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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6:海外账户税务合规 (FATCA)

美国国税局的国际税务管理方法不必要地加重了受影响方的负担,浪费了资源,并且未能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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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6-1

实施审查和签发第 3 章和第 4 章退税申请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与《国内税收法》第 31 条和相关法规下目前针对国内纳税人实施的流程相似。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目前正在评估审查和签发第 3 章和 FATCA 退税申请的政策和程序。我们依靠最佳实践和模型,例如用于识别一般 1040 表格人群中的欺诈性退税的欺诈过滤器。我们的目标是适当平衡及时处理和支付合法退税申请的责任与保护政府免受欺诈性退税申请的责任。非居民提出的绝大多数退税申请与第 3 章预扣税有关,而不是 FATCA。虽然这并不能消除挑战,但问题主要不是 FATCA 问题。第 3 章和 FATCA 都需要进行重大的系统升级,以提高美国国税局比较数据和快速确定报告是否与第三方报告一致的能力,从而为最恰当和最平衡的回应铺平道路。

更新:美国国税局已完成并实施了我们之前回复中提到的程序,并以工作辅助工具的形式实施。这些程序基于最佳实践和模型,例如用于识别一般 1040 表格中的欺诈性退款的欺诈过滤器。我们将继续尽最大努力升级/修复系统。1042 纳税年度对 2017-S 表格实施了新要求,要求代扣代缴代理人提供唯一识别号、修正号和外国纳税人识别号,以增强我们核实抵免/退款申请的能力。我们的目标是适当平衡及时处理和支付合法退款申请的责任与保护政府免受欺诈性退款申请的责任。以下是已开发并实施的工作辅助工具。

  • F1042-S 验证作业帮助
  • 手动审查 F1040NR/NR-EZ 和 F1042-S 工作辅助工具的临时程序
  • 合规规划与分析 (CP&A) 协调员工作援助

纠正措施: 我们的目标是在及时处理和支付合法退税索赔的责任与保护政府免受欺诈性退税索赔的责任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非居民提出的绝大多数退税索赔与第 3 章预扣税有关,而不是与 FATCA 有关。虽然这并不能消除挑战,但这个问题主要不是 FATCA 问题。第 3 章和 FATCA 都需要进行重大的系统升级,以提高 IRS 比较数据和快速确定报告是否与第三方报告一致的能力,从而为最恰当和最平衡的回应铺平道路。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在回应中表示:“我们依赖最佳实践和模型,例如用于识别一般 1040 表人群中的欺诈性退税的欺诈过滤器。”这些过滤器和流程本身需要大幅改进,如最严重问题 #16 中所述。尽管如此,如果能使 1040 表和 1040NR 表申报人获得同等待遇,将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发展。TAS 期待与美国国税局合作开发这些过滤器和模型,以维护纳税人权利和延续优质税务管理的方式运作。美国国税局先前决定冻结第 3 章和第 4 章退税长达一年或更长时间,同时尝试将纳税人提供的文件与预扣税代理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匹配,就说明了采用不同方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系统匹配程序产生如此多的“误报”以致无法维持后,这些冻结的退税终于被释放。因此,应在处理 1040 表和 1040NR 表申报人时建立更多共通点,包括允许 1040NR 表申报人通过提供实际扣缴的确凿证据来确立其退款权利。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同意国税局的观点:“第 3 章和 FATCA 都需要进行重大的系统升级,以提高国税局比较数据和快速确定报告是否与第三方报告一致的能力,从而为做出最恰当、最均衡的回应铺平道路。”但是,无论是在制定这些系统升级期间还是实施之后,都必须注意不要给合规纳税人带来不便。相反,国税局应该关注并分配资源给那些代表真正合规风险的可识别纳税人群体。这种更有针对性的方法可能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并将使已经合规的纳税人摆脱 2016 年 XNUMX 月停止的系统匹配计划所施加的负担。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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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6-2

