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22:管理层批准留置权
美国国税局对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的行政审批程序规避了 RRA 98 中的关键纳税人保护措施
美国国税局对联邦税收留置权通知的行政审批程序规避了 RRA 98 中的关键纳税人保护措施
与 TAS 合作,制定并实施各种因素,以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管理层批准 NFTL 备案是适当的且应该是必需的。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IRM 5.12.2.7“留置权通知备案批准”和 IRM 5.19.4.5.3.4“何时备案 NFTL 需要批准”规定了获得管理层批准备案 NFTL 的政策和程序。IRM 5.12.2.3 至 IRM 5.12.2.6 以及 IRM 5.19.4.5 提供了作出 NFTL 决定的标准和备案标准说明,包括明确何时考虑备案 NFTL。TAS 人员在这些 IRM 发布之前对其进行了审查和批准。但是,我们会定期评估我们的计划,以确定可以改进的政策或程序。如果 TAS 建议改进这些程序,TAS 应将其建议(包括支持建议更改的数据或其他信息)提供给我们的分析师进行评估和考虑。最后,我们注意到,税务管理财政监察长 (TIGTA) 每年都会审查 IRS 的留置权程序以及我们对这些程序的遵守情况。与 NTA 不同,TIGTA 认为该机构应该提交更多 NFTL 以保护政府利益。此外,TIGTA 普遍给予 IRS 高度评价,因为我们的员工遵守机构程序。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根据税务管理总监察长 (TIGTA) 审计中提出的建议(已有 13 年历史)制定了 NFTL 申报模式和政策。作为对 TIGTA 报告的回应,美国国税局认为,除非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交 NFTL,否则无论纳税人是否无力支付、是否没有可以附加留置权的资产,或者是否损害了纳税人的财务生存能力,否则都会损失收入。然而,多项 TAS 研究发现,对于提交了 NFTL 的纳税人来说,大多数付款都归因于留置权通知以外的来源,例如退款抵消。
多年来,TAS 一再对 IRS 对 RRA 98 § 3421 的解释提出异议,并建议 IRS 采取反映国会意图的指导。例如,2010 年,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发布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局指令 2010-1,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她指示 IRS 要求在纳税人没有资产的所有情况下,提交 NFTL 时必须获得管理层批准。在 2011 年提交给国会的年度报告中,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建议 IRS“在未尝试进行个人联系或通知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情况下,要求提交 NFTL 时必须获得管理层批准。”此外,TAS 在审查 IRS 指导时不断提出其不同意 IRS 对 RRA98 § 3421 的解释。具体而言,2012 年,TAS 对 IRM 第 5.12.2.3 至 5.12.2.6 节和 IRM 第 5.19.4.5 节提出异议,称在提交 NFTL 之前 16 个月内未获得管理层批准。IRS 在回复中表示 TAS 在审查 IRM 指南时未提出这些异议,这是不诚实的。
最后,IRS 提及的 TIGTA 年度审查对其留置权程序及其对这些程序的遵守情况,与 RRA98 § 3421 要求的管理层批准无关。TIGTA 年度审查的总体目标是确定 IRS 是否遵守 IRC § 6320 中规定的法律准则,即它是否及时发布了 3172 号信函《联邦税收留置权申报通知和您根据 IRC 6320 获得听证的权利》,该信函告知纳税人在 NFTL 提交五天期限后有 30 个日历日的时间向 IRS 上诉办公室申请征收正当程序 (CDP) 听证会。此要求与 RRA3421 § 98 中包含的国会授权是分开且无关的。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制定并实施在规定情况下未获得提交 NFTL 之前的管理层批准时应采取的纪律处分。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IRM 6.751.1.16《纪律处分和非纪律处分定义》、文件 11500《国税局经理处罚决定指南》和 IRM 1.4.50.5《绩效评估》规定了国税局纪律处分的政策和程序。国税局已制定了纪律处分指示,规定当任何员工未能遵守书面规定、命令、规则或国税局程序时,将采取纪律处分。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尽管 IRS 有关于何时应采取纪律处分的一般指导,但它应该规定当员工在提交 NFTL 之前未能获得管理层批准时应采取的具体纪律处分(如果需要此类批准)。制定此类纪律指导方针将使 IRS 更符合国会在 RRA 3421 第 98 条中指示 IRS 采取的行动。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