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14:上诉
上诉办公室的案件解决方法既不合作也不利于纳税人,其“未来愿景”应该融入这些价值观
上诉办公室的案件解决方法既不合作也不利于纳税人,其“未来愿景”应该融入这些价值观
采用上诉的未来愿景,其中上诉采用政策并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使得真诚的纳税人可以随时参加面对面的上诉会议,这些纳税人要求将现场会议作为案件解决过程的一部分。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最终确定后,上诉部门的未来愿景将使诚信纳税人在需要有效解决案件时能够随时参加面对面会议。最近对 IRM 8.6.1.4.1(4) 中有关上诉部门面对面程序的变更并非旨在限制面对面会议的访问。相反,新规则旨在涵盖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面对面会议的情况。大多数上诉案件都通过电话成功解决,客户满意度数据表明大多数纳税人更喜欢通过电话与上诉部门沟通。尽管如此,上诉部门仍继续提供全方位的会议选择,包括虚拟和面对面,其中包括巡回会议。这种方法符合上诉部门的未来愿景,但是,上诉部门仍愿意接受有关应考虑的其他标准的建议。并且,展望未来,上诉部门将结合从业者和纳税人的反馈,了解新政策如何适当地应用于员工培训。
纠正措施: 上诉将结合从业者和纳税人的反馈,了解新政策如何适当应用于员工培训。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敦促上诉部门拓宽其未来愿景,纳入允许在上诉官员或诚信纳税人要求召开面对面会议的做法。面对面会议对于建立各方之间的融洽关系、有效地陈述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评估证人的可信度、评估诉讼风险以及达成共识至关重要。其他会议方法也可能有效,但国税局不应强迫不愿意的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采用这些其他替代方案。这样做只会滋生对国税局行政解决程序的不满,并鼓励未来的诉讼,以便纳税人能够有效地在法庭上陈述他们希望在上诉中提出的案件。相比之下,允许举行面对面会议不仅会降低未来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还会提高纳税人对国税局的满意度,提高纳税人接受上诉程序结果的可能性,即使结果不利,也会提高未来纳税合规的可能性。此外,根据上诉机构的说法,“大多数上诉案件都是通过电话成功解决的,客户满意度数据表明大多数纳税人更喜欢通过电话与上诉机构沟通。”假设情况确实如此,向相对较少的纳税人提供面对面会议不会因资源考虑而受到阻碍,而且当纳税人认为此类会议对于案件的高质量陈述至关重要时,政府和纳税人都会受益。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采用上诉的未来愿景,其中上诉扩大其地理覆盖范围并战略性地重新分配校园和现场听证官,以增加纳税人的信心,使他们能够接触到具有必要的当地知识和实质性专业知识的听证官,无论指定地点在哪里。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最终确定后,上诉局的未来愿景将考虑如何在资源限制和预期的未来预算环境下继续满足在每个州定期配备上诉官员的法律要求。上诉局将继续培训其上诉官员,以确保他们在必要时精通多个州的法律和当地经济环境(或能够寻求专家帮助),以高质量地解决案件。无论身处何地,上诉局员工的专业知识与所提出的问题相匹配仍将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标准。
纠正措施: 上诉部门将继续培训其上诉官员,以确保他们精通多个州的法律和当地经济环境(或能够在必要时寻求专家帮助),以高质量地解决案件。无论身处何地,上诉部门员工的专业知识与所提出的问题相匹配仍将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标准。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培训听证官以确保他们精通多个州的法律和当地的经济环境,并允许他们寻求专家的帮助,这些措施值得称赞,但它们并没有直接响应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建议。高质量案件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纳税人和听证官之间的融洽关系。对纳税人所居住社区面临的社会和经济挑战的共同理解会产生无形但不可估量的强大好处。当听证官住在与他们打交道的纳税人相对较近的地方时,这种对情况的共同了解可以最有效地实现。将听证官集中在校园和大城市,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偶尔前往遥远的地方进行巡回会议与纳税人沟通,会使听证官与他们所服务的纳税人脱节。这种合并和分离的趋势恰恰与应该发生的事情相反。相反,上诉部门应该扩大其地理覆盖范围并重新与纳税人接触,这将有助于纳税人获得信心,相信他们的案件将提交给那些易于联系、致力于解决案件并熟悉他们情况的听证官。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采用上诉的未来愿景,其中上诉修改其程序,允许听证官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时间亲自进行事实发展并提供更深入的实质性审查,以寻求基于审查和基于收集的上诉案件的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认为这项建议与上诉的使命不符。为了提供公正的审查,上诉官员不得充当调查员或事实的第一发现者。当上诉员工采取调查行动加强任何一方的案情时,该员工就有可能被视为对判决结果投入了精力。允许上诉官员参与事实调查所带来的任何假设的效率提升都将大大抵消对上诉独立性的损害(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不同意允许听证官自行进行有限的事实调查并为他们提供足够的时间来这样做会损害上诉的实际或感知独立性。当然,听证官不应试图篡夺合规人员的职责,但以“准司法方式”运作的目标也不应该取代上诉案件解决的合理努力。
TAS 了解到,在一些案件中,听证官与纳税人一起愿意进行有限的事实调查,以便快速达成和解。然而,上诉司法方法和文化 (AJAC) 项目的现行程序要求听证官将案件发回合规部门,这给纳税人和政府都造成了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案件解决,听证官不应受到一套严格的“一刀切”要求的约束。他们应该拥有灵活性和权力,以确定上诉程序中合理程度的案件发展何时将有助于纳税人和国税局实现省时、省资源的案件解决。如果负责任地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将增强而不是降低人们对客观性和公平性的认识。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