳税人或导致他们重复同样的错误。虽然美国国税局正确地指出,纳税人的行为会根据几个因素逐年变化,但美国国税局可以对其他因素进行分析和控制,以便与纳税人进行比较。美国国税局可以比较纳税人犯下特定错误的可能性,即之前接受过某个问题审计的纳税人与未接受过审计的纳税人,控制诸如申报状态、收入、年龄和其他因素。这两组之间的差异表明检查在改变纳税人行为方面发挥了作用。

令人惊讶的是,国税局将后续审查描述为繁重的工作,因为国税局对已接受下一年度审计的纳税人进行相关年度审计是一种常见做法。最后,尽管进行审计确实会耗费资源,但国税局应该考虑增加自愿遵守和更好地选择接受审计的纳税人所带来的成本效益。

基于美国国税局在回应中承诺采取的有限行动,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不同意美国国税局将此回应描述为“部分同意”。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3
3.

TAS 建议 #8-3

当国税局通过电话或信函收到纳税人的回复时,继续指派一名员工进行信函审查,并通过在剩余的审查过程中保留该员工作为唯一联络人来扩大这一权利。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函件审查计划专门设计为基于邮件的工作流。选择有利于此类审计的申报表和问题。当函件审查收到纳税人或代表的回复时,会将其分配给一名员工。该员工仍是唯一的联系人。如果收到有关该案件的其他回复,这些回复通常由同一名员工审查。

鉴于该计划的设计,员工没有能够直接接听外部来电的电话。相反,该计划旨在让所有校园运营部门的企业电话都由公司接听。当纳税人拨打免费电话时,他们的电话将被转接给下一位可用的助理。助理经验丰富,可以查看案件历史,并将与纳税人一起解决问题。单靠打电话并不构成对员工的分配。在收到纳税人的文件之前,不会指派员工负责案件。但是,如果纳税人已通过信件回复了初始联系信,后来拨打了免费电话,并且在通话结束时不满意,纳税人可以选择让指定的税务审查员回电。

该计划适当地执行了 1998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中的指示,即在可行的范围内制定程序,如果对纳税人有利,则由一名国税局员工处理纳税人的问题,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鉴于技术限制,从头到尾指派一名员工处理纳税人的信函审查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在收到书面回复后,我们可以指派一名员工进行审查。我们不同意建议将这一指派程序描述为一项有待扩大的“权利”。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令人不安的是,国税局不同意“建议书将这种分配程序描述为一项有待扩大的‘权利’”。首先,分配一名员工无疑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这是 3705 年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RRA 1998)第 98(b) 节规定的。其次,应该扩大国税局对这项权利的实施范围,因为国税局目前的程序只实施了一半。纳税人在函授考试期间提交文件后,国税局才会指定一名员工作为联络人。这忽略了在提交文件之前打电话的纳税人。《最严重的问题》指出,函授考试中有多少来电者是重复来电者;然而,这些纳税人每次都必须与不同的员工交谈。此外,随着国税局实施使用虚拟服务的计划,纳税人可以在视频通话中共享文件,但无法获得与邮寄文件的纳税人相同的好处,因为国税局只要求在收到纳税人的邮寄信件后指派一名员工。即使对于已提交文件并被指派给一名员工的纳税人,如果他们打电话询问问题时,与不熟悉其案件的员工交谈,这种指派也毫无用处。

虽然对电话中员工不满意的纳税人可以要求指定的税务审查员回电,但这种做法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并浪费国税局的资源,因为一个联系人就足够了。国税局提到技术限制似乎不诚实,因为国税局自己设计的系统使员工无法接听直接、外部的来电。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希望国税局重新考虑其政策并取消其对该计划施加的技术限制。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4
4.

