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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05:纳税人权利和未来国家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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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焦点 #5-1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合作,立即对 IRC 中的关键纳税人权利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布拟议的指导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更新这些条款,以保护纳税人在 IRS 未来状态设想的数字环境中的权利。这些条款包括将邮箱规则和错误通知规则应用于数字通信,以及根据未来状态设想的大量退税前审查活动对“审查”或“审计”进行定义。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致力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将与 NTA 合作,在国税局转向更加数字化的环境时,找出可能影响纳税人权利的问题或问题领域。对于有关邮箱规则和错误建议的问题,我们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指导,但我们愿意在发现更具体的问题时予以解决。关于检查的定义,现有的指导在纳税人的权利和国税局的负担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

邮箱规则
根据普通法,交付或提交的日期即为收到的日期。参见美国诉隆巴多案,241 US 73, 76, 78 (1916)。第 7502 条是这一普通法规则的一个例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邮戳日期作为交付日期。第 7502 条仅适用于国内税收法规定文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或规定日期之前提交或付款的情况。美国国税局法规第 301.7502-1(d) 条是根据第 7502(c)(2) 条的授权颁布的,旨在制定规则,将某些电子提交的文件视为自授权电子邮戳之日起交付。第 7502 条不适用于法规中目前所述以外的电子提交。

电子通信通常被设计为即时或近乎即时的通信方式。因此,对于电子归档文件,及时邮寄和及时归档问题应该很少见。现有法规旨在适应经批准进行电子归档的特定项目,同时保留确保向纳税人和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传送日期和时间的信息准确性的需要。我们将考虑在必要的范围内发布指导意见,以适应其他经批准的电子提交。

错误建议规则:第 6404(f) 条规定,如果 (1) 纳税人合理信赖该书面建议,并且该书面建议是响应纳税人的具体书面请求的,并且 (2) 部分罚款或加税不是由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充分或准确的信息造成的,则美国国税局将减免因美国国税局官员或雇员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的错误建议而造成的任何罚款或加税的任何部分。

根据《财政部条例》第 301.6404-3(e)(1) 节的规定,仅当回复将税法应用于纳税人书面提交的具体事实,并就根据税法对这些事实作出的纳税人应得的税收待遇的结论提供结论时,书面建议才会被视为第 6404(f) 节减免的建议。

法规第 301.6404-3(b)(3) 节规定,除非罚款或加税是纳税人根据特定书面建议请求而发出的建议,否则不允许减免。对于与纳税申报单上的项目无关的建议,如果纳税人在作为罚款或加税依据的行为或疏忽之后收到建议,则不认为纳税人合理地依赖该建议。§ 301.6404-3(b)(2)(iv)。

我们并未坚持认为电子邮件建议不是书面建议。事实上,电子邮件建议的处理方式与首席法律顾问建议相同,后者包含在第 6110 节中书面决定的定义中。假设满足第 6404(f) 节的其他要求,我们认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错误建议将受到错误建议规则的约束,而无需修改现有法规。

检查或审计的定义:第 7605(b) 条规定,“纳税人不得接受不必要的检查或调查,每个纳税年度只能对纳税人的账簿进行一次检查,除非”国税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需要进行额外检查。在 2016 年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NTA 建议国税局定义“检查”或“审计”的概念,重点关注国税局的退税处理(退税前)程序,该程序用于识别和解决纳税人退税中可能出现的特定类型的错误。具体而言,NTA 建议将任何要求纳税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文件”的退税前调查视为检查或审计。

税法或第 7605 节下的规定均未对“检查”作出定义。国税局程序规则 § 601.105(b) 中也没有对此概念作出定义。判例法并未提供全面的定义。判例法至多将某些活动定义为不构成检查。例如,参见 Ellis v. Commissioner,94 TCM (CCH) 112 (2007) No. 19766–05, 2007 WL 2188098 (31 年 2007 月 346 日),部分维持原判,部分因其他理由撤销,346 Fed. Appx. 10 (2009th Cir. XNUMX)(服务中心致​​纳税人的信,要求解释纳税申报表上报告的收入与第三方付款人报告的收入之间的差异,纳税人对此作出解释,且文件不构成检查或账簿核查)。

Rev. Proc. 2005-32,第 4.03(1)(a) - (d) 节提供了不被视为检查的其他与纳税人的有限接触的指导方针和说明性示例。

当国税局能够识别报税单上可能存在的错误(如信息报税单匹配程序所做的那样)并通过向纳税人寻求解释来解决问题时,纳税人和国税局都可以从提高的效率中受益。纳税人可以免去更严格和繁重的检查经历,并能够更及时地解决问题。同样,国税局能够更快地解决单个问题(通常是简单问题),而且所需的资源比进行审计所需的资源少得多。强迫国税局进行审计以解决报税单上的细微差异(其中一些差异会导致对纳税人有利的调整),这对国税局和大多数纳税人来说都无益。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对邮箱规则、错误建议规则以及检查或审计的定义做出了深思熟虑的回应,对此表示赞赏。她还对国税局承诺在发现问题后继续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表示赞赏。

关于邮箱规则,技术故障并不少见,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电子邮件无法即时送达的情况——无论是由于纳税人的计算机、ISP 提供商还是 IRS 的网络。我们认为,IRS 有必要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在此类情况发生之前予以解决。否则,纳税人和从业人员最好通过挂号信提交限时回复,以便证明提交日期。

关于错误建议规则,我们注意到,目前美国国税局通过电话线和税务咨询电话系统收到数百万个税法问题。如果美国国税局成功将大量纳税人迁移到网上,这些税法问题将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可能以电子方式得到答复。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至关重要——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员工都能理解——关于纳税人可以依赖哪些书面答复来避免处罚,哪些答复不能依赖。

关于审查的定义,我们赞赏国税局的意见,即在退税前环境中发现问题可能对国税局和纳税人来说都更简单。我们同意。但国会通常也限制国税局对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账簿进行一次检查。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纳税人免于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回应对同一份纳税申报表的多次审查。如果纳税人需要提交证据以回应退税前核查请求,而纳税人可能还需要在后续审计中提交这些证据,那么国税局的程序将直接违背国会的意图。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来确保将这些情况降至最低。

我们鼓励美国国税局与美国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合作,继续改进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