采用同一国家例外,将美国纳税人为其真正居民的国家所持有的金融账户排除在 FATCA 覆盖范围之外。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该建议需要修改法律,因此不能采纳。美国国税局认识到在国外工作、生活或经商的美国纳税人所面临的问题可能独一无二。美国国税局将继续寻找机会减轻这些个人的某些申报负担。考虑到这一点,美国国税局为居住在国外的美国个人设定的申报要求门槛比居住在美国的纳税人高得多,以减轻大量外籍人士的申报负担。例如,对于以单身身份居住在国外的美国个人,其年终收入为 200,000 美元(年终)或 300,000 美元(任何时候),而对于居住在美国的美国个人,其年终收入为 50,000 美元(年终)或 75,000 美元(任何时候) 所有美国人都必须申报和缴纳全球收入税,无论他们居住、工作或经商的地点在哪里。无论美国纳税人在其居住国还是其他国家开设账户,如果美国纳税人在外国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就存在避税的风险。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为外籍人士设立的 FATCA 覆盖范围的更高门槛有助于减少合规负担。然而,这些门槛并没有直接解决外籍人士广泛报告的银行锁定问题。如果国税局实施此类例外,或者如果国税局认为其缺乏这样做的权力,将与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几个外籍人士组织一起要求国会提供补救措施,那么 FATCA 的这一不幸和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同一国家例外来补救。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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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AS 建议 #16-3

通过广泛解释困难和其他自由裁量排除条款来保护可能受到新护照撤销和拒发法律影响的纳税人的权利;在向国务院证明“严重拖欠税款”之前提出行政上诉;与国务院合作,鼓励其采用人道主义和紧急例外情况的广泛定义;并在护照撤销或拒发之前告知纳税人可以获得 TAS 援助。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NTA 首先建议 IRS“广泛解释困难和其他自由裁量排除条款”。第 7345 条赋予 IRS 自由裁量权,可以排除那些原本符合“严重拖欠税款”定义的税款类别。IRS 将在《国内税收手册》中与第 7345 条相关的章节中指定这些类别。NTA 还建议 IRS“在 [认证] 之前提供行政上诉”。第 7345 条不向即将或已经被认证为严重拖欠税款的个人提供行政上诉权利。因此,IRS 决定不对其认证决定提供行政上诉。但是,要使纳税人的债务符合“严重拖欠税款”的条件,纳税人将有机会对导致其认证的负债提出上诉(无论是在不足额还是在正当程序背景下)。此外,在收到 IRS 的认证通知后,第 7345 条赋予纳税人立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或税务法院寻求司法审查的权利。NTA 的第三条建议鼓励 IRS 与国务院合作“采用人道主义和紧急例外的广泛定义”。FAST 法案中授权国务院有权在紧急或人道主义原因下向纳税人签发护照,尽管没有认证,该条款已编入 22 USC § 2714a。国务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此规定。IRS 无权这样做。此外,此例外与已经实施的针对因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而被拒绝或丢失护照的个人的例外相同。国务院可以选择以类似于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方式行使其在 IRS 案件中批准紧急和人道主义例外的权力。关于 NTA 建议 IRS 在护照被吊销或拒绝之前通知纳税人 TAS 援助的可用性:第 7345(d) 条要求 IRS 在认证后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尽管通知 CP508C 是在认证的同时邮寄给纳税人的,而不是在认证之前,但它会通知纳税人 TAS 援助的可用性。

更新:根据表格,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IRM 5.1.12、现场收集程序、需要特殊处理的案件以及 IRM 5.19.1、责任收集、欠款余额,已发布,生效日期为 8 年 2018 月 XNUMX 日。这些 IRM 包含以下 IRS 自由裁量排除条款:
-由于困难而目前无法收回的债务(CNC)(未逆转的 TC 530 cc 24 – 32)
-因身份盗窃而产生的债务(未撤销的 TC 971 AC 501、505、506、522、523 和 525),
- 纳税人破产的债务,
-已故纳税人的债务,
- 待决和解协议中包含的债务
- 包含在待决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债务
- 有待调整的债务,将全额支付税期
-灾区的纳税人