TAS 建议 #8-4

根据 RRA 98 § 3705(a),在发出的纳税人信函上,注明审查了纳税人信函的税务审查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税务审查员已审查过该特定文件并作出裁定。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根据 3705 年《重组与改革法》第 1998(a) 节的规定,《国内税收手册》中有关信函审查信函的规定规定,任何回复纳税人信函的信件都必须注明发件税务审查员,以便后续联系。请参阅 IRM 4.19.10.1.5.1(6)。提供免费电话号码是因为税务审查员没有能够直接接听外部来电的电话。所有审查员都接受了有关所有审计问题的广泛培训,以便有效地接听电话。信函审查免费热线允许纳税人联系任何校区的经验丰富的助理以获得即时帮助,而无需等待单独指派的审查员回电。如果在通话结束时纳税人不满意,他们可以选择让指派的税务审查员回电。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只提供了一个通用的免费电话号码,忽视了 RRA 98 § 3705(a) 的宗旨。RRA 98 § 3705(a) 要求“纳税人提供就通信事宜可联系的美国国税局雇员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唯一识别号码……”(着重号是我加上的)。如果纳税人无法联系到他或她“就通信事宜可联系”的具体雇员,那么提供电话号码就没有什么意义。如果美国国税局担心纳税人宁愿与任何审查员通话,以避免等待特定雇员回电的时间,那么美国国税局可以让雇员的语音信箱留言提供通用的免费电话号码,以便不想等待回电的纳税人拨打。与上述回应类似,美国国税局将责任归咎于自己强加的技术限制。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5
5.

TAS 建议 #8-5

对函授考试后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以了解他们对考试过程的理解以及他们对国税局和申报纳税的态度。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自 1998 年《重组与改革法案》颁布以来,美国国税局一直进行着客户满意度 (CSAT) 调查分析。小型企业/个体经营部门 (SB/SE) 的研究职能每年都会完成 SB/SE 职能部门的 CSAT 调查结果分析和报告。

CSAT 调查问卷旨在征求纳税人的反馈意见,以了解他们对审查过程的理解以及他们对 IRS 的态度和感受。纳税人被要求对 IRS 处理审计的总体方式进行评分,以及我们给他们的信件是否充分解释了审查过程。纳税人还被邀请提供有关其体验的任何正面或负面的反馈和评论。

我们会审查调查结果,并利用这些结果确定流程改进机会、为项目审查做准备以及确定培训问题。此外,我们还会利用调查结果确定审查过程中沟通不畅的领域,并根据需要修改信函,以增加纳税人的清晰度。我们每年都会审查调查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

调查对象由承包商从所有结案总数中确定,预计每个校园至少调查 193 名纳税人。所有结案的数据每月发送给调查承包商。调查整个函授考试人口的成本过高。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不同意国税局对实施该建议的描述。最严重的问题解释了客户满意度调查如何无法反映纳税人对国税局以及申报和纳税的态度。允许纳税人提供任何其他意见的开放式问题将无法收集有关纳税人是否改变了对国税局的态度以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统计有效数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欢迎有机会与国税局合作起草其他问题,以帮助国税局更好地确定函授考试对纳税人的影响。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6
6.

TAS 建议 #8-6

收集有关纳税人在信函审查中提交的哪些形式的文件被视为不充分的数据,并修改现有的信函审查信函以更好地解释文件要求。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目前尚无系统性数据收集工具来收集这些数据。但是,还有其他内部流程可以提供此类信息。税务审查员必须使用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来记录工作文件。此外,对纳税人的回复解释了信息不足的原因以及需要哪些额外信息。有内部流程可以向计划所有者提供反馈。例如,员工通过管理链和其他员工反馈工具(如服务范围电子研究计划 (SERP) 反馈工具)提出文档问题。

项目所有者审查收到的反馈,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现有信函,以及是否需要澄清信息文件请求,以便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指导,说明可接受的文件来支持正在审查的问题。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国税局制定了内部流程,向计划所有者提供信息,告知纳税人哪些类型的文件令人困惑,或国税局可以在哪些方面提供进一步指导。尽管没有系统性数据收集工具,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希望国税局通过员工培训和其他信息传递,强调审查人员向计划所有者提供此类信息的重要性。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7
7.

TAS 建议 #8-7

终止使用组合信函的做法,并在发布初步审计报告之前向纳税人提供初步联系。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此前曾采取行动减少使用组合信函。我们在函件审查中只对一小部分案件使用组合信函,而且只有在美国国税局已经掌握了支持审查问题的内部信息时才会使用。纳税人仍然有机会对事实提出异议并提供支持或更正的文件。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对国税局继续使用组合信件感到失望,这种信件向纳税人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国税局在开始审查之前就已经做出了决定。这些信件侵犯了纳税人质疑国税局立场并表达意见的权利。如果国税局只在一小部分案件中使用组合信件,那么完全停止这种做法对国税局来说应该不会太过沉重。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