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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1: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 (NFTL)

美国国税局大多数 NFTL 申请都是基于任意金额门槛,而非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未来合规和总体税收的影响进行彻底分析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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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1

修改 IRM,要求员工多次尝试通过电话或邮寄通知与纳税人建立有意义的个人联系,而不是仅尝试一次就提交 NFTL。国税局应采用类似于抵押贷款行业新标准的早期干预政策,该政策要求两次联系,其中一次是亲自联系,而不是简单地邮寄信件。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美国国税局关于 NFTL 裁定的程序遵循政策声明 5-47,其中规定:

除非在危机评估案件中,否则不得提交留置权通知,除非已尽合理努力亲自、通过电话或邮寄通知、亲自送达或留在纳税人最后已知地址联系纳税人,以便他/她有机会付款。必须仔细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因为提交留置权通知可能会对纳税人的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妨碍或延迟收款过程。

实际上,国税局通常不会在仅尝试联系一次后就提交 NFTL。在做出 NFTL 提交决定之前,通常会向纳税人提供两到四份欠款通知,并在有电话号码时尝试通过电话联系纳税人,如果分配给现场税务官员 (RO),可能会尝试进行额外的个人联系。强制进行额外的联系尝试会不恰当地奖励积极避开国税局的纳税人。

NTA 所提及的抵押贷款行业所采用的流程并不适用,因为它涉及抵押贷款公司已经提交抵押贷款通知并作为有担保债权人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对于 IRS 来说,类似的情况是在提交 NFTL 后发起扣押或司法取消抵押品赎回权。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塔斯马尼亚州税务局仍然担心,美国国税局继续根据任意的门槛金额提交 NFTL,而很少进行管理审查,而不是专注于与纳税人进行“有意义的”接触。

IRM 5.12.2.2(1) 指示员工在提交 NFTL 之前联系纳税人时做出“合理努力”,包括发出法定评估通知和在收款过程中发送余额欠款通知。IRM 不要求与纳税人进行“实时”联系。因此,许多 NFTL 决定可能被视为“勾选方框”,而实际上并未尝试进行有意义的联系以解决纳税义务。在 2015 财年,IRS 自动提交了大约 28% 的 NFTL,而无需人工参与确定留置权申请,XNUMX 并且,与国会的意图相反,IRM 仅在请求 NFTL 延期而不是提交 NFTL 时要求管理层批准。

有意义的个人联系,例如一封“软”信,然后打个电话,可以及时向纳税人传达信息。通常,在全面征收逾期债务之前,只需提醒即可解决逾期债务。对于 IRS 来说,通过电话和邮寄每月提醒通知(或短信)多次尝试联系纳税人,而不是在一次尝试后就提交 NFTL,这将有利于节省 NFTL 申请费并促进纳税人权利和未来合规。此外,TAS 研究证实,在征收流程的早期进行联系可提供最佳效果并提高税收征收率。我们认为,要求与纳税人进行“现场”联系不会不恰当地奖励积极避开 IRS 的纳税人,而是促进自愿合规并促进纳税人权利。

TAS 不同意 IRS 的说法,即抵押贷款行业使用的流程无关紧要,因为它表明早期干预被证明是一种成功且有效的收税方法。NFTL 类似于抵押贷款违约通知,而不是财产担保权益的申报,它对纳税人的财务生存能力和借款偿还税务债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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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2

美国国税局应该将提交 NFTL 的十天时间延长,以便纳税人能够联系美国国税局并提供财务信息。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没有要求在十天内提交 NFTL。对于分配给 ACS 的案件,NFTL 提交决定通常在案件处理时或纳税人违反商定的行动计划时做出。对于分配给 Field Collection 的案件,RO 在首次联系尝试(在收到案件后 45 天内)后有十天时间做出 NFTL 提交决定。该决定可以是提交、不提交或推迟提交 NFTL,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TAS 担心,IRM 通常要求在首次尝试联系或首次实际联系日期(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做出 NFTL 申报决定。因此,许多申报 NFTL 的决定可能在没有完整的财务信息和能力评估或考虑收款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做出。TAS 对本 MSP 中的 IRS 数据的分析证实,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纳税人能够在 NFTL 申报之前联系 IRS 进行付款安排。由于服务水平低,IRS 可能会认为纳税人不愿意付款,而实际上他们正在尝试联系 IRS。因此,鉴于纳税人回应的时间很短,可能会对那些试图联系 IRS 但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提交 NFTL。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而且削弱了人们对公平税收管理的信任,并可能损害未来的合规性。

在回应 TAS 就这一最严重问题提出的信息请求时,美国国税局表示“不会跟踪留置权申请裁定”。因此,美国国税局不知道作出的 NFTL 裁定数量,也不知道其中有多少导致实际提交了 NFTL,以及裁定和提交之间的时间间隔。TAS 认为,如果美国国税局未能考虑纳税人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则纳税人挑战美国国税局、获得倾听的权利以及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的权利将受到威胁。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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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3

当账户处于排队、ACS 或现场时,IRS 应继续向纳税人邮寄每月通知。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NTA 建议未按书面形式采纳,但 IRS 已采取行动解决 NTA 提出的问题。IRS 目前不邮寄有关收款状态账户的月度通知。此建议将在目前正在进行的 ACS“留置权试点”中进行评估。在试点之外,资源限制使该建议不切实际,并可能损害 IRS 向纳税人提供及时、优质服务的能力。