纠正措施: IRM 修订版(IRM 5.1.12 和 5.19.1)规定了 IRS 可自由支配的额外类别排除,将在护照立法实施之前重新审核并发布。目前护照实施日期尚不清楚,而 IRS 正在与国务院合作解决实施问题。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重申其建议,即 IRS 应广泛解释困难和其他自由裁量排除条款。TAS 期待在即将发布的《国内税收手册》(IRM)指南中对这些类别进行详细说明。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同样敦促 IRS 将已经开放的 TAS 案件排除在认证之外。不这样做会加剧纳税人面临的问题,并影响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履行国会赋予其代表纳税人辩护的职责的能力。尽管纳税人有权在引起税务债务本身的根本程序背景下提出上诉,并能够寻求对税务债务“严重拖欠”的裁定进行司法审查,但不应在没有行政上诉权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重要且影响深远的裁定。纳税人不应被迫在法庭上寻求此类审查,而应被允许向上诉法院提出理由,说明国税局的决定为何不正确。这样做可能会大大减轻纳税人的压力和开支,并为国税局和法院节省大量资源。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知道,《快速法案》使国务院有权批准人道主义和其他紧急例外情况。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国税局将与国务院就护照撤销计划密切合作,她敦促国税局迅速将此类案件转交给国务院内的正确办公室,并在可行和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国务院广泛应用人道主义和紧急例外情况。此外,纳税人应收到通知,告知他们国税局已启动程序,以证明他们的税务债务“严重拖欠”。作为保护纳税人正当程序权利的沟通的一部分,还应告知纳税人 TAS 可以提供帮助。仅在纳税人税款已被认定为“严重拖欠”后才通知纳税人 TAS 可能提供帮助,这往往为时已晚。当然,TAS 会尽力在纳税人获得认证后提供帮助,但纳税人将从认证确定过程中的协助和倡导中受益。国税局应让纳税人知道该流程已启动,并且 TAS 可以持续提供帮助。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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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6-4

通过采用协作税务管理模式减轻外国金融机构的负担,该模式鼓励外国金融机构(FFI)纠正错误报告,并注重提供合理、经济高效地遵守《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所需的清晰度和一致的指导。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绝大多数 FFI 都是按照外国法律而非美国法律运营的。还应注意的是,适用的政府间协议建立了一个完全协作模式的法律框架,需要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之间进行沟通和协作。注意到这一点后,美国国税局认识到 FFI 在 FATCA 报告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除了提供两年(2014 年和 2015 年)的过渡期,以便 FFI 有足够的时间建立其 FATCA 报告基础设施外,我们还继续寻找减轻 FFI 报告负担的方法,并实施了各种程序,以确保 FFI 持续获得遵守 FATCA 报告所需的指导和支持。为鼓励纠正报告错误,FFI 会收到错误的电子通知,以便及时纠正。提交 FATCA 报告后,申报人会自动收到 FATCA XML 架构中的任何验证错误通知。这会促使申报人纠正错误,而不会出现任何时间滞后,也不需要 FFI 花费额外资源来识别错误。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施加任何惩罚。IRS 还会持续提供明确的指导,帮助 FFI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遵守 FATCA 报告。每个 FFI 都可以在我们的 IRS.gov FATCA 网站上免费获取资源。IRS 会定期在网页上更新最新的指导和常见问题解答。例如,如果 IRS 发现某个问题在行业中普遍存在或影响多个 FFI,则会在 FATCA 常见问题解答网站上发布常见问题解答。问题和答案的发布为未来可能遇到同样问题的其他 FFI 提供了指导,而无需 FFI 花费时间和资源来研究该问题。除常见问题解答外,外国金融机构和外国主管当局还可以通过信息报告计划咨询委员会 (IRPAC)、IDES 帮助台(通过电子邮件或免费电话)、全球 IT 论坛、FATCA XML 架构用户指南和 FATCA 新闻通讯获得其他帮助。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对美国国税局在改进与 FFI 有关的 FATCA 相关技术和通信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如果美国国税局继续朝着 FFI 的合作税务管理模式迈进,它可以减轻 FFI 的合规负担,并最终取得更有效的结果。例如,在这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简化和澄清美国国税局发布的指导方针中“善意努力”的定义。就目前情况而言,“……过度报告、过度扣缴和错误信息可能会使美国国税局难以按预期使用其收到的信息,并可能导致误报。”正如业界指出并得到美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呼应,美国国税局应该“区分与当地政府勾结以避免遵守 FATCA 的 FFI 和做出真诚、‘善意’努力遵守但因法律复杂性而无法做到的 FFI。”美国国税局似乎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并正在与 FFI 合作,以维持和改进报告,而不是仅仅因不合规而对其进行处罚。例如,向 FFI 通报报告错误并给予他们纠正这些错误的机会的做法是一个积极的举措,并且符合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建议。继续在 FATCA 报告的各个方面取得合作进展将使所有相关方受益匪浅。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