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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2: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的透明度

就在纳税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指导的时候,律师却对更多的分析保密。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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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2-1

制定明确的书面指导,定义何时建议构成必须披露的 PMTA。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律师同意该建议并计划在 CCDM 中纳入有关 PMTA 的明确指导。

纠正措施: 律师同意该建议并计划在 CCDM 中纳入有关 PMTA 的明确指导。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国税局同意发布指导意见,并期待与 CCDM 法律顾问合作。CCDM 应提供基于和解协议和《信息自由法》(FOIA)的客观标准,而不是国税局在叙述性回应中提出的建议形式、“办公室需求”和“正在考虑的问题”等模糊概念。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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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2-2

要求披露任何实质上属于 PMTA 的建议。例如,OCC 的指导方针不应允许律师因建议的形式或传输方式(例如电子邮件)、收件人的头衔或业务部门不希望披露建议而拒绝提供建议。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法律顾问将继续发布 PMTA,并在 CCDM 中提供明确指导,说明何时应以正式备忘录而不是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项目经理发出建议,但不打算实施该建议。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决定根据向项目经理传达建议的方式决定是否披露 PMTA,这是荒谬的。区分传输方式可能有意义的唯一方式是,如果律师认为根据和解协议或 FOIA 法律,它不需要披露任何 PMTA。根据这种观点,它可以选择披露哪些建议。

然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允许法律顾问选择不向项目经理披露法律建议并不是一个好政策,特别是当项目经理依靠法律建议制定政策决策时。即使是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内的其他律师,在分析法律问题时,通常也会查阅公开来源(包括已发布的 PMTA)。如果他们找不到自己或同事发布的 PMTA,他们就有可能向同事、国税局或公众提供不一致或不正确的法律建议。

此外,如果不能实时直接获取项目经理收到的法律建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就无法完成工作。即使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可以根据要求获得建议副本,但无法直接获取意味着她不知道有这些建议,也不知道应该要求获得副本。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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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2-3

建立书面流程,以监控应作为 PMTA 披露的建议是否被及时识别并向公众披露。例如,考虑在 IRS 发布揭示该机构立场的指导意见(例如常见问题解答、出版物、新闻稿、IRM 等)之前披露 PMTA。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Counsel 将继续依靠其专业人员(包括经理)来确保 PMTA 的发布。Counsel 将改变其发布 PMTA 的流程,以便与项目经理的签发同步发布。

更新: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实施了与响应一致的 CCDM 变更,通过在 20 年 2020 月 33.1.3.3 日在 CCDM 的新 PMTA 部分中提供交叉引用,实现了更同步的发布。此交叉引用将工作人员引导至 33.1.3.3,即 CCDM 的 CCA 部分,有关向公众发布 CCA 的时间。根据 2(60),非纳税人特定的 CCA 在发布后 XNUMX 天内可供公众查阅。(大多数 PMTA 不是纳税人特定的,但即使写成纳税人特定的,披露流程的意向通知也不适用于 PTMA。)

手册传送封面总结了 CCDM (33.1.2.2.4) 的 PMTA 部分的重要变化,并指出进行了以下更改:
(6)增加了 CCDM 33.1.2.2.4(8) 和 (9),为传播某些法律建议所使用的标准和处理发布法律建议的指示提供交叉引用。

PMTA 部分中的新交叉引用添加到 33.1.2.2.4(8),以表明传播 CCA 的标准也适用于 PMTA:
(8)已向公众发布法律建议的传播标准在 CCDM 33.1.3.3 中规定。这些标准也适用于本节所述向项目经理发布的法律建议的传播。

交叉引用的文本如 33.1.3.3(2) 部分规定:
(2)非纳税人专用的CCA应在CCA发布后60天内开放供公众查阅。

 

纠正措施: Counsel 将继续依靠其专业人员(包括经理)来确保 PMTA 的发布。Counsel 将改变其发布 PMTA 的流程,以便与项目经理的签发同步发布。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看到法律顾问将改变其流程,以便 PMTA 能够与向项目经理发布的通知同步发布。但她认为,法律顾问应为其律师设定一个目标,即在 PMTA 发布给项目经理后的特定期限内(例如一周)发布 PMTA。如果没有具体的目标或指标,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国税局管理层、法律顾问组织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就不可能确定建议是否及时披露。此外,建议发布和发布之间的时间间隔越长,国税局在不披露相关法律分析的情况下根据法律顾问的结论采取行动的风险就越大,这可能会促使从业人员、税务咨询服务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怀疑国税局的常见问题解答、情况说明书、出版物、说明或计划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 Counsel 希望确保 PMTA 得到正确披露,则需要一种系统来确保定期识别其 PMTA 并将其提供给负责披露它们的律师。它可以轻松建立一个内部邮箱,并要求其律师在回答项目经理的法律问题时“抄送”该邮箱。或者,Counsel 可以扩展其当前用于根据 IRC § 6110 识别和向现场员工披露首席法律顾问建议的电子邮件系统。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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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2-4

将新的 PMTA 指导和监控程序纳入首席委员会指令手册,在 PMTA 培训课上分发,并向公众发布。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如上所述,律师将把 PMTA 指南纳入 CCDM,并向公众开放。

更新: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实施了与响应一致的 CCDM 变更,通过在 20 年 2020 月 33.1.3.3 日在 CCDM 的新 PMTA 部分中提供交叉引用,实现了更同步的发布。此交叉引用将工作人员引导至 33.1.3.3,即 CCDM 的 CCA 部分,有关向公众发布 CCA 的时间。根据 2(60),非纳税人特定的 CCA 在发布后 XNUMX 天内可供公众查阅。(大多数 PMTA 不是纳税人特定的,但即使写成纳税人特定的,披露流程的意向通知也不适用于 PTMA。)

手册传送封面总结了 CCDM (33.1.2.2.4) 的 PMTA 部分的重要变化,并指出进行了以下更改:
(6)增加了 CCDM 33.1.2.2.4(8) 和 (9),为传播某些法律建议所使用的标准和处理发布法律建议的指示提供交叉引用。

PMTA 部分中的新交叉引用添加到 33.1.2.2.4(8),以表明传播 CCA 的标准也适用于 PMTA:
(8)已向公众发布法律建议的传播标准在 CCDM 33.1.3.3 中规定。这些标准也适用于本节所述向项目经理发布的法律建议的传播。

交叉引用的文本如 33.1.3.3(2) 部分规定:
(2)非纳税人专用的CCA应在CCA发布后60天内开放供公众查阅。

纠正措施: 如上所述,律师将把 PMTA 指南纳入 CCDM,并向公众开放。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如上所述,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地看到,顾问将把程序纳入 CCDM,并将向公众发布。纳税人、利益相关者和 IRS 员工必须能够识别顾问将披露和不会披露的建议。因此,顾问应在其披露培训课程中使用与其网站上发布的相同指南(例如,作为 CCDM 或其他培训材料)。如果它为培训目的开发了不同的材料,那么培训材料应该向公众发布。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