纠正措施: 试点通知已获批准,并于 2016 年 9 月开始发布。试点预计将持续 12-XNUMX 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试点结束并分析结果后,将对建议做出决定。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期待评估留置权试点的结果,并对试点通知已获批准感到高兴。TAS 也承认国税局的预算有限。然而,在审查这项建议时,国税局应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因为这项相对低成本的投资可能会显著改善纳税人服务、自愿遵守和税收征收。正如 MSP 所述,包括瑞典、澳大利亚、挪威和新西兰在内的世界各地的税务管理机构都成功地利用提醒,特别是“温和”提醒,来提高纳税遵守率并防止执法措施。例如,新西兰仅通过短信向目标纳税人群体提供关键付款的实时提醒,12.6 年至 2010 年间按时付款率就增加了 2013%。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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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4

与 TAS 合作,制定与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商定的进行留置权试点的标准,并且在留置权试点结果得到审查和讨论之前,不要降低 NFTL 申报金额门槛。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自 2015 年 2016 月以来,美国国税局一直在积极与 NTA 合作制定留置权试点标准。系统性 NFTL 申报门槛没有变化。试点通知已获批准,并于 9 年 12 月开始发布。试点计划持续 XNUMX-XNUMX 个月或可能更长时间。试点结束并分析结果后,将对 NFTL 确定门槛做出决定。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看到国税局没有对系统性 NFTL 申报门槛做出改变。如上所述,TAS 赞赏国税局愿意按照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建议,在四个处理组加一个对照组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收款留置权试点。TAS 期待与收款部门合作开展试点。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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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5

修改 IRM 和相关电子指南及培训材料,以纳入 NFTL 申报决定规则。规则应明确规定在申报前需要以下事项:“有意义的联系”;纳税人财务状况分析,包括必要时的困难确定;考虑征收替代方案;应用平衡测试,即平衡有效征税的需要与纳税人的合法担忧,即行动不会比必要的更具侵扰性;以及对未来合规性的影响。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当前的 NFTL 备案决定指南是充分且有效的。所有包含 NFTL 备案决定指南的 IRM 均已通过 TAS 审核。培训材料和 ACS 电子指南均基于 IRM 并与其结合使用。它们不会制定 IRM 中未包含的指南。与 NFTL 备案决定相关的电子指南和培训材料会定期更新以符合各自的 IRM(现场收集为 5.12.2;ACS 为 5.19.4)。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对 IRS 拒绝采纳该建议感到失望。TAS 不同意 IRS 目前的指导方针是充分和有效的。目前的指导方针不要求员工尝试有意义的联系、分析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困难确定)、考虑收款替代方案以及在提交 NFTL 之前应用平衡测试。如上所述,这会导致自动提交 NFTL,前提是已评估负债、已发送通知和要求,并且纳税人因任何原因未作出回应,即使他或她因 LOS 低而无法联系到 IRS。此外,考虑建议中提供的因素将导致 IRS 不提交无效留置权,即那些不会附加到任何有形资产上、损害纳税人的信誉并让政府支付大量申请费的留置权。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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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6

将信用评分和自动资产验证纳入财务分析,以便在 ACS 中做出 NFTL 备案决定,并将险情和复杂案例上报给经理。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在将收款案件分配给 ACS 或现场收款部门之前,会对其进行系统分析。我们会向纳税人索取当前财务信息,并在可用时予以考虑。政策限制访问纳税人信用记录,以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为 NFTL 确定设立信用评分门槛将导致纳税人受到不公平待遇。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对美国国税局不愿使用自动财务分析和风险评分机制来做出 NFTL 决定并定期监控与特定纳税人相关的风险感到失望。这些工具广泛应用于私营部门,并帮助债权人有效管理收款。美国国税局对创新的抵制令人费解。

至少,国税局可以用自动后续申报决定系统取代对目前无法收取税款 (CNC) 的纳税人和没有资产的纳税人的强制性 NFTL 申报。这些自动后续申报决定将基于定期监控纳税人是否已获得资产或其财务状况是否改善,方法是开发能够结合来自 Accurint® 和国税局内部数据库的信息分析的软件。这种分析将使国税局能够继续保护政府对任何未来资产的利益,而不会不必要地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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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7

对于从 ACS 转移到队列的账户,修改 IRM 以要求员工根据 433-F 表进行有限的财务分析,并且如果员工确定没有资产或纳税人没有合理的预期在未来获得资产,则不要提交 NFTL。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向纳税人索取当前财务信息,并在可用时予以考虑。在手动转入队列时,员工会做出 NFTL 决定,其中可能包括不提交 NFTL。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队列是一种用于库存管理的行政补救措施。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仍然极为担心,在分配到队列之前没有尝试联系纳税人。IRM 5.19.4.5.3.2(4) 明确规定:“重新分配到队列 (TFQU) - 当总评估余额为 10,000 美元或更多时,提交 NFTL,不包括任何个人共同责任支付 (SRP) 余额。”除了留置权的金额外,本声明不包括对纳税人事实和情况的个人考虑。TAS 担心在 IRS 考虑 NFTL 是否会附加到有形资产或财产权之前对纳税人的伤害。应指示 IRS 员工在无法找到资产的情况下不要提交留置权,并且如果没有做出一致努力与纳税人直接联系和交谈,则不要在十天期限内提交 NFTL。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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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8

通过一系列问题更新电子指南,确定纳税人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 NFTL 可以实际附加的资产。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ACS 电子指南以 IRM 为基础并与其配合使用。电子指南不制定 IRM 中未包含的指导。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在没有有意义的联系、纳税人财务状况分析、征税替代方案考虑、平衡测试应用(即在有效征税需求与纳税人合理担忧(即行动不会超过必要程度)以及对未来合规的影响之间取得平衡)的情况下,国税局不应自动提交 NFTL。如上所述,这种方法将改善自愿合规,促进纳税人的隐私权和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并节省用于提交非生产性留置权的政府资源。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