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P #20:妥协方案
尽管国会采取了行动,但国税局未能意识到和解协议的潜力
尽管国会采取了行动,但国税局未能意识到和解协议的潜力
将 OIC 计划的人员配备增加到 2001 年的水平,并培训员工评估复杂的要约。通过允许所有税务官员在处理库存时审查和接受 OIC,可以增加处理要约的人员配备。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在 2001 年集中实施折衷方案 (OIC) 流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能够在处理 OIC 时提供更多的控制和一致性。分散流程将大大增加培训成本,降低专业培训的有效性,增加纳税人的提议由对提议计划了解有限的员工处理的可能性,要求税务官员重新安排工作优先顺序,以确保在法定的 24 个月期限内做出提议决定,并且通常会增加 OIC 处理中出现不一致的风险。小型企业/自雇部门内征收计划的最近调整进一步将提议计划集中在一位高管的领导下。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新的领导结构获得额外的效率。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仍然担心,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国税局将无法鼓励灵活使用 OIC 计划,而这正是国会在 RRA 98 中想要实现的目标。由于负责这些案件的税务官员已经在进行财务分析以确定 CNC 状态,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在将案件置于 CNC 状态之前灵活地考虑 OIC 可以进一步实现国会的意图并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增加 OIC 员工水平将使纳税人和国税局都能有效地解决案件,并鼓励灵活使用 OIC 计划作为收税替代方案。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扩大有效税务管理服务对个人和企业纳税人的使用,重点强调灵活评估纳税人的情况。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IRM 5.8 和临时指导目前规定使用有效税务管理 (ETA) 提议,并在提交这些提议时灵活评估纳税人的情况。在 14 财年末,我们为 COIC 提议审查员和独立行政审查员 (IAR) 进行了 ETA 培训。ETA 培训也被纳入 13 财年税收官员/提议专家 (RO/OS) 继续专业教育 (CPE) 模块。此外,纳税人可在 IRS 网页上查阅的税务主题 204“和解提议”,其中描述了 IRS 可能接受和解提议(包括 ETA 提议)的三个理由。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员工培训对于提高对电子支付服务 (ETA) 的认识和教育非常重要。但是,IRM 中的一些具体指导可能会禁止灵活分析纳税人的事实和情况。例如,IRM 第 5.8.11.2.2(4) 条规定,在其他纳税人看来,非困难电子支付服务 (ETA) OIC 不会使纳税人处于比他们履行纳税义务更好的境地。这可能会导致 IRS 员工做出主观判断,因为他们对其他纳税人的态度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认为,应修订该指导意见,以确保鼓励灵活分析纳税人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这正是国会的意图。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主动识别可能适合提出要约的案例,并在将账户置于当前无法收回的状态、排队或搁置的状态之前与这些纳税人联系。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在 OPERA 的帮助下,我们在 2013 财年完成了类似的测试,但结果并不理想。目前,我们不打算进行任何其他测试。但是,我们正在努力更改我们的欠款通知,以将 OIC 标识为付款替代方案。我们在这些通知中包含了 OIC 参考,以便尽早向纳税人提供有关 OIC 的信息。我们预计从 501 年 503 月开始,OIC 参考将包含在 CP504、CP504、CP2016 和 CPXNUMXB 信函中。
更新:上述 CP 信件已更新,包括一段讨论和解协议的段落。这些信件现已投入使用。随函附上信件副本。
纠正措施: 我们将更新 CP501、CP503、CP504 和 CP504B 信函以包含 OIC 参考,以便在流程早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 OIC 的信息。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赞扬国税局为增加向纳税人提供的有关 OIC 计划的信息所做的努力。在收税流程的早期教育纳税人可能有助于推广 OIC 计划。然而,鉴于 CNC、队列和搁置状态的账户数量大幅增长,在将账户置于其他状态之前进行分析可以有效解决案件。这需要对员工进行教育并改变程序。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增加向自动收集系统提供的有关 OIC 计划的信息和培训,以便员工能够识别合适的候选人;并与利益相关者伙伴关系、教育和通信部门、低收入纳税人诊所和志愿者所得税援助计划分享更多信息。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的 ACS 员工拥有一份关于和解提议的调查和响应指南,以帮助纳税人解答有关 OIC 的问题。调查和响应指南最近进行了更新,我们的员工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子研究计划 (SERP) 获取。它是专门为非 OIC 员工开发的。此外,我们还开发了一个预选工具,提供的信息可以帮助纳税人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获得 OIC。预选工具可供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使用。最后,我们与 TAS 员工举行了一次 OIC 培训课程,并计划在 3 月举行另一次培训课程。
更新:已与 VITA 协调员取得联系,并讨论了各种选择。大家一致认为,分享 OIC 计划信息的最佳方式是在文件 4012《VITA/TCE 志愿者资源指南》中加入有关 OIC 计划的部分。信息将包含在文件 4012 的下一次修订版中。
SERP 决策工具:决策工具(探测和响应指南)是为内部非 OIC 员工开发的。没有提供关于使用 SERP 上的决策工具的正式培训。程序完成并交付后,通过 SERP 警报进行发布。然而,在开发过程中,ACS 的员工对其进行了测试。它收到了员工们的大量积极反馈。总体而言,员工反馈是指南易于使用。他们喜欢它提供有关何时拒绝或可能接受要约的信息。测试时间为 12 年 6 月 2010 日至 3 年 23 月 2011 日。该计划于 1 年 2011 月 XNUMX 日全面部署。
7 年 13 月 11 日发布了 SERP 警报,提供有关 OIC 决策工具的信息。警报指出,“在讨论提交和解提议 (OIC) 的可能性时,和解提议 (OIC) 决策工具可用于协助与纳税人和/或授权人进行面谈。它回答了有关 OIC 流程的关键问题,并指导协助者回答一系列问题,以确定 OIC 是否是合适的收税替代方案。”
