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21:退款预期贷款
退款预期贷款需求增加与退款发放延迟同时发生
退款预期贷款需求增加与退款发放延迟同时发生
调查目前市场上的 RAL 产品,包括对直接和间接费用的详细分析,以了解纳税人和税务管理部门受到的影响。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同意对涉及联邦退税预付款产品的顶级供应商进行环境扫描,了解其运作方式以及可能适用的费用/收费(直接和/或间接)。目前尚不清楚扫描是否会衡量 RAL 产品对纳税人或税务管理部门的影响。
纠正措施: 美国国税局同意对涉及联邦退税预付款产品的顶级供应商进行环境扫描,了解其运作方式以及可能适用的费用/收费(直接和/或间接)。目前尚不清楚扫描是否会衡量 RAL 产品对纳税人或税务管理部门的影响。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看到国税局承诺对退税预付产品的顶级供应商进行环境扫描。但是,我们鼓励国税局扩大其计划,对较小的供应商进行抽样,以充分了解整个市场。较小的供应商可能没有与较大的供应商相同的资源或行业支持,因此,其产品的费用和条款可能与较大的供应商提供的费用和条款大不相同。我们坚信,对整个行业进行全面扫描的结果将有助于了解这些产品如何影响报税员和纳税人的行为。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在报税季节之前开展有关 RAL 和 RAC 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包括一些有关如何识别与这些产品相关的间接成本的提示。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尽管 IRS 既不参与提供也不负责 RAL、RAC 和类似的退税相关产品,但我们确实在 IRS.gov 上为纳税人提供有关 RAL 和 RAC 的重要信息,网址为 https://www.irs.gov/e-file-providers/taxrefund-related-products。特别是,该网页列出了协助纳税人申请这些金融产品的授权电子文件提供商的责任。具体而言,这些提供商必须告知纳税人所有费用和其他已知从其退税中扣除的款项以及纳税人实际收到的剩余金额,以及他们可能要向贷方支付额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由于可能的间接费用及其相关产品的种类和变化性,我们认为要求提供商提供这些信息是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提供这些信息的最佳方式。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IRS.gov 上的退税产品信息对于那些可以上网并积极寻找此类信息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有用的。然而,我们认为,国税局应该在每个报税季之前做出额外的努力,以确保大量纳税人在开始纳税申报表准备和申报流程之前收到这些信息。我们鼓励国税局在每个报税季之前主动发布有关这一主题的新闻稿和消费者警报。国税局应该将 RAL 信息纳入针对纳税人和报税员的宣传和教育计划中。
美国国税局不能仅通过数字渠道就 RAL 问题进行宣传和教育。TAS 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大约 41 万美国纳税人家中没有宽带接入。更重要的是,弱势群体,包括低收入纳税人、老年纳税人和残疾纳税人,尤其受到家中缺乏宽带的影响。因此,通过更传统的渠道(例如基层宣传)向这些纳税人传达信息至关重要。
虽然 IRS 出版物 1345《个人所得税申报授权 IRS 电子申报提供商手册》规定了提供商向纳税人告知退税产品费用和条款的规则和要求,但尚不清楚这些标准是否根据《税收程序 7-2007、40-2007 IRB》(26 年 25 月 2007 日)第 XNUMX 条以任何方式执行。因此,最好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确保纳税人在购买这些产品之前获得必要的信息。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修订税收程序 2007-40;国税局出版物 1345《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授权国税局电子申报提供商手册》;以及国税局出版物 3112《申请和参与国税局电子申报》,要求所有提供 RAL 和 RAC 产品的电子申报参与者提供标准的“真实借贷”声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贷款产品的条款,包括任何“隐藏的”或“贷款产品的间接成本”。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无权要求电子文件提供商将标准的“真实借贷”声明纳入其 RAC 和 RAL 产品中。美国国税局同意,电子文件提供商应公开向纳税人提供的贷款产品的相关成本,这些产品是纳税人报税准备过程的一部分。美国国税局将与顶级产品提供商合作制定“最佳实践”,其中包括一份或多份声明,告知纳税人所提供的 RAL 和 RAC 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美国国税局将向提供商告知美国国税局出版物 1345《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授权美国国税局电子文件提供商手册》和/或美国国税局出版物 3112《申请和参与美国国税局电子文件》中的“最佳实践”信息。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有权监控和制裁违反出版物 1345 和 3112 的规则和要求的电子报税提供商。提供这样的“真实借贷”声明将使出版物中包含的要求更具约束力。目前,出版物 1345 中的规则和要求要求提供商向纳税人告知产品的费用和条款。但是,没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此类信息或在记录中注明发生过此类讨论。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供商确实告知了纳税人,美国国税局很难监控这种做法并制裁任何违规行为。我们鼓励美国国税局与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合作,确定美国国税局要求提供商向纳税人提供退税产品条款和费用书面信息的权力范围。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