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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设立了纳税人权益服务处 (TAS),以帮助个人和企业纳税人解决通过正常 IRS 渠道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还处理影响纳税人群体的大规模系统性问题。

手里拿着文件,脑子里浮现出想法的人

1979将出席

1979

美国国税局设立了纳税人监察员办公室,作为美国国税局内纳税人的主要维权机构。

1988

《纳税人权利法案》(TBOR 1)是 1988 年《技术和杂项收入法案》的一部分,该法案将纳税人监察办公室编入法典。

该法律增加了《国内税收法典》第 7811 条,该条赋予监察员法定权力,当纳税人因国内税收法的执行方式而遭受或即将遭受重大困难时,可以发布纳税人援助令 (TAO)。该法律还指示监察员和国税局助理局长(纳税人服务)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国税局纳税人服务质量的报告。

1996

《纳税人权利法案 2》(TBOR 2)促成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的成立。

TBOR 2 以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取代了纳税人监察员办公室,并将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提升至国税局首席法律顾问的级别。它赋予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权力和责任,让国会了解纳税人在与国税局打交道时遇到的反复出现的、未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TBOR 2 描述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的职能:

  • 协助纳税人解决与国税局的问题;
  • 确定纳税人在与国税局打交道时遇到的问题;
  • 在可能的范围内,建议改变国税局的行政实践以缓解已发现的问题;
  • 确定可能有助于缓解此类问题的潜在立法变化。

该法案还以以下文件取代了原先向国会提交的助理专员/纳税人权益倡导者联合报告: 每年向国会提交两份报告由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直接独立发布。

第一份报告应于 30 月 1 日前提交,其中包含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在下一财政年度(31 月 20 日开始)的目标。第二份报告应于 XNUMX 月 XNUMX 日前提交,报告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在本财政年度的活动,包括他或她为改善纳税人服务和国税局响应能力而采取的举措,以及纳税人面临的至少 XNUMX 个最严重问题的摘要。

TBOR 2 还修订了《国内税收法》第 7811 条,扩大了纳税人援助令的范围,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官提供了更广泛的行动权力,并为国税局执行命令设定了最后期限。

1997

委员会将纳税人权益保护官称为“纳税人的代言人”。

美国国家税务局重组委员会表示,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应被视为国税局内部的独立机构。它指出,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增强纳税人对国税局诚信和责任感的信心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

1998

1998 年美国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 (RRA 98) 规定每个州都必须设立地方纳税人权益保护机构,并扩大了“重大困难”的定义。

各州的当地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 (LTA) 将直接向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报告。RRA98 还要求 LTA 在第一次会议上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独立于任何其他国税局办公室,并通过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办公室直接向国会报告。”

该法律扩大了“重大困难”,即地方纳税人权益保护局可以签发纳税人援助令的情况,包括四种具体情况,但法律也指出这是一个非排他性的清单:

  1. 采取不利行动的直接威胁。
  2. 解决纳税人账户问题延迟超过30天。
  3. 如果不给予救济,纳税人将承担大量的费用(包括专业代理费用)。
  4. 如果不给予救济,将对纳税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或长期不利影响。

国会还赋予长期代理机构自由裁量权,不向国税局披露纳税人联系纳税人权益办公室的事实或纳税人向该办公室提供的任何信息。

2011

美国国税局发布了最终法规 国内税收法典 § 7811 因此法规中对“重大困难”的定义与现行法律和实践相一致。

2014

纳税人权利法案

自 2001 年上任以来,全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官尼娜·E·奥尔森一直强调在税务管理中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在她的 2007 年度国会报告并在之后的报告中提出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10年2014月XNUMX日,美国国税局正式采纳了国家纳税人权益保护局的提议,重新将重点放在保护纳税人在与国税局的所有交易中的权利上。

该文件将《国内税收法典》中现有的数十项权利归类为十项基本权利,并使纳税人和国税局员工都能清晰、易懂、方便地享有这些权利。

2019

纳税人路线图

该地图从非常高的层次展示了纳税人旅程的各个阶段,从获得税法问题的答案,一直到审计、上诉、征收和诉讼。它展示了税务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各个阶段之间的联系、重叠和重复。从其无数的曲折中可以看出,合规之路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但我们希望这张地图能帮助纳税人找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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