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2:IRS 用户费用
美国国税局可能会采用使用费来填补资金缺口,而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和对自愿遵守的影响。
美国国税局可能会采用使用费来填补资金缺口,而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和对自愿遵守的影响。
修改《国内税收法》,要求美国国税局避免采用(或保留)以下费用:
A-对国税局的服务导向使命、自愿遵守或纳税人的权利和负担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包括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其他遵守负担,例如雇用编制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成本);或
B-当服务需求发生变化或导致费用与收到的价值不成比例时,包括固定或间接成本。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2-1-A:NTA 建议未被采纳,但 IRS 已采取行动解决 NTA 提出的问题。IRS 目前正在与 NTA 密切合作,修订 IRM 1.32.19,其中包括分析该费用在不同情况下的影响,包括对低收入纳税人、纳税人权利、征收成本和一般税务管理的影响。
2-1-B:未采纳 NTA 建议。未计划采取任何行动,因为执行此建议将与 OMB 通告 A-25 的文字和精神相冲突,尤其是成本的确定和重新考虑方式。
纠正措施: 目前,美国国税局正与 NTA 密切合作,对 IRM 1.32.19 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分析该费用在各种情况下的影响,包括对低收入纳税人、纳税人权利、征收成本和一般税务管理的影响。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2-1a: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赞扬 IRS 与 TAS 合作改进用户费用 IRM。如上所述,当服务需求不断变化或费用与收到的价值不成比例时,IRS 无需按全价设定费用,即使是 OMB 通函 A-26 所涵盖的费用。通函 A-25 规定,费用必须“公平”,并部分基于“公共政策或所服务的利益”,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认为”的任何情况寻求豁免以设定较低的费用
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可以例外。”
2-1b:过去几年,国税局员工曾提议,出于这些原因,国税局应通过豁免或其他方式将费用设定为低于全额成本。建议 2-1(b) 旨在规范国税局过去在这一领域的做法,我们希望国税局重新考虑其立场,这似乎要求 BU 停止这种做法。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在制定或提高任何用户费用之前,应评估该费用对服务需求的影响,以确定该费用是否会损害 IRS 的使命、自愿遵守或纳税人权利。该分析还应表明拟议的费用不会转嫁间接或固定成本,也不会与其他成本相结合,从而导致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费用过高。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NTA 建议未按书面形式采纳,但 IRS 已采取行动解决 NTA 提出的问题。如上所述,IRS 目前正在与 NTA 密切合作,修订用户费用 IRM,其中包括分析费用在各种情况下的影响,包括对低收入纳税人、纳税人权利、征收成本和一般税务管理的影响。然而,确定费用是否“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而不是 OMB 通函或法规所考虑的。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对 IRS 最近与 TAS 合作改进用户费用 IRM 表示赞赏。但是,如上所述,OMB 通告 A-26 规定费用必须“公平”,并部分基于“公共政策或所服务的利益”,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认为有理由例外”的任何情况寻求豁免以设定较低的费用。因此,该通告可以说要求 IRS 在评估是否请求豁免时考虑费用是否会被视为过高,从而在 IRS 或公众看来是不公平的。IRS 尚未采纳此建议或解决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担忧。它应该重新考虑其明显忽视 OMB 通告 A-26 的意图。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在采用或增加费用之前,发布用户费用分析(如上所述)并处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任何意见。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建议未按书面形式采纳,但国税局已采取行动解决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提出的问题。在适当情况下,如果国税局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采用或增加用户费用,国税局将在该通知中说明拟议用户费用的计算方式,并就计算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与所有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一样,利益相关者可以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就拟议规则发表评论。在公布采用用户费用的最终法规之前,将考虑所有公众意见。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已同意在“适当情况下”就其通过法规设定的用户费用子集的计算征求意见。但是,它应该征求并考虑公众对拟议费用的所有方面的意见(例如,费用对自愿遵守、纳税人负担和纳税人权利的影响),而不仅仅是计算问题。它还应该就其未颁布法规而设定的费用征求意见。如果它在采用费用之前不披露其分析的所有方面并考虑公众对分析的意见,它更有可能做出与其使命不符、施加过重负担、侵犯纳税人权利和削弱自愿遵守的不明智决定。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