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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6:护照拒发和撤销

美国国税局计划认证严重欠税债务,这将导致纳税人被剥夺护照,而不考虑纳税人的权利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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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6-1

在证明所有纳税人严重拖欠税款之前 30 天(美国境外纳税人为 90 天)向其提供独立通知,讨论将会发生的具体损害,并概述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所有避免或撤销证明的选项。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

《FAST 法案》要求 IRS 同时通知个人他们已根据第 7345(a) 条获得认证。根据该法规,IRS 使用通知 CP508C 同时通知纳税人认证情况。本通知告知纳税人认证的后果,并概述纳税人可以撤销认证的选项,包括在认证后立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或税务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权利。

此外,纳税人的债务若要被认定为“严重拖欠税款”,纳税人将有机会针对导致其被认定的债务提起上诉(无论是在欠税还是在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收到通知 CP508C 之前就已经被 IRS 告知了债务以及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

最后,如果所有认证纳税人被拒绝发放护照或续签,国务院将给他们额外的90天时间,从申请被拒之日起,来解决他们的严重拖欠责任。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该法规要求以两种形式通知纳税人:在向国务院传送证明或撤销证明时“同时”发送的通知,以及在收税正当程序 (CDP) 听证通知中关于严重拖欠税款证明以及护照的拒发、撤销或限制的措辞。国税局似乎将“同时”一词解释为“同时”,并在证明后的几天内发送独立的证明通知。国税局对这一要求的解释损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和质疑国税局立场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因为纳税人可能直到证明之后才知道国税局已经证明他们的税款。相反,国税局应该提前 30 天发送通知,这符合“同时”的要求,然后如果纳税人不解决问题,国税局也可以发送同时通知。这种方法将提高通知的显著性,并可能更成功地促使纳税人采取行动解决他们的税务债务。

由于在发出征税意向通知或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之前缺乏个人联系,以及纳税人拨打国税局余额电话的当前服务水平,纳税人在通知之前的时间内可能没有机会解决他们的税务债务。国税局似乎误解了国务院提供的 90 天保留期。虽然国务院不会在此期间拒绝纳税人的护照申请,但也不会在此期间批准纳税人的护照申请。实际上,90 天的保留期并不能为纳税人提供额外的 90 天来解决他的税务债务——对纳税人的影响已经发生,因为纳税人无法收到护照。90 天保留期的好处只是,如果纳税人解决了税务债务,并且撤销认证在此时间内发送给国务院并由国务院处理,则纳税人无需重新申请并再次支付申请费。正如最严重的问题中所解释的那样,国务院建议纳税人在税务债务解决后可能需要最多 45 天的时间才能更新国务院的系统。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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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6-2

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那些在国税局认证其严重拖欠税款时,已在塔斯马尼亚税务局有未结案件的纳税人排除在护照认证之外。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国税局同意阻止对在实施前立即提交的 TAS 纳税人援助令中确定的纳税人进行认证。但是,一旦 TAS 完成对特定纳税人的援助,如果该纳税人符合认证标准,则该纳税人将再次接受认证。实施后,只有当任何法定或自由裁量例外适用时,接受 TAS 援助的个人才会被排除在认证之外。我们了解,TAS 会对其清单中收到的每个纳税人的案件进行单独评估,并且在这样做时,如果情况需要,可以加快状态以满足例外标准。如果经过这样的分析,情况不需要例外标准,则该案件不会被排除在认证之外。这种方法维护了法规的完整性,并确保对所有严重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包括那些没有资格获得 TAS 援助的人)给予同等待遇。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IRS 的回应反映了对《国内税收法典》和 TAS 案件特征的误解。首先,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7811 条,在 TAS 有案件的纳税人已经或即将经历重大困难。其次,尽管 TAS 努力快速解决纳税人的问题,但 TAS 案件往往很复杂,需要时间才能解决。《最严重的问题》指出,从收到 TAS 收款案件到完成解决纳税人问题所需的所有行动,平均需要 88 天才能解决。正如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在支持 TAD 的备忘录中所解释的那样,排除在认证之前已经与 TAS 合作的纳税人并不会导致不平等待遇。纳税人来到 TAS 是因为正常的流程和程序不起作用,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平等地获得其他认证排除,他们自己解决税务债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阻碍。或者,他们来 TAS 是因为 IRS 正在做(或不做)的某件事给他们带来了直接伤害或长期不利影响。虽然他们最终可能有资格获得豁免,但在 TAS 与这些纳税人合作时对他们进行认证是不必要的,而且适得其反,会给纳税人、TAS 和 IRS 带来额外的工作。有关 IRS 应将已开庭的 TAS 案件排除在认证之外的原因的详细讨论,请参阅附录 A 中的 TAD 备忘录。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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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6-3