培训通过 CENTRA 课程进行,全面概述了 OIC 流程。CENTRA 课程于 2011 年成为会计管理的必修 CPE 主题。它最终通过 ELMS 建立,以便员工可以获得培训学分。该课程在“OIC CENTRA Class ELMS 42485”下举行。
预审工具:与决策工具(调查和响应指南)一样,没有计划对预审工具(PQT)的使用进行正式培训。此工具的开发主要是为了纳税人和/或授权书使用,而不是内部使用,尽管我们知道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都在使用它。
纠正措施: 另外两次与 LITC 的培训课程计划于 2015 年 XNUMX 月举行。我们将联系 SPEC 和 VITA 协调员,讨论为 SPEC 和/或 VITA 志愿者举办 OIC 研讨会的方案。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目前,ACS 员工很少接受有关 OIC 以及如何识别适合 OIC 的纳税人的培训。ACS 员工仅能获得一份调查和响应指南(即,一份解释 OIC 流程的电子 ACS 员工手册)。但是,通常情况下,ACS 员工只会在纳税人明确询问 OIC 时才会分享指南中的 OIC 信息,而许多纳税人可能不知道存在 OIC 选项。这意味着,在 ACS 中有案件的纳税人可能永远不会知道通过提交 OIC 解决案件的可能性。至关重要的是,IRS 应培训 ACS 员工识别适合的 OIC 候选人,而不是让纳税人承担了解和询问 OIC 的负担。由于 ACS 处理的许多案件可能会进入 CNC 状态或队列,因此向 ACS 员工提供此类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主动识别适合 OIC 的候选人,将是鼓励使用 OIC 计划的有效方法。
尽管 IRS 已做出一些努力来更好地教育其 ACS 员工了解 OIC,但它尚未为 LITC 提供任何 OIC 培训。IRS 已举办了一次关于支付替代方案的网络研讨会,即 IRS 在其回复中提到的 2015 年 XNUMX 月培训,但 OIC 不是这次网络研讨会的重点,而且它面向的是普通公众,而不仅仅是 LITC。此外,尽管 IRS 声称已为 TAS 提供了 OIC 培训,但 TAS 没有任何此类培训的记录。然而,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多年来自己已经为 TAS 员工进行了广泛的收税培训。事实上,几年前,所有 TAS 员工都被要求完成一项名为“税务争议路线图”的培训。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曾多次提出为 IRS 收税员工进行收税培训,包括 OIC 培训,但她的提议从未被接受。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看到国税局同意为 SPEC 和 VITA 志愿者制定 OIC 培训。TAS 和 LITC 都希望参与制定这项培训。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修改 IRM 5.8.11.2.2(4),删除经济竞争论点,因为它无关紧要且侵犯了纳税人享有公平公正税收制度的权利。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IRM 5.8.11《有效税务管理》正在修订中,目前正在审批中,以删除“竞争优势”,目前正处于审批阶段。
更新:IRM 5.8.11《有效税务管理》已于 08 年 05 月 2015 日修订并发布。OIC 征收政策已与 TAS 一起审核并更新了此部分,并收到了签署的 F2061 批准变更。IRM 5.8.11.2.2(4) 现在规定为:“案件情况必须确保妥协的结果不会使纳税人处于比他们及时并充分履行义务时更好的地位,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证明妥协是合理的。TAS 同意此措辞。
纠正措施: 我们将与 TAS 协调,审查并评估 IRM 5.8.11 中的示例是否可能被视为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我们确定的任何可能被视为侵犯纳税人权利的示例都将被删除或替换。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很高兴国税局同意审查和修订 IRM 5.8.11。TAS 将与国税局合作审查本节的变更。国税局要求其他纳税人认为该提议是公平的,但税法或法规中没有这一要求。这可能会导致无法了解广大纳税人意见的国税局员工做出主观判断;因此,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建议取消这一要求。国税局尚未对我们建议的这一方面作出回应。但是,如果国税局计划保留这一要求,那么作为纳税人代言人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应该做出这一决定。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
在电子支付技术援助协议 (ETA) 提供非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果美国国税局坚持要求主观评估其他纳税人是否会认为该妥协是公平合理的结果,那么它应该修改其程序,让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作为美国国税局内部纳税人的代言人,来确定其他纳税人是否会认为该妥协是公平合理的。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允许 NTA 确定非经济困难有效税收管理 (ETA) 提议是否对纳税人公平公正,这通常与专员执行《国内税收法典》的职责不一致。此外,由于 IRC 7122(e) 要求纳税人可以向 IRS 上诉办公室上诉任何拒绝提议的情况,因此 NTA 对提议的拒绝将受到 IRS 上诉官员的审查。IRS 上诉官员对 NTA 行动的审查与 IRC 7803 中规定的 NTA 职责不一致。如果 NTA 不同意 IRS 的决定,NTA 可以发布纳税人援助令 (TAO)。
纠正措施: 无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这并不是对局长职责的废除。从行政上讲,国税局局长有权将其权力委托给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但是,裁定职责不可委托,因此上诉不能推翻它。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7803 和 7811 条的规定,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拥有独特的地位,可以作为“纳税人的代言人”发言。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能够代表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问题并发布纳税人援助令。因此,与国税局个别员工相比,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更能了解广大纳税人的想法。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