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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 #11:工作负载选择

美国国税局没有充分将应用和行为研究的结果纳入审计选择流程,作为整体合规战略的一部分

TAS 建议和 IRS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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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1

将“提高自愿遵守程度”作为评估执法和纳税人服务举措的主要标准。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提高自愿遵守率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基本持续目标。国税局已经考虑了案件选择方法对执法和纳税人服务计划的自愿遵守率的影响。为此,在整个国税局,我们一直在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量策略,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种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的影响,以便有效地使用数据分析并考虑数字、基于回报、地理、人口和行为经济因素,以及公平感对自愿纳税遵守率的影响。虽然我们同意自愿遵守率是(并且应该继续是)国税局的一个非常明显和现实的目标,但将其解释为评估所有执法和纳税人服务计划的主要指标存在挑战。很难以严格和有意义的方式将自愿遵守率与所有审查和纳税人服务工作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提高自愿遵守率并不适用于所有计划。例如,有关特定行业中特定交易的计划可以通过执法来解决。可以对随后的几年进行评估,看看这些交易现在是否在整个行业范围内得到正确报告。这可能表明自愿遵守有所增加。对于可以衡量自愿遵守的举措,我们正试图捕捉这种衡量标准(例如,围绕 EITC 和 IRDM 的举措)。评估通用举措(如 CAP 或 CMO,跨越行业和代码部分)对自愿遵守的影响要困难得多。合规/不合规行为涉及的因素太多,无法指出通用举措中的任何特定项目是自愿遵守增加的驱动力。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我们很高兴国税局将自愿遵守视为其执法和服务举措的关键(如果不是主要)衡量标准。然而,尽管国税局声称考虑了案件选择方法对自愿遵守的影响,但它并没有指出任何具体措施,也没有确定或与我们分享它进行的任何研究,这些研究证明了特定程序对自愿遵守的影响。此外,国税局坚持认为它无法准确衡量一般服务和合规举措对自愿遵守的影响,而国家纳税人权益倡导者则否认这一立场。国税局显然不打算尝试或计划研究如何衡量其举措对自愿遵守的影响,因为其回应不包含任何行动项目。正如在“最严重的问题”中讨论的那样,TAS 本身已经对推动合规的因素进行了研究。我们探讨了留置权、罚款以及最近的审计对自愿遵守的长期影响。我们年度报告第二卷中发现的相关研究包括:

  • 评估审计对小企业纳税人后续报告合规性的影响(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 2014 年度报告);
  • 与准确性相关的处罚是否会提高 C 表申报人未来的报告合规性?(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 2013 年度报告)
  • 影响小企业自愿遵守的因素:初步调查结果和小企业遵守: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分析(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12 年和 2013 年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 调查留置权对纳税人责任和支付行为的影响(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向国会提交的 2012 年度报告);以及
  • Marjorie Kornhauser,《税收遵从的规范和认知方面:有关个人纳税人的文献综述和对美国国税局的建议》(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 2007 年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这项工作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国税局可以将收集到的知识转移到其他问题上,并形成试点的基础。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未被采纳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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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 建议 #11-2

不仅将应用和行为研究纳入其所有合规计划,而且只有在采用阐明 IRS 将如何进行的综合战略后才资助或启动合规计划:

  1. 通过教育、外展、合作伙伴、援助、非侵入性合规接触和执法接触来提高合规性;
  2. 在全面部署之前测试该计划,并通过测试或试点来预测其对未来合规性的影响;
  3. 衡量该计划的成功,包括在该计划之前和之后进行调查和焦点小组讨论;以及
  4. 根据持续的研究结果和趋势调整其整体合规计划。

国税局对建议的回应: 我们认同教育和推广的重要性。国税局采用了一套强有力的沟通计划,将推广和教育纳入各种群体,包括税务从业人员、行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国税局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团体合作,如税务执行官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特定团体,以促进透明度、合作和问题解决。我们征求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以改进税务表格和出版物以及 IRS.gov 上的信息,努力通过非侵入性方式提高合规性。通过使用支付组合比较工具等创新工具,我们利用与税务从业人员的关系来提高合规性。我们还坚信测试和学习方法的好处,我们发现这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在开展合规计划项目 (CIP) 时,国税局通常从第 1 部分开始,涉及审计有限数量的纳税人。当发现似乎普遍存在的问题时,我们会利用这些知识扩展到第 2 部分 CIP,将推广和教育纳入战略。同样,我们经常在全面部署之前先进行试点,然后在全面部署的决策过程中使用试点结果和经验。在推出新计划时,我们会利用调查和焦点小组。合规运营概念和合规能力愿景战略正在最终确定。NTA 建议的许多方法将在实施这些战略时得到解决。在每种情况下都采用 NTA 建议的完整四部分综合战略似乎没有必要。有时,合规计划的必要性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并且某些计划可以(并且应该)在不首先进行 NTA 建议的统一且有些详尽的分析的情况下实施。

纠正措施:

塔斯马尼亚州回应: 美国国税局同意,建议采用综合合规战略的方法是恰当的,并打算将一些建议的要素作为即将出台的《合规运营概念》和《合规能力愿景》计划的一部分来实施,尽管它认为这种方法并不是所有合规计划所必需的。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尚未在即将出台的计划中看到这种承诺的方法,这些计划并未纳入应用和行为研究的结果。即使美国国税局采取的计划具有不同的战略重点,在资助或启动合规计划之前,它仍应考虑并阐明建议方法的每个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美国国税局在回应中表示,如果合规计划的必要性明确且令人信服,则无需进行我们建议的“较为详尽”的分析。相反,如果存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需求,美国国税局应该能够清楚地阐明这一点,并且这种阐明将包括我们确定的四个组成部分。当美国国税局进行我们建议的研究和分析时,它可以依靠研究库和对纳税人行为和推动合规的因素的基本了解,这将使其避免在每项计划中都重新发明轮子。

已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 部分采用

营业或关门: 不营业

行动截止日期(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