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任何已请求某些替代行政补救措施的纳税人排除在护照认证之外,包括同等听证会、征收上诉计划(CAP)上诉或上诉后调解,并推迟对这些纳税人的认证,直到他们收到这些计划的最终决定。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根据第 7345(b) 条,纳税人不得因认证目的而欠缴“严重欠税”,直到其行政上诉权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6320 条或第 6330 条用尽或到期。因此,所有纳税人在认证之前都有机会行使其上诉和程序权利。该法规没有规定进一步行政上诉的例外情况。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尽管根据法定要求或 IRS 政策,所有纳税人在认证前都享有 CDP 权利,但并非所有纳税人都能够行使这些权利。纳税人在此期间可能遇到困难,无法管理财务事务,或者 CDP 通知可能未送达。认识到 CDP 听证会的限制,IRS 为纳税人制定了替代上诉计划,包括同等听证会、征收上诉计划和上诉后调解计划。根据这些计划提出上诉的纳税人正在行使重要的行政权利,当他们可能质疑责任或分期付款协议被拒绝、和解协议或当前无法收取的困难状态时,不应受到护照认证的侵入性执法行动的威胁。如果美国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利用这些程序“仅仅是为了拖延收税”,美国国税局就有充分的法定权力拒绝纳税人使用这些程序。4 如最严重的问题中详细讨论的那样,美国国税局在制定护照认证例外情况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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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6-4

修改其快速取消认证程序,以便在收集护照政策分析师收到批准的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取消认证传送给国务院。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尽管法规没有要求,但美国国税局制定了一套流程,为符合撤销认证标准、计划在 45 天内出国旅行或居住在美国境外并急需护照、且其待决申请或续签被国务院拒绝的纳税人提供快速撤销认证服务。该流程将涉及小型企业/自雇部门专员每周的批准以及每周向国务院提交的申请。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了解到,对于迄今为止已经处理的 TAS 护照案件,国税局愿意以比我们在起草最严重问题时所理解的更快的速度向国务院发送加急撤销认证。TAS 对该流程的理解是,一旦纳税人符合撤销认证标准,账户已正确标记,纳税人已请求加急撤销认证,并且国税局员工已获得主管批准将申请表提交给收款政策护照分析师,撤销认证仍可能需要最多十天的时间才能到达国务院。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得知,国税局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更快地向国务院发送加急撤销认证请求。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了解国税局受到的限制,具体来说,根据法规,只有国税局局长、服务和执法副局长或运营部门局长可以进行认证或撤销认证。随着护照计划全面实施,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将审查加急撤销认证请求的时限,并将重新审视是否有必要对加急撤销认证程序进行任何更改。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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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6-5

更新通知 508C,包括有关纳税人可以获得取消认证资格的所有方式的信息,并建议纳税人在紧急情况或人道主义需要旅行时联系国务院。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508C 号通知包含以下语言:为防止国务院拒绝、撤销或限制护照,纳税人应支付所欠金额,或做出其他付款安排,例如分期付款协议以分期偿还债务,或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债务。通知还包含以下语言:如果纳税人不同意他们欠债,他们可以做什么,并提供与 IRS 联系的联系电话。通知还包括有关 TAS 援助可用性的信息。

《快速法案》规定,尽管纳税人没有经过认证,国务院仍有权因紧急或人道主义原因向纳税人签发护照,该规定已编入《美国法典》第 22 卷第 2714a 节。国务院负责解释和执行该规定。国税局无权这样做。如果纳税人的护照被拒发、撤销或限制,国务院将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其中包含国家护照信息中心的联系信息,经认证的个人应前往该中心处理紧急或人道主义旅行需求。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税局回应称,目前的认证通知“概述了纳税人可以撤销认证的选项”。这种说法具有误导性,因为通知仅包括纳税人防止国务院拒绝、撤销或限制纳税人护照的两种选择:全额支付债务或替代支付安排,例如分期付款协议或和解协议。通知中没有提到其他可能将税务债务排除在计划之外的情况,例如纳税人是身份盗窃的受害者、符合目前无法收取(困难)的资格或要求免除连带责任(称为无辜配偶救济)。尽管国税局过去曾辩称例外情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但国税局不太可能取消例外情况,但国税局可能会增加更多例外情况。当定期修订这封信时,可以更新以包括当前的例外情况列表,并让纳税人访问网站以获取任何更新。

美国国税局表示,它没有责任告知纳税人有关紧急和人道主义例外情况,因为该例外情况并未编入《国内税收法典》,并且由国务院管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署并没有要求美国国税局解释这一要求,也没有要求美国国务院代替其确定纳税人是否可能获得救济。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署只是要求美国国税局告知纳税人这一规定的存在,并让纳税人向国务院寻求更多信息。通过在信函中加入这些信息,美国国税局可以避免纳税人打电话询问紧急情况,因为纳税人会知道直接向国务院寻求帮助。通过拒绝包含这些信息,美国国税局正在损害纳税人的知情权,并给自己带来更多工作。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